嘉兴市平湖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平湖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嘉兴市平湖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平湖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嘉兴市平湖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平湖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YJZFCG(P)-2022-30
二、项目名称:2022年度平湖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1001-1023室
被投诉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梅园路1333号;平湖市漕兑路13号总商会大厦D座22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方安消防有限公司 | 江南摩尔东区东16-16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 | --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代理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平湖市2022年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服务项目(JXYJZFCG(P)-2022-30)”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邮寄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编号:******),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投诉单位补正资料并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给出各专家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
事实依据: 南湖区2022年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项目(中惠-2022-11号)、桐乡市2022年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项目(荣正DL(2021)190号)采购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主动给予了供应商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作为同属嘉兴市下属县市区的平湖市,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对于同一类政府采购项目经供应商要求以“需公开的信息已公开”为由不给予供应商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然不能服众,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事实依据:采购人采购的项目为平湖市2022年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涉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作为一项系统性的消防综合验收,显然需要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同一类别工程师人数的增加显然不能提升供应商专业技术水平,供应商拥有的不同类别资质的工程师越多,才能更好的为消防综合验收服务。采购代理机构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将同一类别证书配备多人等同于多类别证配备一人(或几人)的意见,明显不具有确定采购需求、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如果采购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据此采购,极易导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缺乏各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评价,极易导致消防隐患的存在,如发生消防事故,采购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势必逃避不了相关责任的追究。同理,评标委员会各专家附合采购代理机构将同一类别证书配备多人等同于多类别证书配备一人(或几人)的意见,供应商在消防验收时极可能不能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如发生消防事故,评标委员会各专家难逃其咎。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专家4丧失客观、公正、审慎的评价原则。
事实依据:根据中标公示技术评分表打分情况,专家1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3.8分,专家2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4.1分,专家3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6分,专家4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16分,专家5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6.4分,专家4的评分明显畸高或畸低,在被投诉投人拒绝给予各专家的技术商备评分明细表时,很难让投诉人相关专家4仍秉承客观、公正、审慎的评价原则。
投诉请求:1、暂停与相关供应商浙江方案消防有限公司、浙江广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或撤销已签订的项目采购合同;2、对该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并完善招投标条件和评分标准;3、撤销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4、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以及评估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查明违法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罚。
二、被投诉人申辩
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投诉事项申辩如下:
对“投诉事项1”申辩:本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九规定,将需要公开的信息已公开;
对“投诉事项2”申辩: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经营范围包括“招标代理业务、采购代理业务、工程造价资询等”,公司现有中级及以上职称70余人。投诉方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对“投诉事项3”申辩:专家4凭借其专业知识、招标文件的评审细则、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独立评审。未发现有畸高、畸低或其它不合理情形。
三、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浙江方安消防有限公司”申辩
对“投诉事项1”申辩:平湖市2022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投诉人作为未中标人,就代理机构已公示的评审分数已明确得知本人评审得分和排序,其知情权已得到切实保障,投诉事项缺乏依据……。并附资料,财政部国库司2019年12月3日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财政部国库司2021年3月25日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要求公开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和评审报告。并附资料,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年采购项目未公开“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的举列项目“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海宁市中心医院2022-2025年保洁及运送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海宁市第一中学办公家具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宁波市镇海国泰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2022年度工会疗休养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龙游久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龙游县泽雅学校创省标准化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硬件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
对“投诉事项2”申辩:投诉人怠于行使质疑权应视为自行放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中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化水平提出质疑,实质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针对该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前述期限内提出。而投诉人无论是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或是在获悉该份招标文件时,均未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能确定采购需求的事项提出质疑,……。其投诉事项已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项目中,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函》中并未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能确定采购需求的事项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对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投标人应当尊重评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的专业评审结论。
对“投诉事项3”申辩:该项投诉并无前置质疑基础,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函》中江未对专家评分畸高或畸低的事项提出质疑,直接在投诉书中新增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技术部分的评审通常包含客观性评价和主观性评价双重属性,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此等事项的决定具有裁量余地,投标人需要尊重其专业的判断,尊重评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于主观内容的评审允许合理的个体评审差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 号)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根据前述意见,该项目总评分未存在偏离平均分30%以上,故不属于评分明显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投诉人对本项目投诉事项存在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等情形,依据相关文件办法应当驳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采购公告情况
关于平湖市2022年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服务项目(JXYJZFCG(P)-2022-30)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于2022年5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于2022年6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下午14:30时。
(二)项目开评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6月28日开标,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但未送达中标通知书。
(三)质疑处理情况
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于7月8日作出质疑回复,并送达。
(四)对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由于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没有对该事项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本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投诉,实质是对采购文件编制的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能确定采购需求的事项提出质疑,《质疑函》中未对“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评分标准“拟派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中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每种类别证书每人最多得2分”按同一种类别证书配备多人的都得分评分,符合评分标准。本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 号)第七条规定,“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该项目专家4评分未存在偏离平均分30%以上,故不属于评分明显畸高或畸低的情形。该事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存在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存在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关于平湖市2022年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政府购服务项目(JXYJZFCG(P)-2022-30)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以及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3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陆卫忠
3、联系电话:0573-********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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