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医疗设备采购(YZLBS2022-J1-032-BSQT)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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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医疗设备采购 YZLBS2022-J1-
032-BSQT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 YZLBS2022-J1-032-BSQT
二项目名称 :医疗设备采购
三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广西佰铤荟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 216 号保利心语 9 号楼 2 单元
四十二层 4201 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陆拾叁万柒仟贰佰元整 6372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张 品牌型号 成交单价元
1 医用等离子体空 气消毒器 46 台 品牌:恒佳境型号: KXD-X-1000 9400.00
2
等离子空气
消毒机
10 台 品牌:东山型号: KXD-B-1000 6000.00
3 医用内窥镜洗消 设备 1 套 品牌:恒佳境型号: DSNQ-3000 144800.00
五谈判小组名单 :
徐小雅黄精贤周保隆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正文第 35.1 条规定的标准采用差
额定率累进计费代理服务费不足人民币 3000 元的,按人民币 3000 元收
取,由成交人向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玖仟伍佰伍拾捌元整 9558.00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 址:百色市中山二路 18 号
联系方式: 0776-28314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路 70 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
旁二号楼 A 座二十层
联系方式: 0776-2802736/2871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清靖
电话: 0776-2802736/2871181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2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采 购 人 :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2 年 11 月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 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23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32
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47第 六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68
1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项 目 概 况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并 于 2022 年 11月 21日 15 时 30 分00 秒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预 算 金 额 : 人 民 币 642600.00 元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642600.00 元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 :项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1 医 用 等 离 子 体 空 气 消毒 器 46台 竞 标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是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前 两 年 内 或 合同 签 订 后 生 产 的 。2 等 离 子 空 气 消 毒 机 10台 竞 标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是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前 两 年 内 或 合同 签 订 后 生 产 的 。3 医 用 内 窥 镜 洗 消 设 备 1 套 竞 标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是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前 两 年 内 或 合同 签 订 后 生 产 的 。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60日 内 。本 项 目 允 许 联 合 体 竞 标 。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合 法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 2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供 应 商 具 有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 或 按 医 疗 器 械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8 号 令 医 疗 器 械 分 类 管 理 要 求 具 有 有 效 的 医 疗 器械 经 营 备 案 凭 证 或 许 可 证 。3.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4.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2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请 于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时 起 至 2022年 11 月 18 日 止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是 指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00秒 到 12 时 00 分 00秒 , 下 午 3 时 00 分 00 秒 到 6时 00分 00秒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理 业 务 在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方 式 : 现 场 领 取 或 电 话 联 系 后 邮 寄售 价 : 250元 , 售 后 不 退 。 如 需 邮 寄 , 每 本 另 加 邮 费 50 元 邮 购 文 件 的 , 必 须 于 发 售 截 止 时 间 前将 工 本 费 及 邮 费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号 。注 : 1.已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等 于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11月 21日 15时 30 分 00秒 北 京 时 间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2年 11月 21日 15时 00 分 00秒 至 15 时 30分 00秒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在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五 开 启时 间 :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竞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6000.00 元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 开 户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8113001014300074515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2.网 上 查 询 地 址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3.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2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采 用 本 国 产 品 的 政 策 。 3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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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 5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地 址 : 百 色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联 系 人 : 宋 青 山联 系 方 式 : 0776-2831452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联 系 人 : 李 清 靖 杨 尚 珣联 系 方 式 : 0776-2871181/0776-2802736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2年 11 月 15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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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3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6.2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 不 允 许 。
12.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供 应 商 合 法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如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 可 证 自 然人 身 份 证 等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供 应 商 有 效 的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证 件 复 印 件 1有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凭 证 经 营 范 围 包含 采 购 的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 符 合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739号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供 应 商 符 合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人 备 案 人 经 营 其 注 册 备 案 的 医 疗器 械 , 无 需 办 理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 但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经
营 条 件 规 定 的 , 仅 需 提 供 该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另 附 表 格 列 明 所 投 标 对 应产 品 的 名 称 和 规 格 型 号 , 格 式 自 拟 。 2 有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 应 提 供有 效 的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采 购 的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如供 应 商 符 合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人 备案 人 经 营 其 注 册 备 案 的 医 疗 器 械 , 无 需 办 理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但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经 营 条 件 规 定 的 , 仅 需 提 供 该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另 附 表 格 列 明 所 投 标 对 应 产 品 的 名 称 和 规 格 型 号 , 格 式 自 拟 。 3 有第 二 类 和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 应 按 上 述 1 2 要 求 提 供 ) 如 涉 及 ,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供 应 商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任 意 1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无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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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或 依 法 免 缴 税 费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无 效 处 理 4.供 应 商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供 应 商 任 意 1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 专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无 缴 费 记 录 的 , 应 提 供 由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社 保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交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费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处 理 5.供 应 商 2021 年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法 人 的 , 应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或 其 基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供 应 商 是 其 他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的 ,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者 银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对 于 从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时 间 起 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为 止 不 足要 求 年 数 的 , 只 需 提 交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年 份 至 所 要 求 最 近 年 份 的 财 务 报 告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6.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7.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处 理 8.除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逐 一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逐 一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2.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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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3.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有 效 身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4.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5.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6.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7.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8.技 术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9.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商 务 条 款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10.对 应 采 购 需 求 技 术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11.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注 : 1.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2.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材 料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作 无 效 处 理 。3.以 上 材 料 未 附 格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拟 定 。12.3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无 要 求15.2 竞 标 报 价 的 价 格 构 成 为 : 竞 标 货 物 包 括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等 的 价 格 包 括 已 在中 国 国 内 的 进 口 货 物 完 税 后 的 仓 库 交 货 价 展 室 交 货 价 或 货 架 交 货 价 , 竞 标 货 物 运输 含 保 险 安 装 如 有 调 试 检 验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供 的 所 有 伴 随 服 务 工 程 等 费 用 和 税 费 。
报 价 要 求 : 供 应 商 应 当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当 就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处 理 供 应 商 应 当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6.1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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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相 关 要 求 :1.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或 本 票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应 商 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或 本 票 的 复印 件 作 为 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应 当 于 竞 标 地 点 现 场 递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票 汇 票 或 本 票 原 件 原 件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 在 封 套 上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竞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3.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应 商 应 将 保 函 的 复 印 件作 为 竞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商 务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在 首 次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应 当 于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现 场 递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保函 原 件 原 件 单 独 放 入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 在 封 套 上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竞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作 无 效 处 理 。4.竞 标 保 证 金 指 定 帐 户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5.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的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备 注 :1.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未 足 额 交 纳 的 , 或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 视 为 无效 竞 标 保 证 金 。3.支 票 汇 票 或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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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为 有 条 件 保 函 的 , 视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20.1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提 交 地 点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拒 收 。
24.1 谈 判 小 组 的 人 数 : 3 人 。25.2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保 存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25.3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项 目 数 为 0 项 。技 术 需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项 目 数 为 2 项 。
