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施市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直各单位、各银行机构:

《恩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金融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24日


恩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 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 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 号 )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 见》(鄂财采发〔2019〕5号)、《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 施方案》(鄂财采发〔2020〕5号)和《恩施州金融领导小组关 于印发恩施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金组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内涵及原则

(一)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即“政采贷”,下同) 是指:凡是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并中标(成 交)的中小微企业(含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凭借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 依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及其它必要文件材料,为中标融资人提供融资服务。

(二)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 号)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均属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范围。

(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应坚持“加强配合、协调推动、 市场运行、银企自愿”的原则,通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效能,推 进商业银行工程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发展,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四)中小微企业通过“政采贷”方式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无需提供其他形式担保。

二、 准入条件

(一)采购人、招标人准入条件。采购人、招标人的采购资 金、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本级或本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愿意与合 作银行合作,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的结算期限约定,按时支付采购款、项目款项到锁定的付款账户。

(二)融资申请人准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有固定 经营场所,合法经营;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达到贷款银行的评级准入标准,近2年内 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未纳入政府采购 及工程建设招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有拖欠农民工 工资记录,无参与民间借贷及贷款资金挪用等行为;与采购部门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有真实有效的政府采 购合同备案记录或在恩施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有真实有效的工程建设中标公告记录。

三、 业务流程

(一)查询与预授信。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线 查询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合同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及历史中标(成交)信息,核定预授信额度。

(二)提出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中标融资人可凭真实有 效的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其他必备资料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三)贷款调查审查。金融机构收到“政采贷”融资申请后, 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和恩施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 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融资申请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以及政府采 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按照标准流程实施贷前调查、贷款审查。

(四)签订贷款合同。银行金融机构在完成贷前调查等程序, 确认符合准入标准后,与融资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通过三方协议或融资确认函等方式确定付款账户(三方协议:即金融机构 与融资申请人、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三方协议,锁定付款账户。融资确认函:即融资申请人与金融机构确定付款账户,并由金融机构向采购人、招标人出具《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合同融资告 知函》,采购人、招标人经确认后,向银行金融机构出具《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合同融资确认函》,对约定账户予以锁定),该账户为除保障农民工工资专户外,银行机构贷款发放与融资申请人资金回笼的唯一银行账户。

(五)平台注册。采购人、招标人、融资申请人及金融机构 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相关业务信息录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六)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银行金融机构向指定账户发 放贷款,向采购人报备,并可根据采购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进度 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 设合同标的金额的80%,国有银行机构贷款年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4.5%,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利率原则上不超过5.5%,贷款期限原则上为半年以上、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七)贷款归还。融资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按照约定用途使 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工程 建设合同,按期还款。采购人、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采购资 金、项目资金支付到出具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合同融资确定函》中锁定的付款账户。

四、 保障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参与“政采贷”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要建立绿色通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 制定相应业务规范,及时高效地向符合贷款标准的融资申请人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

(二)实施信用激励。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度较高的融资 人,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上给予更大支持,激励融资人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挥正常导向。对积极参与“政采贷”融资工作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工作考核、宏观审慎评估等方面适度倾斜。

(四)提高工作效率。采购人、招标人在收到贷款银行《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合同融资告知函》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合同融资确认函》反馈至贷款银行,通 过签订三方协议锁定付款账户的采购人、招标人必须在金融机构 与融资申请人发出签订贷款合同要约申请后的3日内适时审查签 订三方协议;贷款银行要提高贷款业务办理效率,切实保障贷款 发放进度,自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融资申请人提交融资申请日起,贷款银行原则上应在15日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加强风险防控。参与“政采贷”融资业务的银行金融 机构要加强业务风险管控,合理确定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利率 水平,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不良率超过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 监管要求时,银行金融机构可暂停业务办理,组织专班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待风险降至合理区间后再重启业务。

五、 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开展“政采贷”业务,对 在“政采贷”业务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按照《关 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激励惩戒的合同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联合惩戒。

(二)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出现不按照其在州银保 监分局备案的产品要求办理的,提请州银保监分局进行约谈,责 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一年内不得参与“政采贷”业务,并公开通报。

(三)融资申请人不得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造 假或一份合同多行获得“政采贷”,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若出现 上述情况,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金融机构按“不 良行为情形”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限制与其开展合作。

(四)市金融办要做好融资服务工作,牵头组织银企对接, 通过“硒都金融APP”等载体,加大“政采贷”宣传力度,切实 提高政策知晓率,自本方案印发实施起,实时掌握“政采贷”业务推进情况。

(五)采购人、招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自签 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恩施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合同和中标公告,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 门备案。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项目资金或不按合同约 定付款账户支付合同款项。对市财政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因采购 人、招标人主观原因导致采购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其拨付款项到指定账户,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 法处置;因融资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融资人承担相 关责任,贷款到期时由融资人自行筹措资金偿还贷款,采购合同 履约完毕后采购单位将资金直接拨付融资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合同未能按时完成不能拨付款项的,由采购单位、融资人、贷款金融机构三方协商处理。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合同融资告知函

(招标人/采购人全称):

鉴于,(融资人)与XX 行(以下简称“债权银行”)就合同(合同编号:合同金额:、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编号;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进行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签署了《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为;),根据该合同,(融资人)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银行,特向贵单位发出本通知。

请贵单位将采购款项直接付至下述账户,该账户融资人对以 上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后贷款回笼唯一还款账户,以保障债权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收回:

户名:

账号:

开户行:XXXXXXXXXXXX

如融资人对以上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后,请贵单位及时开

展履约验收工作,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融资人:(公章)

债权银行:(公章)

年月 日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合同融资确认函

XXXXXXXXX(银行名称):

你行告知我单位(融资人)就合同(合同编号:、合同金额: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编号:、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在贵行进行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在贵行开立专用账户。

(融资人)回款账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该专用账户作为(融资人)对以上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后贷款回笼唯一还款账户,未经贵行书面确认,不得变更。

以上情况收知,特此回复

招标人/采购人:(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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