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结果情况的公告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结果情况的公告
2022年8月,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9月2日,以财政内网专送形式向财政厅各处室征求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相关处室共提出4条修改意见,经研究讨论,对明确相关报告部门、删除并修改个别文字、履行相关程序等4条意见均予以采纳。
9月2日,以便函形式向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各市、县(区)财政局征求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共有7家单位提出18条修改意见,经研究讨论,对制定评审专家具体实施办法、增加填报回避信息内容、政府采购实务操作、联合惩戒、不得顶替他人评审、删除并修改个别文字、加强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增加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的情形等9条意见予以采纳,对增加电子化评标系统操作培训(与实务操作培训重复)和评审现场工作纪律(属于实务操作环节)、抽取具体工作步骤(属于实务操作环节)、修改评审工作纪录内容(与其他规定重复)、增加有经济业务往来业务属于回避情况(无法律法规依据支撑)、增加评审专家过错对中标结果造成较大影响为不良行为记录(无法律法规依据支撑)、增加评审专家私自接触供应商内容(与其他规定重复)、增加非政府采购项目及其他论证、验收可抽取评审专家库专家内容(不属于评审专家管理内容)、增加评审专家说明评分差距较大原因(属于实务操作环节)、征集年龄修改为70周岁(需综合考虑年龄、身体健康状态、专业知识更新等情况)等9条意见不予采纳,其他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9月2日至20日,在宁夏财政厅和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在公告期内共收到20个社会主体提出的38条修改意见,经研究讨论,对删除文件名称“执业”、增加选取评审专业应结合所学专业、修改个别题目名称等6条意见予以采纳,对明确考试不合格如何再次申请(将在政府采购培训考试通知中予以明确)、义务与不得内容不符(不得属于被动义务)、明确界定和评价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属于实务操作环节)、收取通讯工具(属于实务操作环节)、通宵工作提供休息及除晚餐外其他食物(属于实务操作环节)、增加通宵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相关内容已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予以明确)、修改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公职人员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是否属于违纪行为(超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培训利用休息时间(在线培训系统上线后,具体时间由评审专家自主掌握)、增加中级职称评审专家的抽取概率(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增加评审专家集中培训(将上线在线培训功能和模块)、修改部分字句、征集年龄修改为70周岁(需综合考虑年龄、身体健康状态、专业知识更新等情况)、政府采购考试合格降低为60分(评审专家必须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细化回避情况(已在办法中明确)、提高评审专家费用标准及报销路费(评审费用相关内容已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予以明确)、加快评审专家费支付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延长通知到场时间(影响政府采购评审效率)、对评审专家予以分类评定(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予以清单管理(是否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是由具体采购项目和相关采购需求确定,尚无法清单制管理)、评审请假较难(建议不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增加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相关投诉渠道(信用评价系统已设置相关内容)、提前通知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本办法规定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具体抽取时间属于实务操作环节)、对评审专家打字速度作出要求(无具体标准)等32条意见不予采纳,未收到其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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