26.1 谈 判 的 顺 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顺 序 , 如 谈 判 过 程 中 某 供 应 商 不 在 场 的 情 形 , 由 谈 判 小 组 确 定 谈 判 顺序 。26.2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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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26.4 谈 判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 具 体 时 间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行 通 知 谈 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 非 法 定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还 须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对于 提 交 材 料 不 全 或 无 效 的 供 应 商 ,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谈 判 。注 :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可 为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原 件 社 会 保 障 卡 原 件 护 照原 件 等 。
29 评 审 价 相 同 时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依 次 推 荐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时 , 按 以 下 原 则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顺 序 :依 次 按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累 计 金 额 高 的 优 先 带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正 偏 离 项 数 多 的 优 先 均 无 正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项 数 一 致 时 负 偏 离 项 数 少 的 优 先 质 量 保 证 期 长 优 先 交 货 期 短优 先 故 障 响 应 时 间 短 优 先 的 顺 序 排 列 。32.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及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式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74 号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成 交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和 成 交 金 额 , 主 要 成 交 标 的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服 务 要 求 。33.1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要 求 。
34.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件 等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37.1 1.代 理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35.1条 规 定 的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代理 服 务 费 不 足 人 民 币 3000 元 的 , 按 人 民 币 3000元 收 取 。38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部 , 联 系 电 话 :0776-2871181/0776-2802736, 通 讯 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业 务 时 间 : 每 天 8 时 00 分 00 秒 到 12 时 00 分 00秒 , 15时 00分 00 秒 到 18时 00 分00 秒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业 务 。1.本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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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 收 讫 章 现 金付 讫 章 等 其 它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本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它 形 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3.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盖 章 的 地 方 自 然 人 可 以 加 盖 手 指 指 印 。4.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时 ,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负 责 人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本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小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一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二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三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民 法 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物 的 , 不 享 受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依 据 本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型 企 业 ,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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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适 用 法 律 :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谈 判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及 本 项 目本 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1.2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依 法 进 行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货 物 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 燃 料 设 备 产 品 等 。2.5 配 套 售 后 服 务 是 指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备 品 备 件 包 装 运 输 装 卸 保 险 货 到 就 位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保 修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2.6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2.7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报 价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所 有 内 容 的 文 件 。2.8采 购 需 求 中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带 的 项 目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项 目 条 款 或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按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的 项 目 条 款 。2.9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优 于 条 款 要 求 并 有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响 应 情 形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应 不 满 足 条 款 要 求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 满 足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无 负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的 情 形 。2.10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项 目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项 目 条 款 。2.11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应 当 作 出 无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响 应 , 实 质 性 条 款 不 允许 负 偏 离 。2.12技 术 参 数 或 配 置 缺 项 漏 项 的 , 或 商 务 条 款 未 承 诺 的 视 同 为 该 项 负 偏 离 。2.13 竞 标 是 指 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
2.14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竞 标 报 价 。2.15 评 审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最 后 报 价 并 经 修 正 和 政 策 功 能 价 格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3.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 竞 标 费 用4.1竞 标 费 用 :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获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所 有 与 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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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除 外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2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 1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竞 标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的 , 须 提 供 联 合 体 竞 标 协 议 书 格 式 后 附 。 2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竞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的 内 容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 本 项 目 有 特 殊要 求 规 定 供 应 商 特 定 条 件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联 合 竞 标 协 议 , 协 议 书 应 当 明 确 主 体 方 或 牵 头 方 并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各 方 承 担 责 任 与 义 务 的 分 工 应 当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 否 则 , 联 合 体 竞 标无 效 , 并 将 联 合 竞 标 协 议 连 同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购 合 同 , 就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4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另 外 组 成 联 合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5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供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6 联 合 体 竞 标 业 绩 履 约 能 力 计 算 , 按 照 联 合 体 其 中 较 高 的 一 方 认 定 并 计 算 。 7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对 联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8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分 别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3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 , 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 合 体 或 者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2%-3%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6.2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7.特 别 说 明7.1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竞 标 的 ,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谈 判 且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报 价 评 审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竞 争 性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标 的 供 应 商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其他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7.2供 应 商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该 供 应 商 所 拥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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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4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同 后 发 现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5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被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6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或 不 同 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 地 址 一 致 的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7.7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7.8关 联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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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采 购 活 动 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供 应 商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生 产 厂 商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一型 号 的 货 物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竞 标 。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8.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5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6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澄 清 或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出 。 10.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谈 判 文 件 进 行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 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12.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没 有 规 定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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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 要 求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15.2竞 标 报 价 的 价 格 构 成 及 报 价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报 价 要 求15.3.1 供 应 商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处 理 。15.3.2 供 应 商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有 要 求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竞 标 保 证 金17.1供 应 商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17.2竞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7.2.1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如 下 :
1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 2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或 本 票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或 由 供 应 商 代 表 持 相 关 授权 证 明 材 料 至 竞 标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办 理 支 票 汇 票 或 本 票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 3 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方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代 表 持 相 关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至 竞 标 保 证 金 收取 单 位 办 理 保 函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17.2.2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同 未 成 交 供 应 商的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17.3竞 标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竞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4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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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内 容 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是 供 应 商 的 责 任 。18.2 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一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 应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行 承 担 。18.3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 定 的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为 准 。18.4 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8.5 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如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可 证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等 和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8.6 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提 交19.1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 递 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密 封 。
19.2 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19.3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达 或 者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或 标 记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必 须 拒 收 。21.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22.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所 接 收 的 响 应 文 件 除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8.6 条 规 定的 情 形 外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签 字 退 领响 应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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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供 应 商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 据本 须 知 正 文 17.4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开 启 的 响 应 文 件概 不 退 回 。 四 评 审 及 谈 判24.谈 判 小 组 成 立24.1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立 :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采 购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采 购 工 程 ,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4.2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4.3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 : 响 应 文 件 由 谈 判 小 组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于 谈判 地 点 开 启 。25.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25.1谈 判 小 组 确 认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25.2资 格 审 查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第 2.2条 资 格 审 查 。25.3符 合 性 审 查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第 2.3条 符 合 性 审 查 。
