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宁西街道办事处】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宁西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A*****C】

法定代表人:【付永松】

地址:【安顺市镇宁县宁西街道镇宁产业园区核心区1楼】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09*******

法定代表人:【喻涛】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102号】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商务条款2.1合同标的

2.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的服务商,乙方同意为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2.1.2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

服务内容(详见附件清单):

1.智慧社区综治平台技术服务

2.AI人脸识别技术服务

3.社区互联网运维技术服务

4.智慧社区文化宣传墙

2.1.3服务时长:部署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2.2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期内含税总金额为:小写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万捌仟元整】

2.3付款方式

2.3.1 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进场启动项目技术服务,乙方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部署,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乙方待甲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待项目资金到位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含税技术服务费的95%,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大写柒拾叁万玖仟壹佰元整;剩余结算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之日起,质保期12个月期满后,乙方提出拨付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5%,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大写叁万捌仟玖佰元整

2.付款前乙方为甲方开具付款等额的6%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前甲方可不支付乙方任何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票的真实由乙方负责。

2.3.2 本合同标的的付款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转账或电汇等方式进行支付。

2.3.3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2.3.4 收款账户

银行转帐,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709*******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 102 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

账号:232*****040021*****452*****

开户行行号:103*****5909

第三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验收标准:服务标准且交付成果满足【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功能要求。

验收方式:服务部署完毕,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自收到乙方验收申请15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的,视为项目已验收合格,且期限届满之日为项目验收合格之日。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4.1.2 甲方有权验收乙方提交的技术成果并提出验收意见。

4.1.3 甲方委派工作人员协助乙方工作。

4.1.4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技术服务。

4.1.5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4.1.6 甲方应为乙方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1.7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系统安装、系统测试、系统运行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4.2.2 乙方应保证已经完全理解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有能力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技术服务,提交技术服务成果。

4.2.3 乙方应保证其技术服务成果科学、客观、真实、有效,并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

4.2.4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有关人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周内更换。

4.2.5乙方应保证其提供技术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情形。

4.2.6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相互为对方信息进行保密。对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实施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关联公司。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所交付的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功能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

6.2甲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给乙方,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给甲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6.3甲方未依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政府法令调整、自然灾害等客观情况。

7.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7.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7.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7.2.3 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7.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7.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8.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B】种方式解决:

(A) 将该争议提交至【贵阳】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贵阳】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B)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收件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9.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款约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

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宁西街道办事处】

地址:【安顺市镇宁县宁西街道镇宁产业园区核心区1楼】

联系人:【宁西街道办事处】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 102 号】

联系人:【夏梅】

电话:【159*****353

邮政编码:【******

第十条 合同效力

10.1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0.2第三方不受益。除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0.3整体合同。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双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0.4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0.5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0.6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0.7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约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约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0.8费用。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9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10.10合同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一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第十一条 售后服务

11.1乙方产品在开始使用前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将派专人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协助、指导、并免费对使用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11.2乙方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响应。包含应急电话支持服务、应急远程支持服务和应急现场支持服务。

11.3如遇突发性网络故障,乙方承诺1小时内答复故障原因,并在12小时内排除故障。

11.4如遇服务设备管控软件故障,乙方承诺1小时内答复故障原因,并协助软件平台公司处理故障。

11.5该项目若后续需全县扩广使用,不再收取研发费用,只收取扩容和相关技术服务费。


合同签署页

合同名称:宁西街道谐美社区智慧社区建设项目

甲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宁西街道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文件预览:
合同公告.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谐美社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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