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稳妥实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中明确的中选和备供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药品(见附件1、附件2)。

(二)机构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疗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第七批国采中选和备供产品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七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各医疗机构报量及约定任务量折算规则,准确核算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通过采购协议予以约定。

三、备供药品执行政策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可由备供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

四、重点任务

(一)企业申报及配送关系确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中选药品目录、宁夏备供药品目录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组织企业申报,形成宁夏供应品种目录和备供药品目录。中选和备供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备供)企业承担。

(二)确保采购合同有效签订。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三方应于中选结果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首年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重新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中选产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做好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调整和残缺规格药品价格联动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做好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公示、公布等工作,确保价格调整后的非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同步挂网执行。中选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一致性评价药品须提交价格调整申报资料,其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参考国家联采办《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残缺规格价格联动的通知》要求,做好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残缺规格(目录中带“▲”的药品)价格联动工作。

(四)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配送。中选(备供)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在配送企业选择上,应有效结合企业规模、信誉及配送能力等综合考量,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担负起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及供应保障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全区覆盖。

(五)落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确保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按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等适量采购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六)落实采购使用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管理暂行办法》(宁医保发〔2022〕94号)精神,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按年度协议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药款。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标准。五市医保部门应按照国家、自治区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政策,在2023年基金预算执行时,对首次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单列预算,全区使用DIP等支付方式的统筹区,必须在总额预算中扣除,待首次采购协议结束后按规定测算、考核后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合理使用结余留用资金,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七)加强质量和供应保障。药监部门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强化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中选药品监督抽检,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八)加强采购使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规范使用的监管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治理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行为。将医疗机构按期回款、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负责对公立医院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并监督医疗机构落实线上采购,履行合同约定。

(九)做好履约情况监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不断提升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按月统计中选结果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按《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医保价采函〔2021〕126号)要求,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理替代现象进行监测。畅通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反馈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将医药企业违规或不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宁夏)供应清单

2.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备供药品(宁夏)供应清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备注:该条信息附件尚未公布,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故发布此条信息。其他相关内容请随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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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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