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大城市学院智慧教室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杭州市财政局](1665306579000)

关于浙大城市学院智慧教室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杭州市财政局](1665306579000)

一、项目编号:HZZFCG-2022-141

二、项目名称:浙大城市学院智慧教室相关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正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尚峰轩5幢3330室            

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            

地址:杭州市湖州街58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之江路925号
       


四、基本情况

杭州正网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浙大城市学院智慧教室相关设备采购项目【HZZFCG-2022-141】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正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经市场调研,质疑人所列举的录播主机、教师跟踪摄像机、学生智能摄像机等产品,行业内均有成熟、稳定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市场上不止一家同类产品和解决方案,可满足参数要求的有海康、大华、锐取等品牌。其中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对产品及系统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以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该要求为非实质性否决要求,不作为资格要求。经权威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更能保证产品符合技术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招标文件30页序号1)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市场调查;采购方推荐的锐取录播无法满足要求(与锐取厂家杭州办事处吴化龙经理联系沟通微信截图)完全符合的是科达。(图略)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1、拼接单元的制造商具备液晶拼接面板生产能力的制造商不止一家,如LG、华星光电、京东方等都符合该项要求(招标文件34页序号7)。2、招标文件中未限定设备运维管理软件与拼接屏同一品牌,二者可以是不同品牌,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软件能够辅助学校进行有效的设备运维管理,是学校的实际使用需求。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市场调查;1、LG是液晶拼接面板生产企业不具备拼接单元能力,此条款■号是主要功能要求,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资格。2、设备运维管理软件与拼接屏不是同一品牌,就不需要软著限定某一产品。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招标文件未限定这两种平台软件为专用计算设备自带,专用计算设备,校级考试作弊防控管理平台、文件辅助管理系统可分属不同品牌(招标文件37页 序号11)。事实依据:管理平台与管理系统市场没有标准对应产品,这么重要的两套软件,与设备类一起招标其作用就是限制其他投标供应商参与。
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本设备作为教室重要的显示设备,需考虑师生长时间观看屏幕的影响,对蓝光、色彩、灰度等相关参数较高,艺术作品是响应教育部对美育的相关要求,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京东方、一德壹教、白鹊等品牌均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40页 序号13)。事实依据:电视机是成熟的显示产品,利用“数字艺术内容云平台”,涵盖不少于500幅有正版数字版权的博物馆经典馆藏作品是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京东方唯一。
投诉事项5:质疑答复:本项设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参考了市场上各优质主流品牌的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京东方、一德壹教、白鹊等品牌均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40页 序号17)。事实依据:▲主板:主机与整机同一品牌作为无效标条款不合法律法规。采购方没有回答。
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本项目设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参考了市场上各优质主流品牌的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该产品为市场成熟产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智园、耀融、金桥等品牌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46页多媒体教学系统二)(注:应为招标文件46页电子显示系统二)。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市场调查;金桥是建筑安装公司,智园是生产录播公司;此项是多媒体网络中控(详见附件官网截图)。(图略)
投诉事项7:质疑答复:本项设备作为教师重要的显示设备,需考虑师生长时间观看屏幕的影响,对蓝光、色彩、灰度等相关参数较高,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京东方、一德壹教、白鹊等品牌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序号26显示器(二)(招标文件48页)。事实依据:采购方没有具体回答我公司质疑;尤其是屏体参数第8条■具备视疲劳缓解和减轻技术,并进行了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验证(提供国家权威医学机构出具的额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报告)控标作用。
投诉事项8:质疑答复:招标清单内设备参数均属于产品的基本参数,CMA或CVAS第三方检测投告并未限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相关权威的证明,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等资料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反映出产品的技术特点和质量高低(招标文件49页技术文件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事实依据:采购方没有具体回答我公司质疑;其中标“■”项如有负偏离,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重要指标■有30多条,违反了采购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9:更正公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第一批安装调试并交付,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安装调试并交付。事实依据:1300万的设备采购项目,工期只有20天是无理的条款,变相的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
