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结果公告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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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
项目法人: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地址:包河区
立项批文名称: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项目审批单位: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立时间:2022-09-30 00:00:00
公告正文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2ABBCJ*****

委托方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电话:0551-****************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2年10月1日9:00起至2022年10月20日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

1-2层

框架

约2000

6

54

5.4

1.标的坐落位置:滨湖国家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

2.标的权属情况:无房产证,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可以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经营所需的执照能否办理承租人须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执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承租人不得以执照不能办理或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为由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标的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4.标的房屋天然气管道接口,承租人使用乙醇等燃气设备须自行安装并承担费用,所有燃气设备有检验合格证,承租人自行承担一切安全风险及责任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5.标的房屋未清空,屋内可移动设施设备以及可拆除物品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委托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清空交付承租人租期由房屋实际交付时间起。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食堂餐饮类项目,所有经营项目及售价须经委托方同意,开放式经营,不得经营私人会所、住宿类项目

2.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有碍游客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第二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承租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意向承租人具有不少于2个食堂或餐饮服务运营业绩,该业绩须同时满足:

(1)单个合同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单个合同就餐人数不少于500人。

4.意向承租人须至少为本项目配备一名项目经理及一名厨师长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参与报价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具有安全隐患、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9.承租人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10.开展经营活动时间为8:00至21:00。租赁期内,承租人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2.承租人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承租人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13.本标的房屋作为景区内标志性建筑,既有景观属性也有接待属性,标的房屋外立面需保持现状,门前广场需保持干净整洁,不可改变现有状态。如遇到景区接待工作,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14.承租人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承租人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承租人停业整顿,承租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5.承租人如开展经营宣传,需要经景区管理方同意。

16.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政策制度等)造成无法经营,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18.特别要求:

(一)餐饮服务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配备防尘、防蚊蝇、防鼠等安全措施,严禁出售变质和不合格食品,加强食品贮存管理,杜绝浪费行为的发生。

2、按照标准化、正规化实施餐饮管理,培养员工的素养和工作责任心。服务人员在工作时统一佩带服务证、穿着工作服、佩戴卫生用品,确保员工个人卫生和餐厅后堂、前厅、储物间以及餐厅设施卫生均符合餐饮行业标准,做到操作间物品、餐厅桌椅摆放整齐有序,为就餐者提供清洁良好的就餐环境。所有工作人员须端正服务态度,树立服务第一意识,严禁与就餐人员发生纠纷。

3、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全年无休,同时做好异常情况应急预案,保障在出现异常情形下(停水停电等)的餐饮服务。

4、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在工作期间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及委托方对卫生环境、菜品制作及服务质量的检查、评价与监督。

5、租赁期间,承租人须确保餐前餐厅地面、桌椅卫生达标;餐中餐后及时清理桌面、地面卫生,确保就餐区域卫生整洁。
6、承租人需提供早晚餐,并增加面条、水饺等特色小吃。

7、承租人不得提供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的食品;

(2)使用假冒、劣质原料制作的食品;

(3)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原料制作的食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原料制作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4)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食品。

(二)管理要求

1、承租人须做好工作指定区域内的安全防火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租人承担责任及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承租人拟配备的所有员工均要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体检,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并按时到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餐饮卫生及人员就业许可等证照的年检手续,接受卫生防疫等部门的临检。相关体检、抽检和年检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承租人应对食材进行查验工作,并规范食品及原料管理制度,审核原材料相关安全检验证明是否齐全(如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产地来源证、农药残留检测书等),按日建档立案备查。

4、承租人负责落实卫生工作(含餐厅后厨、就餐区域及与餐厅相关联的周边环境、烟道、下水道、隔油池清理等),建立和健全一整套生产管理、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断餐应急预案,制定突发卫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事件、停电、停水、停气等情况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承租人须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与管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对食材保管、卫生消毒、生产流程、就餐消费、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

6、服务期间,承租人须严格控制餐厨废弃物、就餐器具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生产污水做到100%回收处理,杜绝一切生产污水直接排放河道现象。

(三)明确风险责任划分

1、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并对有关卫生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承诺,签订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全部的安全、卫生、质量、效益、风险等责任。

2、承租人应独自妥善处置租赁期间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委托方对以上纠纷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因与外界发生纠而影响本项目的就餐服务保障。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或不充足供应餐厅膳食,否则视为违反合同。
19.以上说明,承租人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hfztb.cn/HY/)。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5.4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

徽商银行滨湖支行

账号:

