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法律诉讼服务-SDGP370000000202201022849_A

山东财经大学法律诉讼服务-SDGP370000000202201022849_A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山东财经大学法律诉讼服务项目编号SDGP370*****020**********_A
计划编号370*****014002*****0076_********是否拆包
包号A预算总金额(元)******.00
联系人李同武联系电话
服务方式按时间
服务期限2021-01-01 ~ 2021-12-31
交付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财经大学
付款条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
采购方式定点议价

需求信息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1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33
服务要求:我校与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因2009年建设圣井校区教职工宿舍配套工程款问题引发纠纷,章丘城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校支付其配套工程款********.33元及利息。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章丘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章丘城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20年7月6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2020 年11月3日下达裁定指定济南中院再审。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2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38
服务要求:资兴工贸为我校进行校区维修工程施工,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资兴工贸认为我校尚欠付工程款*****元和6838.38元,故资兴工贸于2021年4月1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交两个仲裁申请(2021济仲字第1070号;2021济仲字第1071号)。2021济仲字第1070号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838.38元并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2021济仲字第1071号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元并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3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00
服务要求:杨德春系我校水电科原职工,2017年退休后,一直在我校舜耕校区水泵房居住,学校让其搬离,但杨德春主张欠其工资或劳务费,拒不搬离。2021年7月22日,杨德春将我校起诉至历下区法院,请求我校向其支付工资*****元。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4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00
服务要求:张新华2005年3月进入原山东经济学院工作,系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正式在编职工,因其严重违纪,在不同省份存在多份事业编制,在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时,按照党委会纪要自2019年12月停发张新华的工资及社保,按照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办理去编减员手续。张新华不服于2020年12月向历下法院起诉。张新华诉讼请求为:1.要求补足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双倍工资共100万元。2.要求应给予的住房待遇或损失300万元。3.应按规定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68个月共141.*****万元。4.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和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2700万元。5.要求给予受劳动歧视及未履行其他待遇致原告精神抑郁、疾病治理等方面补偿50万元。6.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公积金转移或提取、离职证明等在内的应予办理的各项手续。7.要求赔偿提起仲裁、诉讼的相关交通、误工费、律师咨询费等费用1万元。张新华向我校共计索赔:3292.*****万元。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5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02
服务要求:2016年11月1日济南热电公司与我校签订《济南市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由于舜耕校区教职工住宿区域拖欠部分采暖费,热电公司于2020年12月将我校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采暖费及逾期付款损失。热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支付2017-2018年度采暖费、2019-2020年度采暖费共计******.60元。2.请求判令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2元(暂计)。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6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00
服务要求:2003年7月5日我校与齐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结算时山财大在总房款中扣留60万元作为维修保证金(保修期1年,屋顶防水5年),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返还。现齐源公司起诉我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向齐源公司返还维修保证金本金60万元及利息32.01万元。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7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00
服务要求:2017年6月我校与花木公司签订《山东财经大学圣井主校区绿化养护合同》养护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养护到期后,我校拖欠花木公司养护费,故花木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将我校诉至章丘法院,请求我校支付绿化养护费*****元及违约金。
序号品目服务事项争议财产标的额
8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28
服务要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7508号判决判令齐源公司向我校支付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24元,水电费差价******.21元,该判决经(2018)鲁01民终7868号民事判决维持,现已生效,该费用系因养老保障金办公室未能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原因所致,齐源公司认为其对我校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养老保障金办公室承担,且齐源公司认为养老保障金办公室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导致我校未支付100万元房产证抵押金,要求养老保障金办公室还应支付利息损失。由于本案涉及阳光舜城一区#2、#5楼,两栋房屋均已销售给我校原舜耕校区教职工,本案诉讼结果对我校将会产生影响,我校作为利害关系人被追加为第三人。齐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养老保障金办公室向其支付其向我校赔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24元;2、请求依法判令养老保障金办公室向其支付其向我校赔偿的水电费差价******.21元;3、请求依法判令养老保障金办公室向其支付诉讼费用28800元;4、请求依法判令养老保障金办公室因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而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828970.83元,以上诉讼请求数额共计*******.28元;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1、养老保障金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源公司城市建设配套费*******.24元;2、养老保障金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齐源公司支付水电费差价******.21元;3、驳回齐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00元,齐源公司负担8487元,养老保障金办公室负担27013元。”二审:养老保障金办公室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2021年8月11日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2022年2月,养老保障金办公室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将我校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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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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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元)1864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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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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