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镇宁自治县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镇宁自治县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镇宁自治县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镇宁自治县

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

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合同书

甲方:镇宁自治县宁西街道办事处

乙方: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名称为:镇宁自治县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结果,甲方同意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上级文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及社区康复站活动室康复器材采购;

服务内容: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清单执行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服务。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为(大写):伍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00元)人民币。

2、合同金额为本次服务内容的总价包干。

3、以上价格含税金(费)、调试、运输、验收、模具费(如有),在质保期内需返厂或更换产品的邮寄或快递费(如有)等一切费用。

三、服务质量要求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部位、残疾程度及年龄、性别、职业、使用目的等,因人而异地选用适宜本人的无障碍设施设备。不能重复改造残疾人家庭中已有的项目。

1、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救助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类的辅助器具优先,依次为提高生活质量的辅助器具,参与社会活动辅助器具。

2、质优价廉的原则:优先提供最基本,日常生活必须的,能够补偿,减轻或低效因残疾造成的缺失和障碍的辅助器具。

3、本次无障碍改造项目严格执行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黔残联办发(2019)47号】文件附件6中所规定的改造类别及改造项目和镇宁县宁西街道办事处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改造物品名称。不得使用超出文件规定的物品及货物。一经发现使用超出规定的物品及货物,甲方不予结算。

四、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评估验收、费用审核和结算等工作;

2、对乙方在服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为乙方提供的政策咨询和必要协助,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4、根据需要有权委派工作人员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对其不合理的服务行为限期整改处理,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乙方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5、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相关费用;

6、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所需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甲方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服务过程中相关影像、文档等资料,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3、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并安排专人(团队)对项目进行监管,同时做好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全面记录项目实施全过程;

4、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5、对所提交的项目相关的一切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存在弄虚作假、恶意篡改等情形。

6、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服务期限

委托的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验收及评价考核

1、甲方有权检验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2、在乙方服务过的残疾人家庭根据提供的货物进行检验。

3、验收时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清单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服务要求及质保期限

为了保证施工和售后质量,乙方必须提供免费安装、实施、培训服务,7*24小时响应的不限制次数上门售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设备如出现故障,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护维修。

所有无障碍产品及改造设施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免费提供质量保证。在免费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改造内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八、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障碍改造工程全部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报告一次性支付审定金额的92%(既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捌仟贰佰元整,小写:¥5*****.00元),扣除5%(既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29250.00元)的质保金和3%(既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伍佰伍拾元整,小写:¥17550.00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一年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检验,工程质量无问题,退还质保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制作和运输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九、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

2、乙方保证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品瑕疵或纠纷。如乙方所交货物有瑕疵或纠纷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还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十、保密

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任何部门和个人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违反者应赔偿守约者为此来的任何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二、争端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出乙方负担。

十五、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合同、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5、乙方必须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残疾人无障碍改造方案对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十六、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财政部门执壹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

十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5*****795******W

地 址

地 址

贵阳市南明区北段432号(湘雅社区)

电 话

电 话

0851-********

开 户名 称

开 户名 称

贵州安的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开户行

开户行

中国银行贵阳市河滨支行

账 号

账 号

133 000 171 132

签订地点: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预览:
合同公告.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残疾人综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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