法律依据: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1、取消所有投标需提供的检查报告及证书改提供相关证明;2、取消所有不合理的平台对接;3、取消统一品牌;4、取消原厂盖章证明。
二、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同意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三个以上品牌满足要求。
投诉事项2答复:1.投诉方指出LG不具备生产拼接单元能力,却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据了解,LG具备生产拼接单元能力且具有相关产品,如LG官方网站(网址略、图略)。2.招标文件未要求拼接屏与运维管理系统是同一厂家,投诉方在质疑函中理解有误。本项目属于集成项目,涉及教学设备较多,对整体运维要求较高,需要稳定的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支撑,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软件技术质量及稳定性的证明,一般成熟的商业软件都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未指向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3答复:我方已对质疑答复“招标文件未限定这两种平台软件为专用计算设备自带,专用计算设备、校级考试作弊防控管理平台、文件辅助管理系统可分属不同品牌。”此外,这两种软件平台市场上均有成熟产品,可确保充分供应。(举证材料略)
投诉事项4答复:质疑答复及更正文件中已删除该参数。
投诉事项5答复:同意删除“同一品牌”的要求。
投诉事项6答复:投诉方指出,“金桥是建筑安装公司,智园是生产录播公司,此项是多媒体网络中控”,应是调查有误,据了解,金桥、智园都是智慧教室相关产品产商,此项不是多媒体网络中控,而是市场上比较成熟的电子班牌。(举证材料略)
投诉事项7答复:为免误解,“国家权威医学机构出具的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报告”更改为“第三方检测机构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8答复: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发现▲(实质性条款)、■(权重参数)不能超过5个的规定。参数要求中出现▲的有几种情况,①政策强制要求的,如“▲本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②对设备关键指标的要求,如不作此硬性要求,设备将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经统计,剔除重复部分(在CAI多媒体视频系统(一)、(二)、(三)、(四)中重复),此类中共出现实质性条款5处。本项目作为一个大型集成项目,设备较多,标书中技术参数517条,在技术参数要求中权重参数出现32次,占比不足6.2%,实质性条款占比0.97%。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机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质量符合项目需求。为减少误解,同意删除■(权重参数)标志,所有技术参数分值一致,并减少部分产品的检测报告要求。
投诉事项9答复:原履约期限限定具体时间及其后以工期计算交付时间都是为了满足学校秋学期开学教学使用要求,是项目建设的需要。预算金额与工期相关性不大,按同类项目相关经验,20天工期足以完成项目建设交付。
三、代理机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说明
在质疑答复中,采购人浙江城市学院按照《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了主体责任。我中心尽到了必要的提醒和协助义务,并根据质疑答复情况,依法通过澄清、修改,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本机关查明
(一)浙大城市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智慧教室相关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ZFCG-2022-14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所托,于2022年7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于8月3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于8月18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于8月26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于9月13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益云益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于2022年7月29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这是一套常态化录播系统,全部满足这些参数的录播只有科达符合;质疑事项2:国内液晶屏面板生产厂家:京东方、LG、TCL三家、拼接单元的制造商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的能力唯一是京东方;设备运维管理系统:拼接屏是一套拼接组合,国内没有任何一个拼接屏厂家有设备运维管理软件■设备运维管理软件的著作权证书,在这里只有限制其他单位参与的目的,没有其他作用;质疑事项3:序号11专用计算设备(招标文件37页)每套:含专用计算设备1台、校级考试作弊防控管理平台1套、文件辅助管理系统1套。所有计算设备没有自带这两种平台软件,作用就是限制其他单位参与的目的;具备唯一性;质疑事项4:序号13电视机(招标文件40页,具体参数略),完全符合这些参数的唯一是京东方;质疑事项5:序号17电子显示系统一(招标文件44页,具体参数略),完全符合这些参数的唯一是京东方;质疑事项6:序号18多媒体教学系统二(招标文件46页,具体参数略)(注:根据质疑内容,该项应为“序号18电子显示系统二”),此类参数具有唯一性;质疑事项7:序号26显示器二(招标文件48页,具体参数略),只有京东方可以满足参数;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49页技术文件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技术要求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此表为标准,未提供视为负偏离)■▲42条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对产品没有实际意义,目的只有限制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9:商务及其他要求招标文件55页: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第一批2022年9月5日前交付,第二批2022年11月30日前交付。这类1300万大项目的工期至少保证45天以上,(期限)2022年9月5日前交付纯属刁难;质疑事项10:评标办法招标文件57页,供应商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每具有1项且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设置门槛、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购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经市场调研,质疑人所列举的录播主机、教师跟踪摄像机、学生智能摄像机等产品,行业内均有成熟、稳定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市场上有不止一家同类产品和解决方案,可满足参数要求的有海康、大华、锐取等品牌。