25.3. 1 谈 判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5.3.2 谈 判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谈 判 小 组 的 要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5.3.3 谈 判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谈 判 小 组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26.谈 判26.1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 并 给 予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谈 判 机 会 。 符 合 谈 判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谈 判地 点 参 加 现 场 谈 判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谈 判 的 ,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谈 判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6.2在 谈 判 过 程 中 ,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和 谈 判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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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须 经 采 购 人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6.3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26.4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放弃 提 交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6.5谈 判 中 ,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26.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谈 判 过 程 和 重 要 谈 判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谈 判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26.7谈 判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规 定 合 理 期 限 内 补 充 修 改 。26.8最 后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27.最 后 报 价27.1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要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27.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谈 判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的 , 视 同 放 弃 最 后 报 价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7.3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27.4 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27.5 谈 判 小 组 收 齐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谈 判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审 查 。27.6响 应 文 件 首 次 及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7.7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首 次 及 最 后 报 价 若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7.8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27.9 为 了 避 免 价 格 的 恶 性 竞 争 , 保 证 整 体 项 目 的 质 量 和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 如 果 谈 判 小 组 认 为 供 应 商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谈 判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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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本 项 目 成 本 分 析 报 告 , 同 时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支 撑 证 明材 料 : 响 应 文 件 中 供 应 商 自 身 出 具 的 产 品 详 细 价 格 构 成 说 明 函 原 件 包 括 进 货 成 本 管 理 费 用 人 员 成本 构 成 物 流 运 输 成 本 税 收 等 所 有 成 本 和 利 润 提 供 近 两 年 经 第 三 方 具 备 审 计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报 告 包 括 其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及 折 旧 管 理 成 本 人 工 费 成 本 如 人 员 工 资 奖 金 福 利 及 差 旅 等 费 用 税 收 等 所 有 成 本 及 利 润 复 印 件 原 件 现 场 核 查 提 供 至 少 2 个 类 似 业 绩 的 费 用 成 本 组 成 明 细 并 提供 该 合 同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核 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供 评 委 审 查 。 非 生 产 厂 家 供 应 商 同 时 还 须 提 供 全 部货 物 生 产 厂 家 出 具 的 详 细 价 格 构 成 说 明 函 原 件 包 括 进 货 成 本 管 理 费 用 人 员 成 本 构 成 物 流 运 输 成本 税 收 等 所 有 成 本 和 利 润 提 供 近 两 年 经 第 三 方 具 备 审 计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其 固 定 资产 成 本 及 折 旧 管 理 成 本 人 工 费 成 本 如 人 员 工 资 奖 金 福 利 及 差 旅 等 费 用 税 收 等 所 有 成 本 及 利润 复 印 件 原 件 现 场 核 查 提 供 至 少 2 个 类 似 业 绩 的 费 用 成 本 组 成 明 细 需 要 附 上 合 同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核 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全 部 货 物 生 产 厂 家 的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以 供 确 认 。 以 上 资 料 必 须 齐 全 ,并 且 相 关 资 料 真 实 性 及 合 理 性 必 须 完 全 为 谈 判 小 组 所 接 受 。 如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以 上 材 料 或 材 料 不 能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将 作 无 效 竞 标 处 理 。 供 应 商 可 提 前 做 好 相 关 材 料 准 备 工 作 。28.采 购 政 策 性 扣 除 :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第 5 条 最 后 报 价 采 购 政 策 性 扣除 。 29.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 :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第 6条 和 第 7 条 。30.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办 法 及 结 果 公 告3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评 审 报 告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权 谈 判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30.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31.履 约 保 证 金无 要 求 。
32.签 订 合 同32.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采 购 人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32.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32.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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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对该 合 同 项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34.适 用 法 律采 购 当 事 人 的 一 切 活 动 均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条 例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35.其 它 内 容35.1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费 率成 交 金 额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
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 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
36.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6.1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36.2 供 应 商 认 为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具 体计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36.3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疑 。 36.4 质 疑 投 诉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质 疑 函 投 诉 书 均 应 明 确 阐 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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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交 结 果 中 使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提 供 相 关 事 实 法 律 依 据 和 证 据 及 其 来 源 或 线 索 ,便 于 有 关 单 位 调 查 答 复 和 处 理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 在 法 定 质 疑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或 自 然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36.5 投 诉 的 权 利 。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部 令 第 94号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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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格 式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编 号 : 的 约 定 , 我 单 位 对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成 交 供 应 商 公 司 名称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工 程 服 务 进 行 了 验 收 , 验 收 情 况 如 下 :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 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服 务 内 容 标 准 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 容 应 按 采 购 合 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竞 标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收 并 核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服 务 规 范要 求 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 到合 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 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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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说 明 :1.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的 规 定 , 如 供 应 商 投 标 产品 全 部 为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 可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2. 根 据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号 的 规 定 , 如 供 应 商 为 监 狱 企 业 , 可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3.根 据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号 的 规 定 , 如 供 应 商 为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可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4.根 据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9 号 和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19号 的 规 定 ,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内 标 注 的 品 目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配 套 货 物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内 标 注 的 产 品 时 ,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货 物 必 须 使 用 政 府 强 制 采购 的 节 能 产 品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竞 标 产 品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配 套 货 物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内 非 标 注 的 产 品 时 , 应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5. 根 据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9号 和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财库 2019 18号 的 规 定 ,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配 套 货 物 属 于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内 的 产 品 时 ,应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6. 无 线 局 域 网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意 见 财 库 2005 366号 的 规 定 ,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配 套 货物 属 于 无 线 局 域 网 产 品 和 含 有 无 线 局 域 网 功 能 的 计 算 机 通 信 设 备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投 影 仪 等 产 品 时 ,应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7.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实 质 性 要 求8.采 购 需 求 中 出 现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生 产 供 应 商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 不 属 于 指 定 品 牌 型 号 或 生 产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 供 应 商 可 参 照 或 选 用 其 他 相 当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生 产 供 应 商 替 代 。一 采 购 项 目 需 求 一 览 表所 属 行 业 : 工 业序 号 货 物名 称 数 量 预 算 单 价 元 技 术 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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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 用 等 离 子体 空 气 消 毒器 46台 9500.00
一 技 术 参 数1 外 形 : 吸 顶 式2 外 型 尺 寸 : 约 L W H : 680 680 440 mm 3 消 毒 方 法 : 等 离 子 体 。4 最 大 适 用 体 积 : 100 m35 额 定 循 环 风 量 : 1000 m3/h6 噪 声 : 55dB(A)7 负 离 子 浓 度 : 6 106 个 /cm38 等 离 子 体 场 强 度 : 8 kV 0.3 kV9 消 毒 时 臭 氧 泄 露 量 0.003mg/m, 竞 标 时 响 应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供 货 时 提 供 检测 报 告 原 件 备 查 10 颗 粒 物 (0.5 m 去 除 率 99.99%, 竞 标 时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供 货 时 提供 检 测 报 告 原 件 备 查 11 气 雾 室 细 菌 的 杀 灭 率 均 99.99%, 竞 标 时 响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12 自 然 菌 平 均 消 亡 率 (100m空 间 消 毒 时 间60min)均 95.00%,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供 货 时 提 供 检 测 报 告 原 件 备 查 13 在 100m密 闭 空 间 工 作 60min 后 , 菌 落 数 90CFU/m,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位 公 章14 输 入 功 率 : 115W15 电 源 : AC 220V 50Hz16 可 在 有 人 状 态 下 运 行 , 且 对 人 体 没 有 任 何 伤 害 。 17 外 壳 采 用 优 质 镀 锌 钢 板 , 防 老 化 防 自 燃 , 中间 进 风 四 周 出 风 结 构 ,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实 物照 片 18 采 用 两 段 式 结 构 等 离 子 体 电 场 , 杀 菌 净 化 一
体 ,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实 物 照 片 。19 选 用 优 质 活 性 炭 分 子 过 滤 器 , 可 有 效 去 除 有 机气 体 和 异 味 。 20 风 量 三 挡 可 调 , 配 有 磁 性 遥 控 器 , 可 吸 附 于机 身 或 金 属 物 体 表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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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配 有 手 动 预 约 模 式 , 满 足 用 户 更 多 使 用 需 求 。22 增 强 消 毒 功 能 , 可 紧 急 处 理 室 内 感 染 问 题 。23 预 约 模 式 可 实 现 8 时 段 以 上 预 约 开 关 机 , 每 时段 可 设 约 30min 60min 90min 120min 150min180min消 毒 时 长24 模 块 化 设 计 , 方 便 用 户 维 护 保 养 。25 工 作 时 间 自 动 累 计 功 能 , 清 洗 维 护 自 动 提 醒 功能 。26 液 晶 中 文 显 示 屏 , 远 红 外 线 遥 控 , 一 键 锁 定 功能 , 防 止 误 操 作 。27 负 氧 离 子 功 能 , 清 新 空 气 。28 等 离 子 体 杀 菌 净 化 模 块 故 障 报 警 风 机 温 湿
度 通 讯 故 障 报 警 功 能 。 二 竞 标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是 签 订 合 同 之 日前 两 年 内 或 合 同 签 订 后 生 产 的 。
2 等 离 子 空 气消 毒 机 10台 6000.00
一 技 术 参 数1 外 形 : 壁 挂 式2 外 型 尺 寸 : 约 L W H : 1005 380 160 mm33 重 量 : 约 20kg4 输 入 功 率 : 50W5 电 源 : AC 220V 50Hz6 消 毒 方 法 : 等 离 子 体 。7 最 大 适 用 体 积 : 100m38 额 定 循 环 风 量 : 1000 m3/h9 噪 声 : 55dB(A)10 负 离 子 浓 度 : 6 106 个 /cm3 11 等 离 子 体 场 强 度 : 8 kV 0.3 kV,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12 等 离 子 体 发 生 器 寿 命 : 35000 小 时 , 竞 标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13 消 毒 过 程 空 气 中 臭 氧 浓 度 : 0.003mg/m,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14 颗 粒 物 (0.5 m 去 除 率 99.99%, 竞 标 时 响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15 100m空 间 设 备 运 行 60 分 钟 颗 粒 物 (0.5 m
