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长沙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长沙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0030-1
采购人(全称):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 其他空气污染治理服务技术服务范围包括:市控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安保、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站点搬迁仪器打包、迁移、安装调试等工作,并须接受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长沙中心)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正常。服务期三年,具体详见采购需求。3*******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叁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

合同金额大写:壹佰捌拾叁万元整,合同金额小写:*******.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29 ——2025-09-28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要求正确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甲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00元

4.1.2付款方式:约定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共支付4次。

第一次:合同签订后,在财政资金拨付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00元;

第二次:第一年度服务期满(合同签订后12个月),按考核结果结算,甲方暂计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元(还应扣除第一年度考核应扣款项);

第三次: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合同签订24个月),按考核结果结算,甲方暂计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00(还应扣除第二年度考核应扣款项);

第四次:第三年度服务期满(合同签订36个月),按考核结果结算,甲方暂计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00(还应扣除第三年度考核应扣款项)。

4.1.3支付说明:合同签订后,在每年3月或9月甲方按合同中考核办法分别对乙方上半年或下半年技术服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按合同中技术服务费核算方法核算每次技术服务费。

乙方在每年度完成验收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

乙方在每年度验收后,提供一切证明后,由甲方向市财政申请支付资金,在财政下达支付资金到账(本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完成支付。

4.2收款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15*****5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要求;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任务完成率100%;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一般程序验收。

5.3.1项目服务完成后,乙方应确保所有仪器设备、监测站房及附属设施完好,并能正常稳定运行,对于故障设备应进行修复或更换。乙方应完成各类表格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控表格和量值溯源表格)整理归档。

5.3.2乙方应提交总结报告一份,报告中应该明确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巡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成果;

5.3.3甲方依据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相关管理规定、表格汇总情况、考核评价结果、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义务

6.1.1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6.1.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协助:协调技术服务人员、车辆进出站点、为驻场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等。

6.2乙方的义务

6.2.1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完成市控站点运行维护工作。

6.2.2服务期满后应按及时提交验收资料完成验收工作。

6.2.3乙方确保工作人员具有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必须的资质、安全知识和技能。履约过程中乙方应釆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6.2.4乙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履行期间获取的商务、财务、 技术、文件资料、用户资料保密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权利。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6.3甲方的权利

6.3.1按合同约定,验收乙方提交项目成果。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项目内容和任务;

6.3.2有权随时抽查、了解乙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工作记录、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有权对乙方项目工作进行调研指导、监督管理、评审评价;

6.4乙方的权利

6.4.1按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6.4.2在甲方指导下实施项目,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项目监管、检查调研、项目验收。保障项目实施,配置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履行合同中甲方做出的决定,乙方有权提出建议;

6.4.3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

6.4.4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应符合甲方的服务要求。按照甲方工作要求提交项目成果和相关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且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提供服务不完全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乙方逾期交付,乙方须按合同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即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附件系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附:项目情况、技术服务要求、监督考核要求

一、项目情况

本项目为长沙市十三五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建设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市控站)技术服务(2022-2025)项目,4个市控站(2个市控站为常规6参数市控站即跳马站、云塘站,1个路边站,即东岸路边交通站,1个边界站,即朱良桥自动监测边界站)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之日起)。

技术服务范围包括:市控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安保、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站点搬迁仪器打包、迁移、安装调试等工作,并须接受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长沙中心)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正常。

(一)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

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三部分。4个市控站的监测仪器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分析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其中边界站另加能见度监测仪、黑碳仪和激光雷达,路边站另加NMHC监测仪。4个市控站的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包括采样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软硬件、钢瓶气、UPS、制冷、供电系统、防雷系统、摄影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二)监测项目

各站点均监测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边界站增加能见度监测、黑碳仪和激光雷达,路边站增加甲烷非甲烷总烃。

(三)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向市级监测站、省级监测站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各站点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每日零点校准报告、每周跨度校准报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控机的状态工作参数等。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技术服务单位承诺中标后在长沙市设立1个技术服务支持机构。

