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采购新能源车辆充电合同公告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采购新能源车辆充电合同公告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采购新能源车辆充电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10月10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0009-3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犇驰新能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采购新能源车辆充电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1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 车辆充换电服务1、本项目新能源车停放、充电服务是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负责对采购人46台新能源电动环卫车提供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固定停放和充电服务。2、本项目充电电费是指采购人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之积。3、本项目服务费是指除充电电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停车费、物业管理费、人工费用、运营耗材等。46台车的充电费、服务费每季度按实结算,服务费最高限价0.40元每度电。项目整体累计费用(充电费、服务费)不超过*******元。10.4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服务费是指除充电电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停车费、物业管理费、人工费用、运营耗材等。服务费按照0.4元每度电计算。充电电费按时结算,由采购人支付。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10 ——2023-10-09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新安村二组新安充电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充电电费按采购人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所产生的电费按实凭票结算、服务费按实际充电度数乘以0.4元每度电进行结算,每月付一次款。成交供应商在每月5日前向采购人提交上个月的用电统计表、电费和服务费合法有效发票,采购人根据车辆停放、充电情况和监管情况审核后,在月底前支付上月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以此类推,服务期满后支付最后剩余的电费和服务费。
4.2收款账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托支行(湖南犇驰新能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820*****0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充电设施和系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与电量有关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

2、如因充电数量或设施设备、系统质量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双方无法就检验(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可由有权机关制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检验结果存在问题,检验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采购人承担。

3、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或瑕疵给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无限于无条件退款、赔偿全部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采购人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

4、成交供应商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车辆的类型、数量、停放日期、充电次数、时间和电量及安全状况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提供充电设备,为甲方15台新能源环卫车提供充电服务。

6.2、乙方工作人员对充电服务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充电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6.3、乙方牵头组织和安排现场培训,积极协助甲方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充电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6.4、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充电设施设备所引发的安全事故等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5、因电力线路检修及外部等造成停电,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6、充电卡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自行保管与使用,甲方对充电卡的一切使用行为负责;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遗失或损坏等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遗失补卡工本费每张50元人民币)。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因乙方充电设备原因,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充电站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在未征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对方许可,对本合同的任何的转让均属无效。

11.2、若甲方进驻乙方充电站的新能源车辆数量有所增加,则有关费用结算及场地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

11.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不得变更、补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12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新安二组108号
法定代理人:张军法定代理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申锟委托代理人:李新科
电话:0731-********电话:159*****738
传真:0731-********传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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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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