去 除 率 95%,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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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单 位 公 章16 设 备 在 20m气 雾 室 运 行 30 分 钟 对 大 肠 杆 菌 铜 假 绿 单 胞 菌 龟 分 枝 杆 菌 黑 曲 霉 菌 肺 炎 克 雷伯 氏 菌 的 去 除 率 均 99.9%,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17 设 备 在 20m气 雾 室 运 行 30 分 钟 对 流 感 病 毒H3N2 冠 状 病 毒 HCoV-OC43 肠 道 病 毒 EV71 的 去 除率 均 99.9%,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商 单 位 公 章 18 设 备 在 100m空 间 中 运 行 60 分 钟 后 空 间 洁 净
度 不 低 于 十 万 级 ,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应 商 单 位 公 章19 气 雾 室 细 菌 的 杀 灭 率 均 99.90%, 竞 标 时 响 应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20 自 然 菌 平 均 消 亡 率 (100m, 60min)均 90.00%,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21 可 在 有 人 状 态 下 运 行 , 且 对 人 体 没 有 任 何 伤 害 。 22 外 壳 采 用 优 质 镀 锌 钢 板 , 防 老 化 防 自 燃 , 上进 风 下 出 风 结 构 , 面 板 为 一 体 可 上 翻 式 结 构 , 维 修
方 便 。 , 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实 物 照 片23 采 用 新 型 两 段 式 等 离 子 体 电 场 , 杀 菌 效 率 高 ,积 尘 效 果 好 。24 选 用 优 质 活 性 炭 分 子 过 滤 器 , 可 有 效 去 除 有 机气 体 和 异 味 。25 风 量 三 挡 可 调 , 配 有 磁 性 遥 控 器 , 可 吸 附 于 机身 或 金 属 物 体 表 面26 配 有 手 动 预 约 模 式 , 满 足 用 户 更 多 使 用 需 求 。27 增 强 消 毒 功 能 , 可 紧 急 处 理 室 内 感 染 问 题 。 28 预 约 模 式 可 实 现 8时 段 以 上 预 约 开 关 机29 模 块 化 设 计 , 方 便 用 户 维 护 保 养 。30 工 作 时 间 自 动 累 计 功 能 , 清 洗 维 护 自 动 提 醒 功
能 。31 液 晶 中 文 显 示 屏 , 远 红 外 线 遥 控 , 一 键 锁 定 功能 , 防 止 误 操 作 。32 负 氧 离 子 功 能 , 清 新 空 气 。33 等 离 子 体 杀 菌 净 化 模 块 故 障 报 警 风 机 温 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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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通 讯 故 障 报 警 功 能 。34 打 开 面 板 维 护 设 备 时 自 动 断 电 保 护 , 设 备 自 带备 用 保 险 管 。35 设 备 采 用 品 字 尾 电 源 线 , 可 根 据 用 户 要 求 更 换电 源 线 长 度 。36 产 品 配 置 485 WIFI 4G接 口 , 供 用 户 拓 展 使用 。 二 竞 标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是 签 订 合 同 之 日前 两 年 内 或 合 同 签 订 后 生 产 的 。
3 医 用 内 窥 镜洗 消 设 备 1 套 145600.00
一 产 品 设 计 和 功 能 要 求 :1 设 备 设 计 性 质 : 要 求 产 品 设 计 具 有 先 进 性 成熟 性 标 准 性 安 全 性 及 长 期 使 用 寿 命 等 特 性 , 所用 材 料 符 合 医 院 特 定 环 境 的 要 求 , 防 腐 防 潮 。2 生 产 许 可 : 要 求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及 生 产许 可 , 须 取 得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产 品 登 记 二 类 医疗 器 械 注 册 证 。二 技 术 参 数1 符 合 国 家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符 合 内 镜 清 洗消 毒 技 术 规 范 (2017)年 版 要 求 。2 消 洗 流 程 : 由 初 洗 清 洗 漂 洗 消 毒 终 末漂 洗 干 燥 等 过 程 组 成 。
3 设 备 工 作 条 件 要 求 : 环 境 温 度 : 0 45 相对 湿 度 : 80 大 气 压 力 : 70 kPa 106 kPa供 水 压 力 : 0.2 MPa 0.5 MPa 供 水 温 度 5 55 。4 电 源 要 求 : 220V 10A 50HZ 输 入 功 率 KW 1.9KW 噪 音 70dB5 清 洗 槽 及 台 面 : 全 部 采 用 PMMA-ABS 高 分 子 复 合材 料 , 分 段 式 一 体 吸 塑 成 型 , 经 多 次 复 合 , 槽 体 内丝 印 容 量 刻 度 值 , 不 会 脱 落 , 方 便 临 床 使 用 度 量 。该 材 料 抗 压 强 度 高 , 弹 性 好 , 抗 氧 化 , 高 度 耐 酸 碱 ,表 面 光 滑 , 细 菌 附 着 率 低 , 易 清 洗 , 耐 磨 损 , 使 用寿 命 长 , 对 内 镜 无 磨 损 , 对 人 体 无 毒 性 , 是 高 端 医
疗 设 备 的 理 想 材 料 。 采 用 防 泛 水 设 计 , 清 洗 过 程 中溅 到 台 面 的 液 体 全 部 会 流 入 下 水 道 。 前 端 池 边 全 弧形 设 计 美 观 大 方 , 为 内 镜 洗 消 人 员 提 供 腰 腹 部 的 得力 支 撑 , 有 效 缓 解 疲 劳 尺 寸 : 约 500715mm, 内尺 寸 约 405 465 225mm。6 干 燥 台 设 计 要 求 : 全 部 采 用 PMMA-ABS高 分 子 复合 材 料 , 一 次 成 型 , 四 周 带 有 防 护 边 , 有 效 防 止 内镜 及 相 关 附 件 等 的 意 外 滑 落 , 更 加 全 方 位 的 保 护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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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 及 附 件7 功 能 背 板 及 灯 箱 : 多 功 能 自 动 灌 流 器 操 作 部 分安 装 在 功 能 背 板 上 , 倾 斜 角 度 适 宜 , 适 合 人 体 的 操作 习 惯 有 效 的 缓 解 了 操 作 时 手 部 的 疲 劳 与 不 适 。 从视 觉 效 果 上 有 效 的 避 免 了 炫 光 对 操 作 人 员 眼 睛 造成 的 刺 激 , 灯 箱 与 背 板 为 一 次 性 吸 塑 成 型 , 采 用 优质 的 PMMA 高 分 子 复 合 材 料 , 整 体 的 性 能 好 , 防 水防 潮 , 不 存 污 垢 , 防 污 染 , 清 洁 保 养 方 便 快 捷 。 防腐 防 潮 , 永 不 生 锈 , 表 面 无 需 再 做 任 何 其 他 处 理 ,材 料 本 身 具 有 抗 紫 外 线 老 化 的 特 征 。8 台 面 支 架 及 柜 体 : 台 面 支 架 为 优 质 厚 度 约 1.5mm的 304 不 锈 钢 材 料 , 柜 门 为 新 型 环 保 型 E1 食 品 级
复 合 材 料 , 真 空 覆 膜 一 次 性 成 型 , 防 水 抗 腐 蚀 耐酸 碱 抗 压 能 力 强 耐 高 温 抗 老 化 无 异 味 。 分段 倾 斜 式 柜 门 , 美 观 大 方 更 加 人 性 化 有 效 的 消除 了 清 洗 人 员 的 疲 劳 感 。 柜 体 底 板 材 质 要 求 : 柜 体底 板 采 用 PVC塑 钢 板 材 质 , 非 复 合 板 及 碳 钢 烤 漆 板 ,杜 绝 出 现 膨 胀 或 生 锈 的 情 况 , 防 水 防 潮 承 重 力 强 。9 多 功 能 自 动 灌 流 器 : 采 用 触 摸 式 液 晶 大 屏 中 文显 示 操 作 面 板 最 新 国 际 IMD 或 以 上 工 艺 , 一 键启 动 , 操 作 简 单 , 安 全 可 靠 尺 寸 : 约 180115mm,隐 藏 式 设 计 , 节 省 操 作 空 间 。 操 作 面 板 为 触 摸 按 键式 , 全 屏 触 摸 , 模 块 化 设 计 , 使 用 寿 命 长 , 执 行 部件 整 体 设 计 维 修 方 便 。 在 清 洗 漂 洗 终 末 漂 洗 严
格 按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 采 用 洁 净 的 一 次 水 灌 注 ,避 免 二 次 感 染 。 具 有 脉 动 注 液 注 气 吸 引 计 时四 个 功 能 , 一 键 自 动 完 成 整 个 工 作 程 序 , 转 换 器 尺寸 : 约 290130110mm 集 成 芯 片 设 计 , 各 种 数 据可 自 行 自 由 设 定 , 体 积 小 运 行 稳 定 数 据 准 确 。采 用 140 目 以 上 高 精 度 SUS304 不 锈 钢 滤 网 , 过 滤面 积 大 于 1200mm, 能 有 效 过 滤 掉 酶 液 消 毒 液 中的 杂 质 , 防 止 内 镜 管 道 的 堵 塞 。 注 液 流 量 1800mL/min, 注 液 气 接 口 内 径 5mm。10 快 速 接 头 : 快 速 接 头 , 快 速 接 头 的 底 座 与 插 头部 分 全 部 采 用 耐 酸 碱 的 高 分 子 塑 料 , 可 以 有 效 的 防止 酸 碱 腐 蚀 , 增 强 了 耐 磨 性 。 快 速 插 接 头 设 计 位 于
洗 消 槽 后 方 , 操 作 更 加 方 便 自 如 , 只 需 单 手 操 作 就可 完 成 , 浸 泡 时 方 槽 盖 可 实 现 完 全 密 封 , 彻 底 的 消除 消 毒 液 的 扩 散 。11 方 槽 盖 : 整 体 成 型 , 透 明 美 观 , 盖 与 槽 面 结 合紧 密 , 把 手 与 盖 体 为 一 体 成 型 , 使 用 寿 命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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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内 镜 测 漏 系 统 : 1 全 自 动 一 键 测 漏 , 软 式 内 镜 通 入 不 大 于 30kpa空 气 , 压 力 可 调 , 液 晶 显 示 面 板 , 实 时 显 示 测 漏 时压 力 数 值 的 变 化 , 防 止 内 镜 损 坏 。 2 内 镜 测 漏 器 泄 漏 检 测 装 置 和 注 水 装 置 均应 配 置 适 宜 的 活 接 头 , 接 头 便 于 拆 卸 。 通 入 不 大 于30kpa 空 气 时 , 若 产 生 泄 漏 , 泄 漏 检 测 装 置 应 能 提供 可 视 或 声 讯 信 号 。13 水 处 理 器 : 采 用 一 次 水 对 内 镜 的 灌 流 和 冲洗 ,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 5 和 1 分 级 高 精 度 超 微过 滤 , 流 量 : 1.5T/h, 可 更 换 滤 芯 。14 高 压 水 枪 : 优 质 的 304不 锈 钢 材 质 , 杜 绝 水 质
通 过 枪 体 腔 道 的 二 次 污 染 , 防 止 枪 体 腔 道 腐 蚀 而 产生 的 脱 落 物 进 入 内 镜 腔 道 , 从 而 造 成 内 镜 损 坏 定制 的 内 镜 清 洗 专 用 喷 嘴 , 能 适 用 不 同 口 径 的 内 经 接口 , 可 以 自 动 封 闭 注 水 口 , 避 免 水 花 四 射 。 压 力 :自 来 水 标 准 水 压 0.3MPa(恒 定 可 调 , 由 中 心 统 一 控制 ) 流 量 : 5L/min。15 中 心 气 体 处 理 器 : 气 压 调 节 范 围 : 00.75MPa,分 离 空 气 中 的 水 分 及 其 它 杂 质 , 为 医 用 内 窥 镜 清 洗消 毒 设 备 提 供 干 燥 纯 净 的 压 力 空 气 , 并 另 外 设 有 注气 压 力 调 节 器 , 专 为 内 镜 腔 道 提 供 清 洁 而 又 安 全 的气 压 , 不 会 损 坏 内 镜 。16 专 用 空 压 机 : 医 用 无 油 空 压 机 , 全 无 油 保 证 压
缩 气 体 中 绝 无 油 分 子 , 供 气 压 力 : max0.75MPa 供气 量 : 60L/min 储 气 量 : 28L 噪 音 55dB 电 压 :220V 输 入 功 率 : 600 W, 为 医 用 内 窥 镜 清 洗 消 毒设 备 提 供 纯 净 的 压 力 空 气 来 源 。17 高 压 气 枪 : 优 质 304不 锈 钢 材 质 , 杜 绝 纯 净 空气 通 过 枪 体 腔 道 的 二 次 污 染 , 防 止 枪 体 腔 道 腐 蚀 而产 生 的 脱 落 物 掉 入 内 镜 腔 道 , 从 而 造 成 内 镜 损 坏 ,订 制 的 内 镜 清 洗 专 用 喷 嘴 , 能 适 用 不 同 口 径 的 内 镜接 口 。 压 力 : 00.75MPa, 由 中 心 气 体 处 理 器 精 确调 控 气 压 , 压 力 可 准 确 显 示 数 值 , 安 全 可 靠 , 无 需在 枪 体 上 进 行 多 余 的 不 精 确 的 感 觉 性 操 作 。 内 镜作 为 一 个 精 密 和 昂 贵 的 诊 疗 设 备 , 从 洗 消 效 果 和 内
镜 安 全 上 讲 , 都 需 要 对 其 进 行 精 准 的 气 压 控 制 。18 供 气 管 路 : 采 用 优 质 的 专 用 气 动 部 件 , 承 压 强 ,寿 命 长 , 外 径 约 7.9, 8.1 mm, 内 经 约 5.4,5.65 mm, 耐 压 约 15Kg19 给 排 水 系 统 : 给 水 系 统 采 用 全 优 质 SUS304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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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 钢 材 质 水 龙 头 , 优 质 阀 芯 , 360 旋 转 式 设 计 ,有 冷 热 水 接 口 , 冷 热 水 开 关 独 立 控 制 。 多 层 防 腐 防锈 处 理 , 可 承 受 强 酸 强 碱 环 境 的 使 用 优 质 的 PPR冷 热 水 管 材 和 管 件 , 符 合 GB/T 18742.2-2017 和GB/T 18742.3-2017 中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排 水 系 统采 用 : 304不 锈 钢 下 水 器 优 质 PVC钢 丝 排 水 软 管及 PVC-U 专 用 排 水 管 及 管 件 。 功 能 槽 水 龙 头 具 有 过滤 功 能 , 过 滤 网 孔 径 250 m( 60 目 )。20.软 式 单 门 内 镜 储 镜 柜 1 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于 医 院 内 镜 中 心 的 各 类 型 软式 内 窥 镜 的 储 存 2 设 备 电 源 : AC220V 50Hz, 低 耗 环 保 要
求 功 率 150W。 3 储 存 温 湿 度 : 内 镜 储 存 工 作 温 度 0-50 可 调 ,相 对 湿 度 20% 65% 4 储 存 方 式 : 满 足 WS507-2016 软 式 内 镜 清 洗消 毒 技 术 规 范 悬 挂 储 存 的 要 求 , 非 托 盘 式 储 存 5 储 存 数 量 : 单 门 柜 储 存 5 条 以 上 , 各 类 型 软式 内 窥 镜 6 循 环 系 统 : 设 备 储 存 室 实 时 保 持 正 压 状 态 , 防止 外 面 空 气 进 入 储 存 室 内 , 确 保 洁 净 状 态 。 通 过 规范 的 高 水 平 消 毒 的 内 镜 , 可 保 持 内 镜 的 内 外 洁 净 度 7 洁 净 度 : 储 存 柜 正 常 工 作 时 , 柜 内 空 气 洁 净度 7级 要 求 。
8 产 品 防 护 : 为 了 减 少 内 镜 储 存 过 程 中 的 污 染 ,储 存 柜 正 常 工 作 时 , 柜 内 空 气 中 的 沉 降 菌 1cfu/皿 。 9 进 气 过 滤 : 进 入 柜 内 的 空 气 采 用 H13 和 H14两 级 过 滤 , 对 0.3um 的 颗 粒 灰 尘 及 各 种 悬 浮 物 进行 高 效 过 滤 , 过 滤 效 率 99.995%, 有 效 阻 止 空 气中 的 微 生 物 进 入 柜 体 10 柜 内 空 气 消 毒 : 具 有 自 动 和 定 时 两 种 消 毒 模式 , 采 用 特 殊 紫 外 线 杀 菌 灯 消 毒 方 式 对 过 滤 后 的 空气 进 行 消 毒 , 保 证 进 入 柜 内 空 气 的 洁 净 , 有 效 隔 断储 存 内 镜 的 二 次 污 染 11 消 毒 模 式 : 智 能 化 控 制 循 环 风 消 毒 循 环 风 闭
式 空 气 消 毒 系 统 , 程 控 自 动 运 行 , 带 消 毒 累 时 功 能 。 12 微 电 脑 大 屏 液 晶 中 文 控 制 面 板 , 最 新 国 际 IMD工 艺 。 温 度 湿 度 显 示 及 湿 度 自 动 控 制21 反 渗 透 纯 水 机 300L 1 产 水 量 : 280L/小 时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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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纯 水 箱 : 纯 水 箱 300L 3 控 制 方 式 : 全 自 动 运 行 控 制 , 无 需 专 人 看 管 4 处 理 方 式 : 单 级 反 渗 透 技 术 5 进 水 口 压 力 : 0.2Mpa 6 纯 水 电 率 : 电 导 率 15 s/cm 7 脱 盐 率 : 96 99% 8 颗 粒 截 留 率 : 99% 9 微 生 物 截 留 率 : 99% 10 可 溶 性 有 机 物 截 留 率 : 99% 分 子 量 100 11 设 备 重 量 : 约 400kg 12 设 备 外 型 尺 寸 约 : 约 750mm 700mm 1700mm 长 宽 高 (可 根 据 实 际 场 地 定 做
13 电 源 : AC220V/50Hz , 具 有 良 好 接 地 保 护 14 功 率 : 4.5kw 15 水 源 : 城 市 自 来 水 , 供 水 压 力 0.2Mpa0.4Mpa 16 环 境 : 温 度 5 40 , 湿 度 85%RH, 无 粉 尘和 强 电 磁 干 扰 17 反 渗 透 纯 水 机 滤 除 水 中 泥 沙 悬 浮 物 , 余 氯 重 金 属 残 留 农 药 细 菌 病 毒 及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 18 制 水 过 程 全 自 动 控 制 原 水 缺 水 停 机 , 配 有自 动 冲 洗 功 能 19 成 熟 的 RO 膜 成 型 工 艺 , 使 得 RO 膜 微 观 表 面光 洁 度 高 , 不 易 沾 污 且 容 易 冲 洗 排 污 , 保 证 水 质 和
产 水 流 量 20 主 要 零 部 件 均 采 用 先 进 产 品 , 性 能 可 靠 。 21 前 置 保 安 过 滤 器 , 保 护 高 压 泵 及 RO 膜 不 被颗 粒 或 其 它 硬 物 损 坏 , 同 时 设 置 低 压 开 关 保 护 高 压泵 , 不 会 因 供 水 停 止 而 损 坏 。 22 先 进 的 膜 保 护 系 统 , 在 设 备 开 关 时 , 该 装 置自 动 发 出 冲 洗 膜 的 动 作 , 净 化 水 可 自 动 将 膜 面 污 染物 冲 洗 干 净 , 降 低 污 染 速 度 , 延 长 寿 命 23 低 压 聚 酰 胺 复 合 膜 脱 盐 率 高 , 运 行 压 力 低 ,保 证 系 统 的 高 效 并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 产 水 设 有 流 量 计 , 以 监 视 并 调 节 运 行 出 水 量 及 系统 水 利 用 率 , 通 过 合 理 工 艺 设 计 , 水 利 用 率 高 。
电 导 仪 连 续 监 测 显 示 原 水 产 水 的 水 质 。 进 水 及 浓 水 压 力 表 , 连 续 监 测 RO 膜 压 力 差 , 判断 是 否 需 要 清 洗 。 24 可 定 时 高 强 度 紫 外 线 灯 消 毒 , 保 证 纯 水 质 量 ,符 合 内 镜 用 水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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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输 送 管 路 与 消 毒 装 置 构 成 , 有 效 抑 制 细 菌 滋生 , 管 道 压 力 稳 压 可 调 0.1MPA-0.3MPA 。22 内 镜 运 转 车 1 内 镜 运 转 车 转 运 托 盘 材 料 由 高 分 子 复 合 材 料独 立 开 模 制 作 , 表 面 光 滑 一 次 成 型 没 有 死 角 , 可单 独 拿 下 , 便 于 清 理 , 并 配 透 明 防 污 盖 。 2 车 身 彩 色 喷 涂 美 观 大 方 , 具 有 耐 腐 蚀 车行 顺 畅 取 放 方 便 等 优 点 。 3 双 层 设 计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可 将 清 洁 或 污 染 的 内镜 分 层 放 置 , 高 效 中 转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 4 车 轮 采 用 静 音 万 向 刹 车 轮 , 避 免 运 转 中 产 生噪 音 及 颠 簸 。
5 车 身 两 侧 具 有 防 污 盖 挂 取 架 , 方 便 医 护 人 员在 存 取 内 镜 时 防 污 盖 的 存 放 。 6 车 身 采 用 模 块 化 组 成 , 任 一 组 件 可 单 独 拆 卸自 由 组 合 , 避 免 运 输 中 颠 簸 造 成 运 转 车 损 伤 , 导 致运 转 车 在 使 用 中 运 输 线 路 偏 移 。 7 尺 寸 : 长 宽 高 约 540880980mm23 安 装 模 式 : 标 准 定 型 台 面 及 背 板 , 不 伤 室 内 装饰 好 的 墙 地 面 , 自 由 组 合 , 安 装 搬 迁 重 组 升级 , 方 便 灵 活 。 三 竞 标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是 签 订 合 同 之 日前 两 年 内 或 合 同 签 订 后 生 产 的 。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642600.00 元 。 供 应 商 竞 标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采 购 人 公 布 的 预 算 单 价 。 注 : 所 有 设 备 免 费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所 有 数 据 通 讯 技 术 接 口 服 务 , 开 放 接 口 的 费 用由 本 项 目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号 参 数 为 必 备 参 数 配 置 及 要 求 , 对 这 些 必 备 参 数 配 置 及 要 求 的 任 意 一 项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竞 标 无效 , 不 带 号 的 一 般 技 术 参 数 负 偏 离 达 到 3 项 含 3 项 以 上 直 接 导 致 竞 标 无 效 二 核 心 产 品 : 本 表 的 核 心 产 品 为 第 1 项 产 品 : 医 用 等 离 子 体 空 气 消 毒 器 注 : 核 心 产 品 提 供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 按 一 家 供应 商 计 算 , 评 审 后 评 标 价 最 低 的 同 品 牌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评 标 价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 人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谈 判 小 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 其 他 同 品 牌供 应 商 不 作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三 商 务 条 款 :1 质 保 期 及 其 他 要 求 :1.1成 交 人 负 责 送 货 上 门 安 装 调 试 ,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和 施 工 技 术 验 收 规 范 执行 并 验 收 合 格 , 并 负 责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 须 派 出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技 术 人 员 到 现 场 负 责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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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至 正 常 使 用 。1.2 竞 标 产 品 必 须 是 整 套 全 新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制 造 , 满 足 本 项 目 需 求 的 技 术 指 标 的 设备 。 按 国 家 有 关 产 品 三 包 规 定 执 行 三 包 , 质 保 期 起 始 日 期 为 买 方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证 生 效日 期 或 最 终 用 户 出 具 的 最 后 一 份 收 货 证 明 的 收 货 日 期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1 年 特 别 注 明 除 外 终身 维 护 质 保 期 内 出 现 重 大 故 障 导 致 设 备 无 法 使 用 , 给 予 更 换 新 设 备 须 派 出 技 术 人 员 到 达 现 场处 理 故 障 , 并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 质 保 期 内 每 半 年 免 费 上 门 检 查 维 护 , 免 费 上 门 维 修 更 换 配 件 服 务 ,提 供 质 保 期 外 零 配 件 优 惠 供 应 方 案 。 2 售 后 服 务 :2.1响 应 文 件 中 必 须 承 诺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免 费 对 采 购 人 的 使 用 人 员 1 2 名 进 行 操 作 技 术 及相 关 知 识 培 训 , 并 负 责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
