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09-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杰安检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县委党校改扩建工程地基检测(4、5#栋除外)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县委党校改扩建工程地基检测(4、5#栋除外)项目 |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文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1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捌仟零贰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地基检测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柒拾玖万玖仟贰佰壹拾捌元)。该价格为含税价及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暂定全部费用,最终根据项目所需的实际检测数量,依据附件1中确定的成交单价按实计费(含税),附件1中未列明但为项目所必需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检测项目,单价按湘价服[2009]186号文(如湘价服[2009]186号文未包含的,以湘质安协字[2007]6号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计价文件为准)下浮30%后执行成交优惠率10.00%,最终结算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规定审核的金额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01 ——2023-05-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委党校改扩建项目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检测时间: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检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承包人检测报告原件4份,且报告具有合法、合规性。 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动测(低应变检测)、钻芯法、垂直静载试验、抗浮锚杆(承载力和变形)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检测完成一半时支付合同金额的30%,检测全部完成提交服务成果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规定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报告满一年后或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调整报告后一次性支付。 4.2收款账户: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湖南杰安检测有限公司:820*****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国家、省、市、县相关检测规范及设计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国家、省、市县相关检测规范及设计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建设单位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发包人履行本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能。 2、建设单位可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付款、工程结算、资金使用情况、设备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3、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检测费用。 6.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本工程进行建设管理。 2、提供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需的水、电、路、检测作业平台、设计文件、勘察资料等及现场检测作业条件。 3、协调检测工作所需各项事宜,负责组织清理桩头浮浆或杂物等。 4、发包人负责承包人施工作业过程中地方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5、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并有权对工程的合理性提出指导意见。监督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3)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对检测方案进行审查。 (5)对检测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6)进入施工现场(包括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与数据的真实性。 (7)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8)检测机构发现不合格材料、工序,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为得瞒报、漏报、迟报。 (9)发现检测机构人员履职不到位,检测结果不真实的,发现一次,按检测费的百分之十计取违约金。 6.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2、承包人应对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维护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利益。 3、对建设单位、发包人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承包人应及时进行解释、复核。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建设单位、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检测费的30%作为违约金;若检测工作已进行一半以上,则建设单位、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检测费的80%作为违约金。 2、因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返工重新检测,承包人有权按工作量向建设单位、发包人要求补偿检测费。 3、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的检测报告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检测报告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须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5、承包人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除返还建设单位已付检测费外,另向建设单位支付已付检测费的50%作为违约金。 6、承包人递交的检测报告必须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因承包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不具备以上性质造成建设单位、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检测费的50%作为违约金,且该检测单位将列入建设单位、发包人检测机构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建设单位、发包人负责项目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6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375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26号(开源鑫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