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宁乡市垃圾焚烧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渗透液应急处置电力增容项目合同公告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宁乡市垃圾焚烧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渗透液应急处置电力增容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40-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垃圾焚烧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渗透液应急处置电力增容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电力增容项目 其他安装详见招标文件1******.22
 合计金额小写: ******.22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陆万柒仟玖佰柒拾肆元贰角贰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工程名称:宁乡市垃圾焚烧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渗透液应急处置电力增容项目。

合同价款:本工程含税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陆拾陆万柒仟玖佰柒拾肆元贰角贰分(¥******.22元),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本工程总工期日历天数45天。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垃圾焚烧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优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损耗、包质量、包检测、包相关报验、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包管理费、包利润等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担本工程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1.86,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8.14,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新世纪支行(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85*****04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国家制定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乙方应确保工程通过宁乡市供电公司的验收,接入10KV电网,正常送电。

2、乙方供货时须附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制造检验记录、材料合格证、必要的电气试验报告、必要的无损检验报告、附属设备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其它质量证明的文档资料等有关文件,并按《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后方可用于施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3、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验 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拍照。(2)其它中间部位的验收按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 续。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指派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政府审批的报建图,详见施工图纸。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协商安排临时占地。

(3)、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甲方不提供,乙方自行负责。

(4)、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由甲方于施工前3天提供现有资料。不论有无资料,资料仅做参考,乙方应进一步探明地下的实际情况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或

修复,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交工的责任。

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文物不受损害,否则应照价赔偿。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4 、乙方未使用工程款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上访等,甲方除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 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造成工程累计停工3日或工期延期 7 日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外,发人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 、承包人违反国家标准采购设备和材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指重伤一人以上或三人以上受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次事故指损失达5万元以上),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返工、修复。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返工,修复或者经返工、修复后工程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承包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后,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审定,双方签字确认审核定价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金额。

10、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施工人员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1、如因乙方违约被解除合同的,已完成的工程款由乙方上报,甲方审定,双方签字确认后,再扣除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2、由于乙方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导致被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逾期未完成工程的,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按时腾退场地的,视为违约,每天支付违约2000元,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组织相关人员腾退,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方(甲方)执三份,承包方(乙方)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第二行政中心1号栋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总部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理人:成亮法定代理人: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朱宏伟委托代理人:谭卫强
电话:0731-********电话:0738-*******
传真:0731-********传真: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畅达.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电力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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