2.2竞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 请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可 包 含 : 明 确 保 修 期 免 费 升 级 故 障 响 应 时 间 培 训 内 容 售 后 服 务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如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成 交 无 效 不 定 期 走 访 用 户及 对 设 备 维 修 , 了 解 用 户 的 使 用 情 况 保 修 期 外 零 配 件 若 损 坏 , 提 供 零 配 件 优 惠 服 务 方 案 等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一 次 故 障 , 保 修 期 延 长 一 个 月 。2.3接 故 障 通 知 2 小 时 内 响 应 , 一 般 问 题 在 2 小 时 内 通 过 远 程 方 式 解 决 遇 到 大 的 问 题 , 12 小时 内 派 技 术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维 修 在 接 到 报 修 通 知 后 12 小 时 内 派 技 术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维 修 质 保 期内 定 期 每 半 年 对 设 备 进 行 免 费 保 养 和 维 护 , 提 供 终 身 维 护 和 保 养 服 务 请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电话 和 售 后 服 务 电 话 , 定 期 对 用 户 进 行 回 访 。 技 术 支 持 : 包 括 即 时 回 答 提 出 的 问 题 2.4设 备 校 准 要 求 : 在 设 备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 每 年 免 费 为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进 行 校 准 1 次 , 并 出 具 校 准质 量 检 测 报 告 。
2.5其 余 按 厂 家 承 诺 。3 交 付 或 者 实 施 时 间 及 地 点 :3.1交 货 时 间 :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交 付 使 用 。3.2交 货 地 点 : 广 西 百 色 市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3.3合 格 证 书 生 效 期 规 定 :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并 相 关 资 料 移 交 甲 方 之 日 。3.4货 物 交 接 要 求 :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后 视 为 交 货 , 在 交 货 前 的 运 输 仓 储 装 卸 搬 运 保 管 等 由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4 付 款 方 式 时 间 和 条 件 : 本 项 目 无 预 付 款 ,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后 30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款 的50% 第 一 笔 , 在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6个 月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款 的 45% 第 二 笔 , 剩余 5%的 合 同 款 第 三 笔 , 在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12个 月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无 息 。 成 交
人 在 采 购 人 付 款 前 开 具 完 税 发 票 给 采 购 人 。5 响 应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标 产 品 属 于 2 类 3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凭 证 加 盖 供 应商 单 位 公 章 四 验 收 标 准验 收 执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或 者 其 他 标 准 规 范 , 并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质 量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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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 验 收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成 交 人 承 担 。 报 价 时 应 考 虑 相 关 费 用 。验 收 条 款 :验 收 方 法 及 方 案 :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指 定 机 房 验 收 , 由 采 购 单 位 及 中 标 单 位 双 方 验 收 验 收 条 件 及 标 准 : 一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交 付 投 入 使 用 。 二 验 收 工 作 由 设 备 科 技 术 人 员 设 备 使 用 科 室 负 责 人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的 小 组 院 方小 组 长 为 设 备 使 用 科 室 的 验 收 人 员 与 投 标 人 负 责 安 装 的 技 术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属 医 院 医 疗 验 收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证 标 明 的 内 容 及 招 投 标 技 术 参 数 表 逐 条 进 行 验 收 。 三 验 收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及 合 同 的 技 术 要 求 , 同 时 也 应 符 合 医 疗 器 械 厂 家 提 供 的 技 术 资料 中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和 参 数 要 求 , 参 数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招 投 标 参 数 规 定 , 不 能 以 标 准 配 置 选
购 配 置 为 由 与 招 投 标 参 数 不 符 。 四 验 收 发 现 的 问 题 , 必 须 做 好 记 录 文 字 或 影 像 记 录 , 文 字 记 录 必 须 医 院 与 投 标 人 双 方 验收 人 员 签 字 。 五 设 备 相 关 资 料 由 医 院 档 案 室 接 收 , 并 建 立 设 备 档 案 :1.开 箱 验 收 : 在 设 备 科 技 术 员 投 标 人 人 员 使 用 科 室 负 责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 才 允 许 开 箱 。 1 开 箱 前 首 先 查 看 包 装 是 否 破 损 , 如 有 破 损 , 应 拍 照 留 存 或 双 方 签 字 的 文 字 记 录 。 2 开 箱 后 , 检 查 设 备 部 件 有 否 损 伤 , 如 有 损 伤 , 拍 照 留 存 , 并 作 无 条 件 更 换 处 理 。2.资 料 接 收 : 以 下 资 料 在 验 收 时 由 投 标 人 提 交 档 案 室 查 验 合 格 后 接 收 存 档 : 1 设 备 的 合 法 性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设 备 的 生 产 许 可 证 明 材 料 适 用 于 国 产 品 牌 :A.具 有 医 疗 器 械 属 性 的 设 备 :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1 份 及 PDF 文 档 1 份 。B.具 有 特 种 设 备 属 性 的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复 印 件 1 份 及 PDF文 档 1 份 。C.具 有 计 量 仪 器 属 性 的 设 备 :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1 份 及 PDF 文 档 1 份 。 提 供 设 备 生 产 合 格 证 明A.出 厂 合 格 证 明 : 原 件 及 PDF文 档 各 1 份B.特 种 设 备 检 验 合 格 证 : 原 件 及 PDF 文 档 各 1 份 指 特 种 设 备 整 机 C.特 种 设 备 所 用 材 料 合 格 证 明 : 复 印 件 及 PDF 文 档 各 1 份 指 特 种 设 备 所 用 的 配 件 医 疗 器 械 市 场 监 管 合 法 证 明 材 料
A.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复 印 件 1 件 及 PDF 文 档 1 份 。B.进 口 产 品 投 标 产 品 为 进 口 产 品 时 提 供 , 国 产 不 须 提 供 : 海 关 进 货 单 复 印 件 1 份 及 PDF文 档1份 。 2 经 销 商 的 合 法 性 证 明 材 料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PDF文 档 各 1 份 , 经 营 范 围 必 须 与 所 经 营 的 类 别 相 符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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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及 PDF文 档 各 1 份 , 在 有 效 期 内 提 供 的 营 业 执 照 为 三 证 合 一 的 则 不 需 要提 供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或 属 于 二 类 的 备 案 凭 证 复 印 件 1 份 及 PDF 文 档 1 份 , 经 营 医 疗 器 械级 别 及 经 营 类 别 必 须 与 设 备 的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相 符 。 生 产 厂 给 经 销 商 的 授 权 书 复 印 件 1 份 及 PDF 文 档 1 份 投 标 产 品 为 进 口 产 品 时 , 投 标 文 件 中必 须 提 供 注 : 原 件 已 经 在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国 产 产 品 的 供 货 时 必 须 提 供 或 如 有 投 标 时 投 标 文 件中 提 供 。 3 设 备 随 机 资 料 : 纸 质 使 用 说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留 使 用 科 室 , 一 份 存 档 案 室 , 不 能 提 供 两 份 原 版 的 , 可
提 供 一 份 原 版 , 一 份 复 印 件 , 但 原 版 必 须 存 放 档 案 室 , PDF文 档 交 设 备 科 存 储 于 管 理 系 统 。 电 路 图 其 它 技 术 文 件 软 件 光 盘 系 统 光 盘 视 频 光 盘 及 其 它 电 子 版 原 件 资 料 , 设 备 安 装调 试 结 束 后 必 须 存 放 医 院 档 案 室 。 计 量 仪 器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计 量 仪 器 检 定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PDF 文 档 各 1 份 。 设 备 装 箱 单 配 置 清 单 。 每 台 设 备 1 份 操 作 规 定 程 序 操 作 规 程 卡 片 , 由 厂 方 制 作 的 质 量 好 耐 用 纸 质 版 。 送 货 清 单 , 清 单 包 括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单 价 , 总 金 额 , 送 货 公 司 与 合 同 公 司 一 致 。 六 技 术 性 能 验 收 :1 以 招 投 标 参 数 为 依 据 , 以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为 原 则 , 验 收 由 设 备 使 用 科 室 人 员 负 责 , 投 标 参 数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参 数 要 求 以 验 收 实 际 结 果 为 准 。2 验 收 前 由 设 备 科 负 责 向 验 收 小 组 提 供 招 投 标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表 及 设 备 清 单 。3 设 备 清 单 必 须 与 招 投 标 参 数 相 符 合 , 如 有 出 入 , 以 招 投 标 参 数 为 准 。4.验 收 必 须 以 招 投 标 参 数 为 基 准 , 对 招 标 技 术 响 应 表 逐 条 进 行 验 收 , 对 于 技 术 响 应 表 与 招 投 标技 术 参 数 不 符 的 , 作 如 下 处 理 : 1 技 术 响 应 表 与 招 投 标 参 数 比 较 有 漏 项 的 , 以 不 实 质 响 应 招 投 标 要 求 论 处 。 2 实 际 是 负 偏 离 的 参 数 , 响 应 表 中 标 明 负 偏 离 , 经 评 标 仍 然 中 标 的 , 说 明 不 影 响 设 备 质 量 使 用 与 档 次 , 验 收 时 以 负 偏 离 验 收 , 设 备 视 为 接 受 。 如 果 对 质 量 使 用 与 档 次 有 影 响 的 , 以 不实 质 响 应 招 投 标 要 求 论 处 。
3 实 际 是 负 偏 离 的 参 数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明 是 无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4 实 际 是 无 偏 离 参 数 , 响 应 表 中 标 明 是 正 偏 离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5 实 际 是 正 偏 离 参 数 , 但 验 收 时 并 没 有 达 到 响 应 表 中 标 明 的 正 偏 离 幅 度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6 备 用 功 能 。 是 指 设 备 主 机 具 备 相 应 的 功 能 , 但 需 要 增 加 相 应 的 软 件 硬 件 配 件 才 能 实 现 ,除 非 需 要 在 使 用 期 限 内 升 级 , 本 次 招 投 标 中 不 设 备 用 功 能 参 数 , 需 要 这 种 功 能 时 , 标 书 必须 有 明 确 注 明 备 用 功 能 字 样 。 验 收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携 带 相 关 部 件 进 行 验 收 , 以 证 明 设 备 确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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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备 相 关 功 能 , 验 收 完 成 后 相 关 部 件 投 标 人 带 回 , 如 果 拒 绝 携 带 相 关 部 件 验 收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处 。 7 对 于 招 标 文 件 只 要 求 具 备 的 功 能 或 性 能 , 但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详 细 标 明 硬 件 配 置 参 数 , 同 时招 标 文 件 也 没 有 注 明 备 用 功 能 字 样 , 投 标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配 齐 相 关 软 件 硬 件 后 , 予 以 接 受 ,凡 出 现 可 配 等 不 明 确 意 义 字 样 , 处 理 原 则 是 可 配 可 不 配 的 必 须 配 , 不 得 以 必 须 增 购 相关 软 硬 件 才 能 具 备 或 者 以 此 为 选 配 , 必 须 加 钱 另 买 为 由 要 求 医 院 方 额 外 开 支 才 能 达 到 相应 功 能 项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愿 意 提 供 相 关 软 硬 件 配 置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8 对 于 以 招 标 参 数 不 同 的 参 数 概 念 , 应 标 时 出 现 张 冠 李 戴 现 象 , 如 以 速 度 参 数 响 应 长度 参 数 等 , 按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9 替 代 技 术 或 同 类 技 术 , 指 用 另 一 种 与 招 标 参 数 完 全 不 一 样 的 技 术 应 标 , 验 收 时 必 须 提 供技 术 白 皮 书 , 说 明 与 招 标 参 数 原 理 不 同 但 目 的 与 效 果 相 同 , 验 收 时 实 际 使 用 效 果 与 招 标 参 数 一样 , 并 得 到 使 用 科 室 验 收 专 家 的 认 可 , 才 能 判 定 无 偏 离 , 否 则 判 定 为 负 偏 离 , 如 果 达 不 到 相 应使 用 效 果 , 投 标 文 件 却 以 无 偏 离 甚 至 以 正 偏 离 响 应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10 对 于 以 含 义 相 同 而 名 字 不 同 的 参 数 名 称 响 应 , 供 货 验 收 时 必 须 提 供 白 皮 书 等 有 效 证 明材 料 , 并 得 到 医 院 有 关 专 业 人 员 的 认 可 , 以 无 偏 离 论 处 , 否 则 判 定 为 负 偏 离 , 负 偏 离 情 况 下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标 明 为 无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响 应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11 复 合 参 数 , 一 个 参 数 有 多 个 技 术 指 标 , 必 须 全 部 响 应 。 如 果 只 响 应 其 中 一 部 份 指 标 ,以 负 偏 离 论 处 ,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标 明 为 无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12 对 于 区 间 涵 盖 值 参 数 , 如 频 率 范 围 为 x-y, 等 , 其 下 界 值 更 低 , 上 界 值 更 高 , 才 能判 定 正 偏 离 其 中 一 端 负 偏 离 , 不 管 另 一 端 实 际 情 况 如 何 , 均 判 定 负 偏 离 ,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还 标明 正 偏 离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13 对 于 区 间 任 意 值 参 数 , 如 a 尺 寸 b , 尺 寸 在 区 间 a-b内 任 意 一 个 数值 均 为 无 偏 离 , 超 出 约 定 区 间 范 围 为 负 偏 离 , 此 类 参 数 没 有 正 偏 离 , 如 果 为 负 偏 离 者 , 如 果 投标 文 件 仍 标 明 为 无 偏 离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此 类 参 数 出 现 正 偏 离 , 也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14 指 定 值 参 数 : 不 是 大 于 值 也 不 是 小 于 值 , 更 不 是 区 间 值 , 只 有 应 标 数 据 一 致 , 才 能 定为 无 偏 离 , 应 标 参 数 不 一 致 , 为 负 偏 离 , 此 参 数 没 有 正 偏 离 。 如 果 与 应 标 参 数 不 一 致 , 而 响 应为 无 偏 离 , 以 虚 假 应 标 论 处 。
15 按 常 识 , 设 备 特 殊 的 工 作 环 境 工 作 条 件 必 须 配 置 的 软 硬 件 才 能 发 挥 设 备 效 用 的 , 即 使招 标 技 术 参 数 表 没 有 表 明 , 投 标 人 也 必 须 提 供 , 不 能 以 招 标 没 有 要 求 而 拒 绝 提 供 。 如 : 除 颤 器有 可 能 在 远 离 电 源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 必 须 配 置 电 池 , 即 使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明 确 标 明 电 池 , 投 标 人 也不 能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提 供 电 池 。 16 供 应 商 成 交 后 , 采 购 人 在 货 物 验 收 阶 段 发 现 货 物 的 技 术 参 数 指 标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该 货物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的 , 属 虚 假 应 标 行 为 , 采 购 人 将 终 止 合 同 拒 收 货 物 , 追 究 该 中 标 人 违 约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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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采 购 人 因 采 购 时 间 延 长 造 成 采 购 人 经 济 等 方 面 损 失 , 视 情 况 采 购 人 将 违 约 情 况 上 报 采 购 监督 管 理 部 门 。5.试 运 行 : 设 备 使 用 科 室 验 收 人 员 按 设 备 说 明 书 要 求 在 投 标 人 指 导 下 , 常 规 负 荷 试 运 行 两 个 工作 日 , 没 有 出 现 异 常 者 , 为 合 格 。 七 对 于 验 收 条 件 及 标 准 第 六 条 技 术 性 能 验 收 第 四 点 验 收 必 须 以 招 投 标 参 数为 基 准 , 对 招 标 技 术 响 应 表 逐 条 进 行 验 收 , 对 于 技 术 响 应 表 与 招 投 标 技 术 参 数 不 符 的 , 作 如 下处 理 : 业 主 方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公 告 前 , 有 权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复 核 , 如 果 发 现 属 于 负 偏 离 , 偏离 说 明 仍 写 无 偏 离 或 正 偏 离 , 属 于 无 偏 离 , 偏 离 说 明 仍 写 正 偏 离 , 作 为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并 报 采 购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
八 设 备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不 予 接 收 。1.设 备 部 件 损 伤 , 影 响 整 机 外 观 或 性 能 , 投 标 人 又 不 愿 意 更 换 的 不 予 接 收 。2. 设 备 验 收 时 的 技 术 参 数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参 数 一 致 , 带 号 的 参 数 , 验 收 中 发 现 不 实 质响 应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要 求 , 设 备 不 予 接 收 带 号 的 参 数 , 必 须 百 分 之 百 满 足 , 验 收 发 现 是负 偏 离 , 不 予 接 收 验 收 发 现 不 带 允 许 偏 离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或 者 辅 助 功 能 项 目 发 生 负偏 离 超 过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项 数 的 , 不 予 接 收 。3.对 于 标 准 功 能 或 者 常 规 操 作 所 必 须 的 软 硬 件 配 置 , 设 备 安 全 必 须 的 软 硬 件 配 置 , 国 家 相 关 标准 规 定 配 置 , 行 业 内 认 可 的 配 置 , 如 果 不 配 置 , 即 使 招 标 参 数 没 有 标 明 详 细 配 置 , 投 标 人 必 须无 条 件 提 供 , 如 不 提 供 , 设 备 不 予 接 收 。