223*****015100*****19140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缴纳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

(2)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格式提交,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承诺函(按规定格式提交,见附件)。

3.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或复印件)

4.业绩证明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均予以认可:

(1)如业绩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屋证载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人,其他均不予认可);

(2)如业绩经营场所为租赁(或承包、委托运营、经营权转让)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租赁(或承包、委托运营、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合同乙方须为意向承租人,其他均不予认可);

注:如业绩合同中没有体现意向承租人名称、用途、面积、就餐人数等评审要素的,须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

5.本项目拟配备人员证明材料:

(1)项目经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厨师长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中式烹调师证书。

(2)意向承租人为拟配备项目经理及厨师长缴纳的自2022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①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复印件);

②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经意向承租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承租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经评审委员会确认。

④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或影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建议意向承租人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且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2102109: 30-- 10: 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三楼2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5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委托方上传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高工,联系电话:138*****4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0551-********(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

(2022ABBCJ*****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意向承租人代理人姓名,手机号码)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项目编号:2022ABBCJ*****)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委托代理人,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供此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件,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复印件)。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承租条件中的特别要求,签订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履行安全承诺,严格执行委托方要求的餐饮服务标准、管理要求、明确风险责任划分。
6.我方承诺,租赁期内做好工作指定区域内的安全防火、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我方承担责任及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或复印件))

附件6:

业绩证明材料

(一)业绩表

(格式仅供参考)

序号

业绩名称

合同签订期限

经营业态

单个合同建筑面积

就餐人数

备注

1

食堂/餐饮服务

2

...

(二)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与上述“(一)业绩表”填写的业绩一一对应提供)

(三)正在履约(或已完成)证明

(格式仅供参考)

项目目前正在履约经营中(或已完成)。承租人为该项目签订日期为至 ,经营业态为食堂/餐饮服务,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为,就餐人数为,合同期内无欠租记录等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合同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本项目拟配备的人员情况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

备注

1

项目经理

2

厨师长

...

注:

1.意向承租人可自行制作格式,应能体现出所有资格审查公告要求的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上述格式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资格审查公告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影印件(或复印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等)。

附件8:报价单封面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

(2022ABBCJ*****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9: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2ABBCJ*****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大写:万元/年

小写:万元/年

(最终报价不得低于54万元/年)


意向承租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首年租金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10: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间 数

建筑面积m2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政策制度等)造成无法经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乙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乙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乙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甲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乙方停业整顿,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8、乙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乙方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9.本标的房屋作为景区内标志性建筑,既有景观属性也有接待属性,标的房屋外立面需保持现状,门前广场需保持干净整洁,不可改变现有状态。如遇到景区接待工作,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10、乙方如开展经营宣传,需要经景区管理方及甲方同意。

11、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万元(¥5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合同期限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交易监督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

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片区与****商户签订 XXXX 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商户安全责任目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无爆炸、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按时参加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

3、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认真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 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

6、按要求完成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运营管辖区域内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财物被盗等各类案件。

8、加强商业经营管辖区域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户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户需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景区商业经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景区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档案,确定安全重点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档案管理。

4、经营商户对上岗员工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

5、景区商户不得制造、储存、销售、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商业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各片区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如遇突发安全情况需及时上报。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在租赁合同期内,商户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部门手续、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8、商业经营场所需做到用电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及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离开时,应做到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同时不得私自改装房屋内的电气线路,不准乱挂、乱拉和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改装房屋线路,须书面申报至片区运营管理部批准。

9、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挡经营区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经营商户做到不定期进行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自查和维护,如有特种(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按安全规范操作作业,及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配合并支持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主动向片区运营管理部反馈安全隐患信息和隐患整改信息。

11、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做到在工作期间低速驾驶生产车辆在景区行驶作业,景区内禁止无证开车、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工作人员骑行两轮电动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做到沿非机动车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景区经营场所应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及违禁物品,食品进货渠道要正规,食品制作加工售卖环境干净卫生,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13、经营商户不得经营香烟、打火机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枪械等)、危险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炮竹等)进入景区。

14、经营商户严格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景区经营商户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户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给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责任书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如有违反此责任书规定事项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规定违反方承担所有责任,片区、商户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片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项目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2ABBCJ*****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受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10月1日发布公告,对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租赁项目进行公开出租,2022年10月21日确定了承租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出租标的:森林公园主入口A栋房屋

承租人:安徽巢湖渔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首年承租金额:******

项目负责人:白工

联系电话:0551-********

特此公告。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森林公园 租赁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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