2、技术服务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含2名),配备技术服务人员1名接受长沙中心调度并配合市控站运维管理及数据分析。

3、技术服务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至少一台。

4、技术服务单位投入本项目的全部技术服务人员须保证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中标后须提供上岗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5、技术服务单位须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流量计、标准气体、零气发生器、动态校准仪、臭氧校准仪、高纯氮气(≥99.999%)等。其中流量计、温度计、压力计需要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的有效期内检定报告原件。(质控设备需提供证明文件如设备图片、序列号、质控设备的购置发票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供应商应配备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PM10与PM2.5需同步采样,所以需单独配置,一套采样器指PM10与PM2.5采样器各一台)。采样器应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采样流量为16.67L/min。(须提供采样器配置情况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采样器品牌、型号、数量、采样流量)、通过适用性检测证书。

7、技术服务单位中标后1周内配齐本技术要求中“二、市控站情况(一)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中所涉及设备的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

8、技术服务单位应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9、技术服务单位中标后1周内至少配置一套备机(包括PM10颗粒物分析仪、PM2.5颗粒物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二氧化硫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环保部质检中心的质量检测。须提供备机配置清单(包括设备品名、品牌、型号、数量、来源等,必须和市控站监测仪器同一品牌)。

10、技术服务单位须提供完整的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了合理规划并制定可行性计划,列出各种应急场景、发现应急情况的方法、应急措施及解决方案,系统地阐述判断和解决办法,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须书面承诺中标后提供进口设备(黑碳仪、能见度仪、气象仪)原厂售后服务和应急故障处理承诺函。

(二)技术服务工作内容

技术服务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市控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市控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市控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市控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市控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其他市控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市控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市控站与长沙中心、省中心通讯正常。涉及长沙中心开发的数采软件技术问题可报告长沙中心协调解决;

开展对市控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长沙中心,长沙中心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市控站站房的场地租赁费、站房租赁费、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全部由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中标单位与长沙中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半年内,技术服务单位需完成所有市控站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的第一次量值溯源工作。

(三)技术服务工作目标

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市控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

技术服务任务完成率100%;

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四)技术服务工作要求

技术服务单位应参照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如技术服务期间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台新的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规定,则技术服务工作要求随之参照执行最新规定。

1、技术服务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市控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长沙中心,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检查激光雷达采集软件是否正常运行和采集,检查原始回波信号是否正常并记录;检查分析软件是否正常解析并刷新,消光系数和退偏振比图是否具有连续性,数据保存是否正常;

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要分析模块的FID温度、柱箱温度、柱前压等重要参数是否正常;

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城长沙中心、省中心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对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进行基线和保留时间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每日通过长沙市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并向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小时值审核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各点位日均值,由长沙中心复核;

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应于每日下午14时前完成,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一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二日(如1日产生的数据,应于2日14时前完成审核,最迟在4日14前完成审核)。

3、每周工作内容如下:

每周至少巡视站点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查看市控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填好记录表,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检查通讯系统,保证市控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采样管路和激光雷达天窗出现冷凝现象;

检查采样管路内是否存在冷凝水,如果存在需及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

检查气体发生器(零气、氢气)的运行情况,及时补充纯水、更换干燥硅胶、活性炭或无水氯化钙;

应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查看站房附近区域是否异常的污染源或干扰物,如有进行记录,用来查看当期监测数据是否存在异常;

检查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检查黑碳仪屏幕显示的浓度值是否正常范围内,屏幕上如有报警信息应及时检查和报告,并记录在值班记录上;

清洁激光雷达光学天窗玻璃表面,检查天窗是否破裂、天窗支架及玻璃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漏水渗水等现象,检查光学镜片、激光器风扇是否正常;

检查黑碳仪滤带,若发现需要更换及时更换;

检查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气相色谱、检查器运行情况和参数,检查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氢气与空气输入压力与流量、载气流量与压力。清洁气动阀阀芯、散热风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等部件。

4、每月工作内容如下:

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清洗黑碳仪采样头,检查流量和进行漏气试验;