其中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对产品及系统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以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该要求为非实质性否决要求,不作为资格要求。经权威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更能保证产品符合技术要求,保证产品质量;质疑事项二,1、拼接单元的制造商具备液晶拼接面板生产能力的制造商不止一家,如LG、华星光电、京东方都符合该要求。2、招标文件中未限定设备运维管理软件与拼接屏同一品牌,二者可以是不同品牌,设备运维管理软件能辅助学校进行有效的设备运维管理,是学校的实际使用需求;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未限定这两种平台软件专用计算设备自带,专用计算设备、校级考试作弊防控管理平台、文件辅助管理系统可分属不同品牌;质疑事项四,本项设备作为教室重要的显示设备,需考虑师生长时间观看屏幕的影响,对蓝光、色彩、灰度等相关参数较高,艺术作品是响应教育部对美育的相关要求,其它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实际需求出发,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京东方、一德壹教、白鹊等品牌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删除:“3.支持APP云平台 拥有与设备能有效兼容的‘数字艺术内容云平台’,涵盖不少于5000幅正版数字版权的博物馆经典馆藏作品”;质疑事项五,本项设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参考了市场上各优质主流品牌的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京东方、一德壹教、白鹊等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更改:“2.1■拥有与设备能有效兼容的‘数字艺术内容云平台’,涵盖不少于5000幅正版数字版权的博物馆经典馆藏作品(提供数字艺术内容云平台截图);”中,5000幅更改为500幅;质疑事项六,本项设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参考了市场上各优质主流品牌的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该产品为市场成熟产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智园、耀融、金桥等品牌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质疑事项七,本项设备作为教室重要的显示设备,需考虑师生长时间观看屏幕的影响,对蓝光、色彩、灰度等相关参数较高,其它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均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清单中技术要求为非限制性条款,据市场了解,京东方、一德壹教、白鹊等品牌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删除:“3.支持信发系统:产品出厂内置信发系统模块,可接收操作人员统一发送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可以选择web端推送内容,支持多台设备分组管理,远程控制,在线编辑,实时监控,定时开关机,调节亮度和音量,分时段播放。支持公有云,私有云发布和管理。4.支持 GITV 影音系统:产品集成第三方音视频平台和影音内容资源以满足各种使用场景的需求。5.符合国际标准 产品及系统符合数字艺术显示国际标准(标准号H.629.1)。”;质疑事项八,招标清单内设备参数均属于产品的基本参数,CMA或 CNAS 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相对权威的证明,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等资料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反映出产品的技术特点和质量高低;质疑事项九,原履约期限限定具体时间主要是为了满足学校秋学期开学教学使用要求。预算金额与工期相关性不大,我校及其他高校均有过千万元以上同类项目15天完成的记录。合同履约期限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第一批安装调试并交付,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安装调试并交付。”;质疑事项十,本项删除。
(三)招标文件(2022年7月22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教室情况与总体要求中总体要求5.新建的CAI多媒体视频系统应能服务于学校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接入学校已建设的教学智能分析服务平台,并实现人脸无感知考勤、出勤率统计、人员导流、前台就座率分析等应用,服务于教学管理。根据浙大城市学院的技术要求对接校方的数据中心、教学平台、校园一卡通系统和教务系统,费用由供应商支付。(三)清单与技术要求(略,详见附件)
(四)更正公告(2022年8月3日)二、更正信息 更正内容(略,详见附件)
(五)更正公告(2022年8月26日)二、更正信息 更正内容(略,详见附件)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提供了采购需求审查意见(2022年8月),该审查意见附有专家论证意见以及三家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参数响应等调查情况,结论意见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采购实施计划合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
(八)招标文件(2022年7月22日)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略,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CAI多媒体视频系统中的部分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科达”。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实质性修改了招标文件“高清录播主机4、8、9、11”“教师跟踪摄像机4、10”(2022年8月26日更正),答复“同意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确保三个以上品牌满足要求”,且未对修改前的技术要求设定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就采购需求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对其主张“只有科达符合”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修改后的技术要求存在明显不当。故,对投诉人主张部分予以支持,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显示器(一)中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是否指向京东方”“设备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否只有限制其他单位参与的目的,没有其他作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就采购需求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对技术要求“设备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技术要求存在明显不当。