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石燕桥镇净土村2022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专项债资金项目(园区接待中心)地质堪察服务合同公告
隆昌市石燕桥镇净土村2022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专项债资金项目(园区接待中心)地质堪察服务合同公告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 程 名 称:隆昌市石燕桥镇净土村2022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专项债资金项目(园区接待中心)地质堪察服务
工 程地 点: 隆昌市石燕桥镇净土村
项 目 编 号: 隆昌中介(直)[2022]623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 察 证书等级: 丙级
发 包 人: 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勘 察 人: 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签 订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勘察人 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对隆昌市石燕桥镇净土村2022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专项债资金项目(园区接待中心)地质堪察服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隆昌市石燕桥镇净土村2022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专项债资金项目(园区接待中心)地质堪察服务
1.2工程建设地点: 隆昌市石燕桥镇净土村
1.3工程规模、特征: 新建园区综合服务中心500平方米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份。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外业期间若遇雨雪工期顺延。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预算包干计取收费。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包干为 ***** 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 )。
4.2.3付款方式: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 付费额 (元) | 付 费 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款 | 70% | 交付资料文件并主管部门审查、财评后。 | |
第二次付款 | 30% | 竣工验收后 |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3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共同商定。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在工程勘察期间,所有现场管理、场容、场貌、治安、保卫、文明施工、生活环境、施工安全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亦要遵守地区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勘察人贰 份。
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中九华南工程技术
(盖章)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住 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19层
电 话:电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指挥街支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40*****09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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