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合同公告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15-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64排螺旋CT及附件 医用X线设备详见附件1*******
2双板动态平板DR 医用X线设备详见附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捌佰陆拾捌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标的名称:

2.1.1、64排螺旋CT及附件(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规格型号:SOMATOM go.Top

2.1.2、双板动态平板DR(数字医用诊断X射线透视摄影系统),规格型号:Uni-Vision

2.2、合同总价包括标的货物、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未列明的费用,视为免费提供。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60天完成安装调试,具体发货时间待甲方通知。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 预验收合格稳定运行 1 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下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甲方在扣除违约金、维修费等费用后付清余款。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湘银支行(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810*****125*******)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保期:整机(含球管,探测器等核心部件)质保期为一年,即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甲方签字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及时向医院提供相关记录。乙方提供由制造商针对上述内容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质保期内,乙方保证设备开机率达95%。

5.2.2、售后响应时间: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4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遇更换配件或其他特殊原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的2倍顺延质保期。

5.2.3、乙方提供制造商在国内的售后服务机构及厂家办事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乙方提供货物制造商在国内的专业维修工程师名字及联系方式。

5.2.4、乙方提供货物制造商国内免费维修电话、网络、电传或E-mail等适当形式的技术支持联系方式,若医院技术人员提出技术咨询要求时,货物制造商能保证迅速做出响应。

5.2.5、乙方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及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5.2.6、乙方应配合制造商派技术人员每年对新设备进行1到2次的巡回检修,并出具检修报告。

5.2.7、乙方须开放设备接口,负责与医院现有设备和系统联网链接。

5.2.8、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或医院随设备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1)设备安装图;(2)电气设备及系统原理图;(3)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4)构件、机械安装图;(5)安装、操作手册;(6)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7)维护和维修手册(包括电子版);(8)详细维修用的资料和图纸(包含产品内部主要机械结构与控制电路、管路原理图、控制面板布置图、接线图、装配示意图);(9)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10)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11)安装和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数据资料);(12)易损件、零部件和备件清单;(13)软件备份光盘。

5.2.9、乙方或设备生产厂商负责在现场向甲方或医院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直接提供保修、维修、使用培训服务。乙方应培训直至甲方或医院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简单的故障排除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5.2.10、乙方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含现场培训,远程培训次数不限。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甲方另行确定。

5.2.11、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特殊工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安装、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含维修软件)及清单,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内。

5.2.12、乙方应提供按出厂标准供应的主要备品备件价格清单及其制造商名称、地址。如甲方或医院质保期后购买备品备件,其价格不能超过此清单价格。

5.2.13、乙方应提供制造商在国内至少有一家零部件仓库,保证8年以上的供应期。在设备正常有效期寿命内提供各种零备件维修、供应、更换服务,并且保证每周7天向甲方或医院开放。所需零配件根据甲方或医院要求以最快方式迅速发送。

5.2.14、货物使用期间,不得强制医院货物零配件购新退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配合和指导医院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

5.3.2、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甲方将通知乙方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乙方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7日内到达乙方指定安装地点,并在医院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7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甲方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3.3、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乙方按相关规定,委托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国内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4、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更换。

5.3.5、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3.6、设备安装后,甲方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 (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 动强度等)进行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

5.3.7、乙方销售的产品为国家检定的计量器具、设备、仪器、仪表等检定目录中产品,乙方负责承担设备安装后的首次计量检测相关费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检定资料,乙方并提供首次检定报告,方可进入双方验收工作。检定单位为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计量行政单位或国家规定的相应检定机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所有医疗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中的安全责任和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装卸,并确保医疗设备安全。

6.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医疗设备及时更换,并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后续更换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6.2.2、乙方应当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6.2.3、乙方应当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设备安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6.2.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货款。

6.2.5、乙方向甲方提供安装方案及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表,并应严格根据活动设计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擅自减少设备和降低设备质量。

6.2.6、乙方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操作,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在安装过程中因设备安装发生一切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7、乙方应加强安装现场的管理,使用材料、使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保护并应堆放整齐、安装现场的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

6.2.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6.2.9、乙方在工作中有违章和不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进行限期整改或整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人身、设备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10、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并提供给甲方有关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6.2.11、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秘密,不得将工作中知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教育员工保守甲方的各项秘密,如因乙方员工的原因导致甲方有关的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4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如乙方逾期完成交付、安装、调试的,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1%的违约金,逾期十日的甲方还可解除合同;如乙方逾期或不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每次支付甲方总货款0.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违约方需承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主张权利所必需的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11.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11.4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1.5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1.6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7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8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9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1.9.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11.9.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9.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11.9.4、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11.9.5、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11.9.6、自甲方、乙方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1.9.7、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网签版本与纸质版本有冲突时,以纸质版合同条款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24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建材城木业三期1栋-1-101~111、-2-202
法定代理人:童志国法定代理人:刘晓
委托代理人:陈再强委托代理人:左芳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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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标通知书(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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