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对其主张“唯一是京东方”“只有限制其他单位参与的目的,没有其他作用”“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资格”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专用计算机设备中的技术要求‘含专用计算设备1台、校级考试作弊防控管理平台1套、文件辅助管理系统1套’是否作用就是限制其他单位参与以及具备唯一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就采购需求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对技术要求“含专用计算设备1台、校级考试作弊防控管理平台1套、文件辅助管理系统1套”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技术要求存在明显不当。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对其主张“作用就是限制其他单位参与”“具备唯一性”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电视机中的技术要求‘屏体主要参数1)■、2)、3)■’‘支持APP云平台’是否指向京东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就采购需求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对其主张“唯一是京东方”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另,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已质疑答复删除了“3.支持APP云平台 拥有与设备能有效兼容的‘数字艺术内容云平台’,涵盖不少于5000幅有正版数字版权的博物馆经典馆藏作品”,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8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仍然以修改前的条款作为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电子显示系统(一)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是否指向京东方”“主板与整机同一品牌作为无效标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实质性修改了招标文件“软件参数15、16”(2022年8月26日更正),且未对修改前的技术要求设定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就采购需求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对其主张“唯一是京东方”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修改后的技术要求存在明显不当。另,投诉人主张“主板与整机同一品牌作为无效标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未经依法质疑,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质疑答复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相应的该事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故,对投诉人主张部分予以支持,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关于投诉事项6。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电子显示系统(二)中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具有唯一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就采购需求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对其主张“具有唯一性”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七)关于投诉事项7。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显示器(二)中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指向京东方”“技术要求‘8)■具备视疲劳缓解和减轻技术,并进行了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验证(提供国家权威医学机构出具的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报告)’是否具有控标作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就采购需求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本项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对其主张“只有京东方可以满足”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对技术要求“■具备视疲劳缓解和减轻技术,并进行了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验证(提供国家权威医学机构出具的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报告)”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修改了招标文件,将“国家权威医学机构出具的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报告”修改为“第三方检测机构证明文件”,投诉人对其主张“具有控标作用”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技术要求存在“控标作用”。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八)关于投诉事项8。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技术文件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是否没有实质意义以及只有限制潜在供应商”“■有30多条,违反了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区分设置技术、商务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其在投诉处理阶段对相关设定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投诉人对其主张“没有实质意义”“限制潜在供应商”“■有30多条,违反了采购法律法规”,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九)关于投诉事项9。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商务要求‘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第一批安装调试并交付,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安装调试并交付’是否不合理,是否变相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大城市学院对该条款设定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投诉人对其主张“不合理”“变相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商务要求存在明显不当。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六、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大城市学院智慧教室相关设备采购项目【HZZFCG-2022-141】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9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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