4.验 收 时 出 现 一 项 不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投 标 要 求 或 一 项 验 收 条 款 规 定 的 虚 假 应 标 情 形 者 , 设 备 不 予接 收 。5.设 备 使 用 没 有 完 成 , 使 用 人 员 还 未 能 独 立 使 用 ,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培 训 , 否 则 不 予接 收 。 九 设 备 属 于 不 予 接 收 的 情 形 , 视 为 设 备 没 有 交 接 , 投 标 人 不 得 将 设 备 放 在 医 院 任 何 场 地 ,无 条 件 搬 走 。 十 培 训 条 款 验 收 : 设 备 安 装 结 束 后 , 投 标 人 必 须 培 训 使 用 科 室 的 操 作 人 员 , 直 到 熟 悉 掌 握机 器 性 能 及 操 作 。 十 一 验 收 合 格 证 签 署 : 设 备 经 投 标 人 安 装 人 员 设 备 科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科 室 验 收 人 员 认 为 合 格 并 全 部 签 署 验 收 合 格 证 后 , 验 收 合 格 证 生 效 。 十 二 验 收 合 格 生 效 : 验 收 合 格 日 期 以 最 后 验 收 完 成 项 目 为 准 , 设 备 验 收 时 间 计 算 在 供 货 期内 , 按 合 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不 按 时 完 成 验 收 造 成 逾 期 供 货 事 实 , 由 投 标 人承 担 相 关 合 同 责 任 。 十 三 设 备 交 接 : 验 收 合 格 后 视 为 设 备 交 接 , 在 验 收 合 格 前 设 备 属 于 投 标 人 , 所 有 运 输 仓储 装 卸 保 管 搬 运 等 其 相 关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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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如 投 标 响 应 条 件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验 收 条 款 有 冲 突 的 造 成 无 法 验 收 的 , 将 报 采 购 监 督 管 理部 门 处 理 。1 验 收 时 提 供 完 整 应 用 中 文 操 作 说 明 书 维 修 手 册 和 详 细 技 术 参 数 手 册 及 其 它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一 式 二 份 提 供 正 版 软 件 光 盘 。2. 1 设 备 制 造 商 授 权 的 技 术 人 员 到 现 场 免 费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设 备 , 确 保 设 备 技 术 指 标 验 收 合 格 ,并 在 用 户 单 位 指 定 机 房 免 费 培 训 操 作 技 术 人 员 。 2 要 求 与 医 院 信 息 网 络 数 据 互 联 互 通 , 与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连 接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3.生 产 厂 家 为 用 户 提 供 产 品 终 身 技 术 支 持 技 术 服 务 。4 培 训 条 款 :由 生 产 厂 家 为 用 户 提 供 使 用 技 术 培 训 , 使 用 培 训 为 验 收 要 件 之 一 , 没 有 经 过 培 训 , 视 为 没 能 完
成 验 收 。 1 培 训 对 象 : 使 用 科 室 的 设 备 使 用 人 员 及 维 修 人 员 。 2 培 训 形 式 : 现 场 使 用 培 训 : 安 装 调 试 结 束 后 , 投 标 人 培 训 工 程 师 对 机 器 正 确 使 用 方 法 进 行 示 范 操 作 , 保证 教 会 使 用 人 员 能 正 确 使 用 设 备 集 中 授 课 : 厂 方 培 训 项 目 使 用 专 门 讲 义 进 行 授 课 , 并 进 行 考 核 考 试 。 外 出 学 习 : 投 标 人 负 责 提 供 设 备 使 用 人 员 到 国 内 知 名 医 院 进 行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 并 取 得 相 应 合格 证 书 。 3 相 关 规 定 :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必 须 以 集 中 授 课 的 方 式 进 行 培 训 现 场 培 训 :
a.50万 元 单 价 100 万 元 的 设 备b.操 作 相 对 复 杂 的 设 备 。c.临 床 要 求 操 作 精 度 比 较 高 的 设 备 。d.侵 入 性 操 作 设 备 。e.设 备 科 认 为 必 须 用 集 中 授 课 方 式 现 场 培 训 的 方 式 的 其 它 情 况 。 属 于 以 下 情 形 , 必 须 以 现 场 培 训 集 中 授 课 外 出 学 习 方 式 进 行 培 训 :a.单 价 100万 元 的 设 备 。b.操 作 要 求 极 高 的 设 备 。c.诊 断 及 治 疗 要 求 具 备 相 应 知 识 及 经 验 的 设 备 。d.由 于 开 展 新 技 术 的 设 备 。
e.设 备 科 认 为 必 须 采 用 现 场 培 训 集 中 授 课 外 出 学 习 方 式 进 行 培 训 的 其 它 情 形 。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可 只 采 取 现 场 培 训 方 式 进 行 培 训a.简 单 的 仪 器 , 如 一 类 呼 吸 机 。b.医 院 常 用 的 仪 器 , 相 关 使 用 人 员 比 较 熟 悉 其 操 作 。c.与 诊 断 及 治 疗 效 果 影 响 不 大 的 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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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相 关 专 家 认 为 只 需 要 简 单 培 训 就 可 以 掌 握 其 操 作 的 设 备 。 外 出 培 训 人 员 , 使 用 科 室 操 作 人 员 医 生 或 /护 士 维 修 人 员 。a.单 价 100万 以 上 设 备 , 使 用 人 员 外 出 培 训 2 人 , 到 国 内 知 名 医 院 , 要 求 能 熟 练 掌 握 。b.维 修 人 员 1 人 , 到 厂 方 指 定 培 训 基 地 , 要 求 保 修 期 结 束 后 能 独 立 对 简 单 故 障 进 行 维 修 。 现 场 培 训 及 集 中 授 课 培 训 规 定 培 训 内 容 :a.设 备 的 结 构 及 功 能 特 点 。b.设 备 的 操 作 规 定 程 序 。c.设 备 的 正 确 使 用 方 法 。d.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 方 法 。e.设 备 的 使 用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f.设 备 的 简 单 故 障 处 理 及 报 修 程 序 。g.厂 方 认 为 其 它 必 须 传 授 的 内 容 。 4 培 训 的 验 收 : 培 训 结 束 ,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交 设 备 科 确 认 : 现 场 培 训 只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登 记 表 。 集 中 授 课 必 须 有 使 用 科 室 相 关 培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讲 义 课 件 考 核 成 绩 资 料 。 外 出 学 习 必 须 向 设 备 科 提 供 相 关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五 采 购 人 的 其 他 要 求1 竞 标 产 品 为 进 口 产 品 时 , 若 供 应 商 为 非 生 产 厂 家 ,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有 产 品 的 生 产 厂 家 或区 域 代 理 出 具 的 的 供 货 证 明 函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2 竞 标 产 品 为 国 产 产 品 时 , 若 供 应 为 商 非 生 产 厂 家 , 交 货 时 提 供 或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如 有
所 有 产 品 的 生 产 厂 家 或 区 域 代 理 出 具 的 的 供 货 证 明 函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合法 来 源 拒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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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一 谈 判 小 组 成 立1.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立 :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数 不 得 少 于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采 购 工 程 ,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3.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在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3.1确 认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3.2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3.3审 查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并 作 出 评 价 3.4要 求 供 应 商 解 释 或 者 澄 清 其 响 应 文 件
3.5编 写 评 审 报 告 3.6告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供 应 商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4.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4.1遵 纪 守 法 , 客 观 公 正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4.2根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独 立 进 行 评 审 , 对 个 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3参 与 评 审 报 告 的 起 草 4.4配 合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质 疑 4.5配 合 财 政 部 门 的 投 诉 处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5.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响 应 文 件 由 谈 判 小 组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于 谈 判 地 点 开 启 。二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6.谈 判 小 组 确 认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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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 格 审 查7.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谈 判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7.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制 , 凡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7.3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而 导 致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1 未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2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注 : 其 中 信 用 查 询 规 则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 4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7.4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8.6条 规 定 除 外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应 当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8.符 合 性 审 查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对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竞 标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 求 符 合 性 审 查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8.1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而 导 致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资 料 的 。 2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8.2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任 何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负 偏 离 , 其 竞 标 将 被 视为 竞 标 无 效 。谈 判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8.3谈 判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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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8.4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2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或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3 为 无 效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或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4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2条 规 定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5 项 目 完 成 时 间 交 货 时 间 服 务 完 成 时 间 或 服 务 期 等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标 的 商 务 条 款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6 商 务 条 款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项 目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谈 判 小 组 认 定 无效 的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11 未 响 应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12 属 于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6条 和 第 7.8条 2 的 情 形 的 13 法 律 法 规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技 术 评 审1 明 显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规 格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 或 者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标
的 技 术 指 标 主 要 功 能 或 标 明 实 质 性 的 要 求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2 技 术 评 审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项 目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3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2条 规 定 中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4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谈 判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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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竞 标 技 术 方 案 不 明 确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未 允 许 但 存 在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6 法 律 法 规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3 报 价 评 审1)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2 条 规 定 中 的 竞 标 报 价 表 的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的 3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15.3条 情 形 的 4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供 应商 未 就 所 竞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存 在 有 选 择 有 条 件 报 价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8.5谈 判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谈 判 小 组 从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8.6公 开 招 标 的 货 物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招 标 过 程 中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经 评 审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谈 判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只 有 两 家 时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74 号 令 第 四 条 经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与 该 两 家 供 应 商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
8.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谈 判 环 节 ,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三 谈 判9.谈 判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 并 给 予 所 有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谈 判 机 会 。 符 合 谈 判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谈 判 地 点参 加 现 场 谈 判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谈 判 的 ,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谈 判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0.在 谈 判 过 程 中 ,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和 谈 判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须 经 采 购 人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11.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12.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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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放 弃提 交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3.谈 判 中 ,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14.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谈 判 过 程 和 重 要 谈 判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谈 判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5.谈 判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规 定 合 理 期 限 内 补 充 修 改 。16.最 后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四 最 后 报 价17.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家 。18.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谈 判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视 同 放 弃 最 后 报 价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9.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20.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 采 购 人 采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21.谈 判 小 组 收 齐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谈 判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 审查 。 22.响 应 文 件 首 次 及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22.1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2.2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2.3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22.4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3.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首 次 及 最 后 报 价 若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4.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五 最 后 报 价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性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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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26.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投 标 产 品全 部 为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 并 在 其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对 其 最 后 报 价 给 予 10%的扣 除 。27.按 照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 号 的 规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 采购 政 策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28.按 照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 的 规 定 , 残 疾 人 福 利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采 购 政 策 。 残 疾 人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提 供 该 通 知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负 责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29.