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
【执法结果】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任行审撤字〔2022〕18号
当事人: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4*******;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32号--8;
法定代表人:颜少金;
成立日期:2015年4月1日;
经营范围:钢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电梯、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工矿设备及其配件、阀门管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日我局接到颜少金关于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的书面撤销申请书后,对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了初核,并将该线索转交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颜少金身份信息取得2016年6月8日变更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资料,经查询,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核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颜少金;股东(发起人)名称:李友好;认缴出资额:500万;认缴出资比例:100%;监事:李鲁宁。
首先,执法人员对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变更登记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颜少金否认与该公司有任何关系,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颜少金向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邮寄快递提交了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公安局神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颜少金于2013年5月16日身份证件丢失补领的事实。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电话对方表示不是该企业负责人,挂断电话。
执法人员对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杨立峰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询问杨立峰是否代理办理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杨立峰称:“没有印象了,原来在大厅里公司不会弄,委托帮忙打打材料。”在对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少金、股东李友好和监事李鲁宁的认定上,杨立峰称:“不认识,真想不起来了”。
其次,执法人员对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32号--8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再次,执法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函询结果是:“经核实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发现欠税,现已注销”。
综上,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颜少金身份信息取得2016年6月8日变更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2年10月10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函〔2022〕17号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颜少金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2〕13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市恒友诺经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2〕18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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