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批)合同公告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批)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53-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心电图机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采购需求2******
2儿童病床(包含床头柜)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45******
3高频胸壁振荡排痰仪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详见技术需求 2*****
4中频治疗仪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详见技术需求2*****
5婴儿床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技术需求10*****
6新生儿无创呼吸机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采购需求1*****0
7空氧混合仪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采购需求2*****
8脑电监护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0
9婴儿培养箱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5******
10婴儿培养箱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0******
11婴儿辐射台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1*****
12婴儿辐射台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1******
13注射泵工作站(一拖四)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3*****
14超净工作台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15多参数监护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3*****
16多功能治疗车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25000
17多功能护理车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24000
18身长体重多功能测量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19急救车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24000
20婴儿培养箱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玖拾壹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为含税报价,乙方保证对所售卖的设备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该等设备的出卖是乙方合法有权的行为。乙方保证所供设备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具体发货时间按甲方通知执行。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收到甲方通知后发货,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货并安装。

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中标供应商有效发票后15天内预付10%货款,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90%,余额10%质保期后付清。

甲方通知后发货,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货并安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中标供应商有效发票后15天内预付10%货款,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90%,余额10%质保期后付清。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中标供应商有效发票后15天内预付10%货款,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90%,余额10%质保期后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府中支行(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43162*****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1. 在正常操作下,整机质保期壹年(序号36DR、序号37乳腺钼靶机整机质保期两年),即甲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运转正常后,甲方认可,签字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质保期内,如货物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则每个超出的停机工作日获得补偿保修期四日。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满后只收取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成本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记录。质保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手续合法,渠道正规,出厂时间少于一年。全部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但要与合同中的描述一致,还应该与随机资料说明一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1. 合同约定的设备按照清单配置到位;设备必须原厂原包装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甲方指定人员验证后方可开箱,并对到货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外观进行检查, 确认无误,签证后方可安装。

1.2. 设备(如需安装)运到安装地点后,乙方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并须派遣专家到甲方现场指导,直至安装交货验收结束。乙方在安装调试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旅费、住宿费、劳务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必要的协作和支持。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1.3. 所有设备运行、调试到位。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验收流程为到货清点、初验、安装验收及终验。甲方依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

1.4. 验收不合格的处置方法,如:1)由乙方自费更换、修理或者补充,直至甲方验收合格;2)在此种情况下,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交付,则视为逾期交付设备,应当承担通用条款第15.2款的违责任;3)若产品在乙方更换、修理或者补充后,仍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的标准,则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该设备,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已经安装设备应该限期拆除,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现设备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或更换。

2)甲方应为乙方的安装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安装过程中的非技术性问题。

3)甲方应为乙方的安装给予配合和帮助,并确保乙方安装条件到位,以利于乙方的安装和调试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地地点交付设备。

2)乙方应承担设备的质量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备品备件

1.1. 乙方应提供按出厂标准供应的备品备件价格清单及其生产厂家名称。

1.2. 乙方应提供设备质保期内所需备品备件,该备品备件随机附带,价格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

1.3. 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乙方应保证以市场成本价格供应用户需要的设备原装零件、易损件或更新设备替代件。

2.人员培训

2.1. 乙方负责在现场向甲方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直接提供保修、维修、使用培训服务。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协商,乙方应培训直至甲方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简单的故障排除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2. 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培训计划执行。

3.售后服务

3.1. 乙方应承诺由制造商负责保质期内的售后服务,并提供售后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3.2. 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3. 乙方应能保证充足的货源,在工程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在48小时内更新故障设备。如超过时间,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扣除的,乙方应予补足。3.4. 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除外)。

3.5. 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硬件维护和咨询等,并提供7*24小时电话、E-mail技术支持,一般性系统故障需在2小时内解决,重大系统故障需在12小时内解决,特别重大系统故障需在24小时内解决。

3.6. 乙方保证长期优质服务,定期提供例检查,终身维护。

3.7.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执行。

4.安全责任

1)在安装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执行安装安全操作规程,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及时发放其工作人员工资,因工资或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法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春城路249号

收件人: 陈再强

乙方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98号

收件人:刘艳婷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上述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网签版与纸质版有冲突时,以纸质版合同条款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24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98号
法定代理人:童志国法定代理人:王永辉
委托代理人:陈再强委托代理人:刘艳婷
电话:0731-********电话:0731-***36089
传真:0731-8783288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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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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