政 策 性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所 竞 标 全 部 货 物 由 小 型 或 者 微 型 企 业 制 造 。 对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的竞 标 报 价 给 予 10%的 扣 除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审 报 价 , 即 评 审 报 价 竞 标 报 价 1-10% 。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 采 购 项 目 , 联 合 协 议 或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3%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审 价 , 即 评审 报 价 竞 标 报 价 1-3% 。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 评 审 报 价 竞 标 报 价 。30.非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或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依 据 品 目 清 单 和 认 证 证 书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 供应 商 应 能 够 提 供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方可 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优 先 推 荐 。 对 供 应 商 竞 标 报 价 中 节 能 产 品 或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部 分 的 报 价 给 予 2%的 价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非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无 线 局 域 网 产 品 , 依 据 无 线 局 域 网 认 证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以 下 简 称 清 单 实 施 优 先 采 购 。 对 供 应 商 竞 标 报 价 中 无 线 局 域 网 产 品 部 分 的 报 价 给 予 2%的 价 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参 与 评 审 。31.除 上 述 情 况 外 , 评 审 价 最 后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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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 :32.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评 审 价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提 出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人 评 审 价 相 同 时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依 次 推 荐 最 后报 价 相 同 时 , 由 谈 判 小 组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程 序 推 荐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七 除 本 章 第 8.6 条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活 动 终 止 终 止 后 , 若 采 购 人 需 要 采 取 调 整 采 购 预 算 或 项 目 配 置 标 准 等 ,或 采 取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的 , 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注 : 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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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分 标 : 如 有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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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分 标 : 如 有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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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正 本 /副 本资 格 证 明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分 标 : 如 有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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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 式 后 附 。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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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采 购 人 的 附 属 机 构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在 获 知 本 项 目 采 购 信 息 后 , 与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及 其 附属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联 系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将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包 括 补 遗 文 件 如 有 (3)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4)响 应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及 由 本 人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其 他 机 构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 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 两 项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谈 判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行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免 除 法 律 责 任的 辩 解 。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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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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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管 理 关 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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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分 标 : 如 有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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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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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一 我 公 司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或 不 同 供应 商 报 名 的 IP 地 址 一 致 的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二 我 公 司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争 性 谈 判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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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 元项号 货 物名 称 数量 产 地 品 牌 及厂 家 规 格型 号 单价 竞 标 报 价 12
合 计 金 额 大 写 : 人 民 币 竞 标 货 物 中 , 属 于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总 值 为 具 体 明 细详 见 附 表 , 附 表 格 式 自 拟 , 占 本 竞 标 报 价 的 比 例 为 % 属 于 优先 采 购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总 值 为 具 体 明 细 详 见 附 表 , 附表 格 式 自 拟 , 占 本 竞 标 报 价 的 比 例 为 %。注 : 1.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2.报 价 一 经 涂 改 , 应 在 涂 改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3.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列 明 采 购 专 用 耗 材 的 , 应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件 规 定 的 耗 材 量 或 按 耗 材 的 常 规 试 用 量 提 供 报 价 。4.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供 应 商 名 称 处 必 须 列 明 联 合 体 各 方 名 称 ,标 注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名 称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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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盖 章 处 须 加 盖 联 合 体 各 方 公 章 , 否 则 其 响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6.如 有 多 分 标 , 分 别 列 明 各 分 标 的 报 价 表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效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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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证 明 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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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如 有 委 托 时 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附 :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企 业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注 :
1.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名 , 不得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2.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竞 标 的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定 代 表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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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注 : 按 采 购 需 求 具 体 条 款 修 改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商 务 条 款 要 求 是 否偏 离 供 应 商 的 承 诺 或 说 明质 保 期售 后 服 务 要 求交 付 或 者 实 施时 间 及 地 点付 款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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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需 求 偏 离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货 物 名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件 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具 体 响应 响 应 /偏离 说明1234
5说 明 : 应 对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三 章 谈 判 采 购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要 求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已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技 术 规格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并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响 应 和 偏 离 。 特别 对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所 供 设 备 的 具 体 参 数值 。 如 果 仅 注 明 符 合 满 足 或 简 单 复 制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求 , 将 导 致 谈 判 被 拒 绝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自 然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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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 文 件 格 式 联 合 体 竞 标 协 议 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名 称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竞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竞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为 联 合 体 名 称 牵 头 人 。2.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授 权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参 加 竞 标 活 动 , 签 署 文件 及 对 文 件 的 盖 章 ,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进 行 合同 谈 判 活 动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 以 及 处 理 与 本竞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3.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在 本 项 目 中 签 署 和 盖 章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一
切 事 宜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均 予 以 承 认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将 严 格 按 照 竞 争性 谈 判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和 合 同 的 要 求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并 向 采 购 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4.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5.本 协 议 书 自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6.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采 购 人 各 执 一 份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联合 体 协 议 签 订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自 拟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名 称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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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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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体 竞 标 授 权 委 托 书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根 据 牵 头 人 名 称 与 联 合 体 其 他 成 员 名 称 签 订 的 联 合 体 竞 标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 牵 头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姓 名 现 授 权 姓 名 为 联 合 委 托 代 理 人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牵 头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牵 头 人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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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本 公 司 联 合 体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 提 供 的 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制造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企 业 名 称 章 :日 期 :注 : 1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2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依 法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优 惠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时 , 同 时 公 告 其 中 小 企 业声 明 函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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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 的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单 位 承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依 法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中 标 结 果时 , 同 时 公 告 其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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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采 购 合 同 文 本采 购 人 甲 方 :供 应 商 乙 方 :采 购 计 划 号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合 同 类 型 : 买 卖 合 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条 款 和 乙 方 投 标 竞 标 承诺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序 号 标 的 的 名 称 商 标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元 金 额 元 123
合 计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小 写 第 二 条 标 的 质 量1.乙 方 所 提 供 标 的 的 名 称 商 标 品 牌 生 产 厂 家 规 格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等 内 容 必 须 与 乙 方 投 标 响应 文 件 及 有 关 承 诺 相 一 致 , 且 满 足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2.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全 新 未 使 用 的 原 装 产 品 , 且 在 正 常 安 装 使 用 和 保 养 条 件 下 , 其 使 用寿 命 期 内 各 项 指 标 均 达 到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的 承 诺 。第 三 条 履 行 时 间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1.履 行 时 间 期 限 : 注 :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且 与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一 致 2.履 行 地 点 : 注 :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且 与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一 致 3.履 行 方 式 1 乙 方 负 责 货 物 运 输 , 货 物 的 运 输 方 式 : 不 限 。 2 交 货 方 式 : 乙 方 将 货 物 送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第 四 条 包 装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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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均 应 按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要 求 的 包 装 材 料 包 装 标 准 包 装 方 式 进 行 包 装 。2.乙 方 应 在 货 物 发 运 前 对 其 进 行 满 足 运 输 距 离 防 水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和 防 破 损 装 卸 等 要 求 包 装 ,以 保 证 货 物 安 全 运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3.货 物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货 物 属 于 进 口 产 品 的 , 供 货 时 应 同 时 附 上 中 文 使 用 说 明 书 质 量 检 验 证 明书 质 量 合 格 证 随 配 附 件 和 工 具 以 及 清 单 一 并 附 于 货 物 包 装 内 。第 五 条 安 装 和 培 训1.安 装 时 间 : 交 货 时 间 前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 如 需 延 长 , 需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安 装 地点 : 。2.安 装 要 求 : 乙 方 应 当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如 有 或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安 装 。
