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
【执法结果】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任行审撤字〔2022〕13号
当事人: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4******T;
住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大厦1305号;
法定代表人:罗丽丽;
成立日期:2015年6月3日;
经营范围:玩具、家具、塑料制品、日用百货、五金产品、办公用品、木制品、陶瓷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橡胶制品、食品的批发与零售;普通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6日我局接到罗丽丽关于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的书面撤销申请书后,对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了初核,并将该线索转交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罗丽丽身份信息取得2016年6月23日变更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资料,经查询,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核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罗丽丽;股东(发起人)名称:李晓男;认缴出资额:200万;认缴出资比例:100%;监事:马晓楠。
首先,执法人员对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变更登记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罗丽丽否认与该公司有任何关系,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罗丽丽向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邮寄快递提交了烟台市公安局黄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罗丽丽于2014年12月4日身份证件丢失补领的事实。
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联系电话直接挂断,无法取得联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直接挂断,无法取得联系。企业委托代理人王琛琛联系电话为空号状态,无法取得联系。
其次,执法人员对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大厦1305号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再次,执法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函询结果是:“经核实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发现欠税,现已注销”。
综上,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罗丽丽身份信息取得2016年6月23日变更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2年10月10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函〔2022〕17号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罗丽丽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2〕8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洛克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2〕13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1月21日
标签: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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