检查激光雷达震镜各连接处是否有渗水现象,检查震镜内部两片反光镜以及震镜罩壳玻璃是否被污染、镀膜有无损坏;清洁望远镜接收系统及激光出射口上的灰尘;

检查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流量。

5、每两个月工作如下:

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内容如下:

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对黑碳仪进行流量校准;

检查激光雷达触发光纤头是否被污染,有污染则清理,保障激光器正常工作;

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进行验漏检查;并绘制标准曲线后进行流量校准;检查仪器易损件,如需要更换。

7、每半年工作内容如下:

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对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MFC)进行零跨多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长沙市控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对能见度仪器进行校准;

黑碳仪清洗光室,更换一次性过滤器,清洗管路;

激光雷达进行半年度光路校准,校准工作完成后,做好校准记录,主要内容含:激光能量检查、激光光斑特征检查、回波信号检查、背景基线、噪声检查。

8、每年工作内容如下: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黑碳仪送北京标定中心进行年度溯源;

检查激光雷达采集模块各个通道高压工作是否正常;扩束镜片是否有被激光灼损现象,如出现此情况即予以更换;检查激光器输出能量及能量的稳定性,如出现能量波动异常需要及时维修激光器;进行年度激光器校准和光路校准;

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按照规范进行年度保养,包括系统清洗,更换必要的耗材和配件等,保养完成后应进行多点校准、稳定性、检出限检查。

9、技术服务单位应建立市控站维护档案

将市控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技术服务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统一样式表格。日常技术服务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长沙市控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甲烷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状态检查记录;

颗粒物激光雷达系统检查表;

颗粒物激光雷达激光器及光路校准记录表

甲烷非甲烷总烃零气空白-标点质控记录;

甲烷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质控记录表;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零跨、精密度、臭氧溯源等);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长沙市控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标准曲线校准记录表格;

长沙市控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10、日常技术服务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长沙中心;

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类记录表格交给长沙中心,用于数据复核;

技术服务单位保证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对长沙市控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市控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长沙中心,长沙中心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对于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技术服务单位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长沙中心,长沙中心视情况决定重新购置监测仪器,或者继续使用备机,继续使用备机的,长沙中心将支付相关费用;

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长沙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11、质量控制要求

乙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乙方在每个市控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乙方应每年将市控站所用的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设备每年检定一次,向长沙中心提供检定证书。每半年将市控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长沙中心提供的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至少对动态校准仪进行一次流量校准。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颗粒物激光雷达方面,乙方应在特护期之前根据《颗粒物激光雷达运行维护及质控要求》的各质控项进行至少一次质控工作,并填写质控报告。

(3) 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乙方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长沙中心。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异常数据处理的方法。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乙方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技术服务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站房的电路检修、防雷检测、电费、网络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因雷击、仪器负载、短路等内部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的情况,由中标单位负责维修、恢复站房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故障的,单台仪器单次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运维单位负责维修;单台空调、视频监控设备、UPS、气象五参数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含1000元)内由运维单位负责。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

三、监督考核要求

长沙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技术服务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长沙中心可以扣减相应的技术服务费,并有权终止技术服务合同。

(一)监督管理

1、技术服务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长沙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2、技术服务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长沙中心有权终止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服务期间,技术服务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技术服务单位在考核中出现 25%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5%;连续2次考核出现25%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5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技术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或技术服务服务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终止合同。

5、如遇国家或省、市级重大自动监控政策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运维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6、长沙中心对招标入围企业的人员、资质、运维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与投标方案不一致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围资格,并报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二)考核办法

对技术服务单位绩效每月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数据捕获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1、数据有效性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2、两率及技术服务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2)技术服务部分(30分)

技术服务部分每月由长沙中心组织检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日常技术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共计30分。参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国家城市站运维绩效考核办法》(暂行)执行。

(3)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技术服务得分

3、技术服务费核算方法

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技术服务费;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技术服务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技术服务费= (实际考核总分/100)×单站点当期全额技术服务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解放东路106号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吴坚法定代理人:王建强
委托代理人:朱奕委托代理人:马超
电话:0731-********电话:0562-*******
传真:0731-********传真: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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