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管理办法

抚州市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行为,进一步创新采信模式,提高采信效能,推动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州市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工作及对采信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生态产品认定工作中,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基于自愿原则提交的现有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申请,对列入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范围的现有合格评定结果进行采信评价,确保其评价结果符合生态产品质量认证要求。

第四条 抚州市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抚州市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推进工作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发集团负责同志组成,协调推动我市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及推广应用工作,推动社会采信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对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活动进行监督,全力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路径、新模式、新方法。

第六条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的采信工作,对实施采信企业采取“生态产品名录”公示+日常监管+动态调整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依托抚州市生态农业协会,搭建生态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化管理平台,公开发布抚州市生态产品目录,开通线上采信通道,推广品牌企业优秀案例,定时更新生态产品相关政策法规、招标信息、采信清单等内容,实现数据全导入,构建品牌运维生态闭环。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加快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制度规则,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成立本地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工作组,接受推进工作组指导,负责制定本地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协调本地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条鼓励社会各方对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对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推进工作组投诉或举报,各级推进工作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一条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公告,公布《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指南》和信息通道,接受申请机构通过“申请→评估→采信→监督”采信过程进入“生态产品名录”。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实行自愿原则。申请机构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申请机构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予以核查,对满足要求的准予进行生态产品认证结果采信,进入“生态产品名录”,并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推荐性公示。

对经审核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可在补齐相关材料或相关条件成熟时再次申请。

采信过程中发现申请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依法追究申请机构的责任。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列入“生态产品名录”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备案,并对其所售产品进行服务质量跟踪与满意度调查,验证机构生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有效性和采信的现有合格评定结果等效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生态产品质量认证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限期整改或暂停、撤销、注销其“生态产品名录”资格。

第四章 采信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生态产品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采信结果状况好的机构,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采信结果状况不好的机构,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增加检查事项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列入“生态产品名录”的机构,在财政政策、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用地保障、融资需求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和供给上给予重点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审批中根据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合理降低企业税费;

(三)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

(四)在创新土地差别化出让起始价政策中,视情况增加相应权重;

(五)在各部门组织评先评优、资质认定、信用评价等活动中优先推荐;

(六)优先纳入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尽可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统一的、覆盖范围广泛的生态产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发布生态产品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清单、产品目录、企业名录、采信通道、网上展厅等信息。申请机构通过采信通道实现生态产品质量认证结果采信现有合格评定结果的功能。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相互通报企业监督抽查结果、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及时更新信息管理平台上“生态产品名录”等公示信息。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采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探索设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收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对风险监测信息进行评估,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条 建立生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跟踪机制。通过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产品追溯二维码,获得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质量的反馈信息,强化质量管控、责任追究、流程分析、问题查找、产品召回等,实现全程信息溯源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产品质量 认证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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