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GK-202*****0011-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智慧教育建设PPP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智慧教育建设PPP项目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详见项目实施方案。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亿捌仟捌佰柒拾贰万零肆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总金额为*********元,包含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系统集成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工程设计费、监理费、代理咨询费等其他工程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30 ——2032-05-2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负责岳麓区智慧教育管控服务中心、智慧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与智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平台建设和相关软件应用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更新。乙方应负责项目范围内新建硬件设备的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由项目造成的原有设施设备的拆装、运输、调试、质量保障由乙方负责。履行方式以项目合同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 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按5:4.5:0.5的付款原则支付采购资金款。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占采购总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供货方提交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5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占采购总金额百分之45,说明: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供货方提交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45%;第3次分期支付占采购总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额在合同签订后1.5年内付清。4.1.2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1) 按工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岳麓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结前,工程款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70%,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在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 70%。(2) 竣工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申请,并确保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超过规定期限后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者,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结算,结算金额以实际已付金额为准。按工程进度付款,经岳麓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进行结算,支付至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6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如经岳麓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的金额高于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需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追加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另行支付。工程变更在结算之前不支付费用,经岳麓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方可按以上付款进度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180*****04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项目建设质量保障 5.2.1项目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达成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并达到合格工程及以上标准。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项目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严格执行。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项目公司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5.2.1.1在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优选择材料供应商,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主要材料的技术参数必须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5.2.1.2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需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设计、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 5.2.1.3甲方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设工程其他实施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如对质量有质疑,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如若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检测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便利和协助。 5.2.1.4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立即停工整改,项目公司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项目公司承担。 5.2.1.5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工程保修的第一责任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及省市最新文件要求确定,如该文件没有确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确定,法律政策没有明确的,项目公司在5年之内保修。 5.2.1.6本项目中涉及的信息网络部分内容安全防护能力需要满足国家网信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要求或规范。 5.2.1.7项目建设进度保障 项目公司应在开工日前按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编制本项目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甲方认可。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施工,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情况,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5.2.1.8项目建设安全保障 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采取全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施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项目验收和完工5.3.1项目验收 5.3.1.1完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现项目完工,并应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其完工验收。甲方负责完工验收,甲方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完工验收,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通过项目完工验收后七(7)日内,甲方应向项目公司签发项目完工证明。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于非项目公司或非乙方的原因,甲方未能在项目公司通过其整体完工验收后七(7)日内向项目公司签发项目完工证明,则该期满后第七(7)日视为甲方已向项目公司签发项目完工证明。完工日以取得甲方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的日期为准。5.3.1.2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等对设备设施采购、软件平台建设及工程施工进行专项验收。 5.3.1.3试运行 a)始试运行前,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行的申请,告知项目工程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调试阶段内的运营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在上述条件下,取得项目完工证明之日的次日即为试运行日,否则开始试运行日以甲方同意的日期为准。 b)本项目试运行期计划为三十(30)日。三十(30)日内试运行期内发生的费用在审计后计入运营期第一年的运营成本;若试运行期超过三十(30)日,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之后的项目试运行相关费用。 c)试运行的内容和要求参照正式运营,试运行不参与运营期绩效考评。d)由于项目公司及乙方原因导致试运营期延长的,本项目合作期不予延长,非因项目公司及乙方原因导致的试运营期延长的,本项目合作期相应延长。 5.3.1.4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 且在竣工验收合格十五(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相关资料(含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报甲方备案。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1甲方的一般权利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6.1.1.1 对项目公司和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设计、监理、预决算、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安全防范措施等。依法确定本项目监理方,如发现项目公司或乙方存在违约情况,进行违约处罚和兑取建设履约保函。6.1.1.2 在项目合作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管,并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6.1.1.3 在因乙方原因项目进度严重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影响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该项目,指定相关机构接管该项目。6.1.1.4 依法对本项目在建设期进行审计,并依法在运营期对项目运营进行审计。6.1.1.5 项目公司或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项目公司和/或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兑取相应保函金额;项目公司和/或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合同。6.1.1.6 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政府有权依法对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进行临时接管。6.1.1.7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按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的由甲方或其他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批、检测等费用)。6.1.1.8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接受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的移交。6.1.1.9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 有权及时将项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6.1.1.10 如本项目在合作期内享有国家或地方的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该等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补贴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均归甲方所有;如政府方将该等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补贴用于项目公司,则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相应金额。6.1.1.11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1.1.12 合作期限内,政府方享有本项目的所有权。6.1.2甲方的一般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6.1.2.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6.1.2.2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生特许经营权提前收回的情况外,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项目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6.1.2.3 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文并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政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政府对PPP 实施方案的批复、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所出具的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批复、将本项目列入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等。以上事项办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6.1.2.4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义务。6.1.2.5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方案,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损失扩大。本级政府可控的政策、法律和唯一性风险等主要由政府承担,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政治、宏观经济等不可抗力风险按相关法律法规共担。6.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6.1.2.7 不限制法定权力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目实施监管。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2.1 乙方的一般权利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6.2.1.1 依法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6.2.1.2 按约定享有项目公司利润的权利。6.2.1.3 甲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出终止本项目合作。6.2.1.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2.2 乙方的一般义务6.2.2.1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6.2.2.2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6.2.2.3 在甲方落实了本合同第 6.1.2.2 条款、第 6.1.2.3 条款约定的前提下,负责本项目中除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出资以外的所有资金筹措。6.2.2.4 承担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责任和风险。6.2.2.5 协助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6.2.2.6 将中长期运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及时报甲方备案。6.2.2.7 应依法足额为本项目所需险种进行投保,并确保该保险在本项目建设期或运营期持续有效。6.2.2.8 承担本项目所需的项目申报审批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有义务满足获得项目相关批准要求的条件。6.2.2.9 依法接受对本项目进行的相关监管和审计。6.2.2.10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在合作期内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合理措施,以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干扰。6.2.2.11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并在保函被甲方依法提取相应金额后及时补足。6.2.2.1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工。6.2.2.13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本项目竣工验收、决(结)算等手续。6.2.2.14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6.2.2.15依法缴纳税费。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8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违约行为认定 除不可抗力情形外,签订本合同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相关权利和义务,均视为违约。 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的认定以政府相关质监部门的意见为准,设计缺陷的认定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以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结果为准。 7.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7.4.1实际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非违约方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7.4.2赔偿: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损失。 7.5甲方违约赔偿责任 7.5.1建设期甲方导致的延误 甲方未能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延误,乙方的建设期限相应顺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7.5.2延迟支付费用 甲方未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则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甲方应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20 日内予以支付。如甲方经催告后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 违约金金额=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逾期天数 7.5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7.5.1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标准完成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使之达到建设标准或重新建设,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该部分成本不纳入项目总投资。 7.5.2若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工程未在约定完工时间前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工程未在约定完工时间前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则乙方或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5000 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完工逾期天数超过 60 天(含),则视为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按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7.5.3在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提供项目融资必备文件的情况下,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注册和增资及其它资金投入,如有延迟,则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支付资金未到位违约金: 乙方资金未到位违约金=未到位资金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一 7.5.4乙方和/或项目公司存在下列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或项目公司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a项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购买项目保险的; b乙方和/或项目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期履约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的; c擅自将本项目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d未经政府方同意将经营权予以质押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11-30 生效 11.其他条款未见事宜及其他条款详见《岳麓区智慧教育建设ppp项目合同书》、《岳麓区智慧教育建设ppp项目承继合同》、《岳麓区智慧教育建设ppp项目合资经营合同》及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517号岳麓区政府机关大院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5栋1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