3.甲 方 应 提 供 必 要 安 装 条 件 如 场 地 电 源 水 源 等 。4.乙 方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的 承 诺 对 甲 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培 训 时 间 : 乙 方 提 出 培 训 时 间申 请 , 双 方 自 行 确 定 时 间 培 训 地 点 :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内 。第 六 条 合 同 价 款 及 支 付1.本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付 款 。2.合 同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 。3.合 同 价 款 包 括 竞 标 货 物 包 括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等 的 价 格 包 括 已 在 中 国 国 内 的 进 口 货 物 完税 后 的 仓 库 交 货 价 展 室 交 货 价 或 货 架 交 货 价 , 竞 标 货 物 运 输 含 保 险 安 装 如 有 调 试 检 验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所 有 伴 随 服 务 工 程 等 费 用 和 税 费 。
4.付 款 进 度 安 排 : 本 项 目 无 预 付 款 ,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后 30 日 内 支 付 第 一 笔 合 同 款 的 50%,第 二 笔 合 同 款 在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6 个 月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款 的 45%, 第 三 笔 剩 余 5%的 合 同款 , 在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12个 月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无 息 。 乙 方 在 甲 方 付 款 前 开 具 完 税 发 票 给甲 方 。5.资 金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第 七 条 验 收 交 付 标 准 和 方 法1.验 收 标 准 和 方 法 1 验 收 标 准 : 货 物 验 收 标 准 , 伴 随 工 程 服 务 验 收 标 准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或 者 其 他 标 准 规 范 2 验 收 程 序 及 方 法 :
1 乙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义 务 后 , 书 面 向 甲 方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2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验 收 申 请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 并 提 出 验 收 意 见 , 逾 期 不 验 收 的 , 视 同验 收 合 格 。 甲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的 , 其 验 收 时 间 以 该 项 目 验 收 方 案 确 定 的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3 本 项 目 验 收 由 验 收 小 组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对 每 一 项 技 术 和 商 务 要 求 的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4 验 收 结 束 后 , 验 收 小 组 出 具 采 购 验 收 书 , 验 收 书 应 当 包 括 每 一 项 技 术 和 商 务 要 求 的 履 约 情 况 ,并 列 明 项 目 总 体 评 价 , 由 验 收 小 组 甲 方 和 乙 方 共 同 签 署 。 甲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的 , 其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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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结 果 以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验 收 书 结 论 为 准 , 甲 方 和 乙 方 共 同 签 署 确 认 。5 验 收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6 验 收 书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受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一 份 如 有 。7 验 收 结 论 不 合 格 的 , 乙 方 应 自 收 到 验 收 书 后 5 日 内 及 时 予 以 解 决 。 经 乙 方 对 验 收 结 论 不 合 格 的货 物 进 行 整 改 后 , 仍 然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经 双 方 协 商 , 可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更 换 : 由 乙 方 承 担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贬 值 处 理 : 由 甲 乙 双 方 合 议 定 价 。2.交 付 标 准 和 方 法 1 除 售 后 服 务 验 收 外 , 验 收 结 论 合 格 的 , 乙 方 应 自 收 到 验 收 书 后 5 日 内 向 甲 方 交 付 使 用 。
2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和 风 险 自 交 付 时 起 由 乙 方 转 移 至 甲 方 , 货 物 交 付 给 甲 方 之 前 所 有 风 险 均 由 乙 方承 担 。第 八 条 售 后 服 务1.乙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 为 甲 方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2.质 量 保 修 范 围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保 修期 : 。第 九 条 履 约 保 证 金1.履 约 保 证 金 : 免 缴 纳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或 者 违 反 合 同 项 下 所 作 保 证 的 , 应 向 对 方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修 理 更 换 退 货 等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 。2.乙 方 未 能 按 时 交 付 货 物 的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从 迟 交 的 第 一 周 到 第 四 周 , 每 周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为 合 同 价 款 报 酬 的 0.5% 2 从 迟 交 的 第 五 周 到 第 八 周 , 每 周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为 合 同 价 款 报 酬 的 1% 3 从 迟 交 第 九 周 起 , 每 周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为 合 同 价 款 报 酬 的 1.5% 。 在 计 算 迟 延 交 付 违 约金 时 , 迟 交 不 足 一 周 的 按 一 周 计 算 。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的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价 款 报 酬 的 10% 。 迟 延交 付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继 续 交 付 相 关 合 同 货 物 的 义 务 , 但 如 迟 延 交 付 必 然 导 致 合 同 货 物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等 工 作 推 迟 的 , 相 关 工 作 应 相 应 顺 延 。3.甲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延 迟 付 款 违 约 金 。 迟 延 付 款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1 从 迟 付 的 第 一 周 到 第 四 周 , 每 周 迟 延 付 款 违 约 金 为 迟 延 付 款 金 额 的 0.5% 2 从 迟 付 的 第 五 周 到 第 八 周 , 每 周 迟 延 付 款 违 约 金 为 迟 延 付 款 金 额 的 1% 3 从 迟 付 第 九 周 起 , 每 周 迟 延 付 款 违 约 金 为 迟 延 付 款 金 额 的 1.5% 。 在 计 算 迟 延 付 款 违 约 金 时 ,迟 付 不 足 一 周 的 按 一 周 计 算 。 迟 延 付 款 违 约 金 的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价 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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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和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的 ,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价 款 报 酬 的 3%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因 某 一 方 原 因 导 致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采 购 合 同 的 , 该 方 应 当 对 另 一 方 受 到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或 者补 偿 。6.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1.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 延 长 , 其 延 长 期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2.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第 三 方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出 具 的 证明 。
3.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一 百 二 十 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争 议 解 决1.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邀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对 货 物 质 量 进 行 鉴 定 。 货 物 符 合 标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货 物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2.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者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不 能 解 决 , 按 下 列 2 方 式 解 决 : 1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1. 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 甲 乙 双 方 不 得 擅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2.采 购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文 件 构 成1.采 购 合 同2.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3.投 标 响 应 文 件 4.采 购 文 件 及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或 补 充 通 知
5.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6.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互 相 补 充 和 解 释 。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之 间 存 在 矛 盾 或 者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上 述 文 件 的 排 列 顺序 在 先 者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知 识 产 权 和 保 密 要 求1.甲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全 部 图 纸 文 件 和 其 他 含 有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资 料 , 其 知 识 产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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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于 甲 方 。2.除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不 因 签 署 和 履 行 合 同 而 享 有 乙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提 供 给甲 方 的 图 纸 文 件 配 套 软 件 电 子 辅 助 程 序 和 其 他 含 有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资 料 的 知 识 产 权 。3.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货 物 在 使 用 时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 如 合 同 货 物 涉 及知 识 产 权 , 则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在 使 用 合 同 货 物 过 程 中 免 于 受 到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的 主 张 索赔 或 诉 讼 的 伤 害 。4.如 果 甲 方 收 到 任 何 第 三 方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索 赔 或 诉 讼 ,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 应 以 甲方 名 义 并 在 甲 方 的 协 助 下 , 自 负 费 用 处 理 与 第 三 方 的 索 赔 或 诉 讼 ,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损 失 。 如 果 乙 方 拒 绝 处 理 前 述 索 赔 或 诉 讼 或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28 日 内 未 作 表 示 , 甲 方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进 行 这 些 索 赔 或 诉 讼 ,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均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
5.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者 任 何 合 同 条 款 规 格 计 划 图 纸 样 品 或 者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提 供 , 也 应 注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需 范 围 。6.乙 方 保 证 将 要 交 付 的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完 全 属 于 乙 方 且 无 任 何 抵 押 质 押 查 封 等 产 权 瑕 疵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1.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需 后 附 授权 委 托 书 , 格 式 自 拟 。2.合 同 执 行 中 涉 及 采 购 资 金 和 采 购 内 容 修 改 或 者 补 充 的 , 并 签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报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方 可作 为 主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3.合 同 生 效 后 , 甲 乙 双 方 不 得 因 姓 名 名 称 的 变 更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承 办 人 的 变 动 而 不 履行 合 同 义 务 。4.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有 关 条 文 执 行 。5.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执 二 份 乙 方 执 一 份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份 。甲 方 章 年 月 日 乙 方 章 年 月 日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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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附 件 : 产 品 廉 洁 购 销 合 同甲 方 :乙 方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行 风 建 设 , 规 范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购 销 行 为 , 有 效 防 范 商 业 贿 赂 行为 , 营 造 公 平 交 易 诚 实 守 信 的 购 销 环 境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 并 共 同遵 守 :一 甲 乙 双 方 按 照 民 法 典 及 医 药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约 定 购 销 药 品 医 用 设 备 医 用 耗
材 等 医 药 产 品 。二 甲 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医 药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验 收 入 库 制 度 , 对 采 购 医 药 产 品 及 发 票 进行 查 验 , 不 得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合 同 外 采 购 违 价 采 购 或 从 非 规 定 渠 道 采 购 。三 甲 方 严 禁 接 受 乙 方 以 任 何 名 义 形 式 给 予 的 回 扣 , 不 得 将 接 受 捐 赠 资 助 与 采 购 挂钩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并 支 付 费 用 的 营 业 性 娱 乐 场 所 的 娱 乐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项 目 名 称 :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J1-032-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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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形 式 向 乙 方 索 要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和 贵 重 礼 品 等 。 被 迫 接 受 乙 方 给 予 的 钱 物 ,应 予 退 还 , 无 法 退 还 的 , 有 责 任 如 实 向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四 严 禁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任 何 途 径 和 方 式 , 为 乙 方 统 计 医 师 个 人 及 临 床 科 室 有 关 医药 产 品 用 量 信 息 , 或 为 乙 方 统 计 提 供 便 利 。五 乙 方 不 得 以 回 扣 宴 请 等 方 式 影 响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采 购 或 使 用 医 药 产 品 的 选 择 权 ,不 得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提 供 旅 游 超 标 准 支 付 食 宿 费 用 。六 乙 方 指 定 作 为 销 售 代 表 洽 谈 业 务 。 销 售 代 表 必 须 在 工作 时 间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联 系 商 谈 , 不 得 到 住 院 部 门 诊 部 医 技 科 室 等 推 销 医 药 产 品 , 不
得 借 故 到 甲 方 相 关 领 导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家 中 访 谈 并 提 供 任 何 好 处 费 。七 乙 方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 一 经 发 现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购 销 合 同 , 并 向 有 关 卫 生 计 生 行 政部 门 报 告 。 如 乙 方 被 列 入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 则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建 立 医 药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的 规 定 国 卫 法 制 发 2013 50号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八 本 合 同 作 为 医 药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与 购 销 合 同 一 并 执 行 , 具 有 同 等的 法 律 效 力 。九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上 报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执 一 份 , 并 从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经 办 人 签 名 : 经 办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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