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长沙市环境空气颗粒物组分网和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标段三)合同公告

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长沙市环境空气颗粒物组分网和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标段三)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78-1
采购人(全称):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广东德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环境空气颗粒物组分网和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标段三)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7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带苏玛罐前处理和进样装置的GC-MS分析系统 环保监测设备本系统符合中国标准HJ759-2015、HJ1078-2019中样品采集、分析前处理及标样配制等相关的质量保证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陆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带苏玛罐前处理和进样装置的GC-MS分析系统

7200

美国ENTECH

1

*******.00

*******.00

GCMS-QP2020 NX

GC-MS:日本岛津

合计报价

*******.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3.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供应所需设备及安装所需的零配件、材料等。

(2)乙方负责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装。

(3)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4)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每次付款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前提并按照约定进行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每次付款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前提并按照约定进行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后且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每次付款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前提并按照约定进行付款)
4.2收款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广东德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88*****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安装调试
(1)乙方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5.2.2.售后服务
1. 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 小时内排除故障。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7×8 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全权负责更换或维修。
5.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保障本批准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的供应,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且备品备件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5.2.3.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1)乙方将所需设备在正常寿命期内正常使用及安装调试所需的所有附件、备品备件等列明清单,并在交货时一并提交。
(2)质保期内,系统和设备维护与维修所需的各种零配件,由乙方负责提供,制造商负责工作站软件的终身升级;
(2)质保期满后,当甲方维护或维修设备及系统所需的零配件,乙方及时供应,且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并派专业人士进行维护或维修。
5.2.4.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壹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由生产厂家提供壹年的保修期和软件免费升级服务,第二年提供优惠维修服务(仅收取更换零部件的费用)。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其合同。
(3)质保期内超出生产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生产厂家购买,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
(5)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
5.2.5.培训
(1)负责提供全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详细的仪器中英文说明书、操作手册和仪器维护等有关资料及质量认证书。
(2)提供相关应用技术、论文等资料。
(3)负责提供现场培训,人数不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应用及仪器的维护保养知识,直到用户能正常使用和维护仪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按照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1.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1.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1.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1.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1.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1.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1.8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9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禀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1.10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保证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验收后不少于双方约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2.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负责维修。

6.2.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2.4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5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图纸、操作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随同服务成果一同提交。

6.2.6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岀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釆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岀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项第4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 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 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 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解放东路106号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5号1504-1506房(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理人:吴坚法定代理人:梁国德
委托代理人:吴银菊委托代理人:李嘉怡
电话:0731-********电话:020-********
传真:0731-********传真:02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境空气颗粒 生态环境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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