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花镇人民政府银龙村粮食生产基地人行步道建设工程中标结果

黄花镇人民政府银龙村粮食生产基地人行步道建设工程中标结果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66-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银龙村粮食生产基地人行步道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银龙村粮食生产基地人行步道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
(3)资金来源:国库集中支付
(4)工程内容:银龙村粮食生产基地人行步道建设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为银龙村粮食生产基地人行步道建设工程,位于黄花镇银龙村,主要建设内容:将原有碎石路面浇筑水泥混凝土,铺设彩色沥青,步道侧边铺设井字生态砖,挡土墙修筑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11-25
计划竣工日期:2022-12-25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5

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伍仟肆佰捌拾玖元柒角伍分,(小写:******.75元)。中标优惠率为1.12%。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4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40%;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评审金额的70%;剩余30%部分抽审完毕后并结合合同约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优惠率报价结算,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按中标优惠结算
4.付款人: 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彭伟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线下合同为准。

发包人(全称):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全称):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114*****006*******组织机构代码:914*****593******P
地址:长沙县黄花镇黄回路158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村19号
法定代理人:刘登法定代理人:唐忠良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账号:661*****100******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星沙支行

附件列表
  1. 定稿:政府采购合同(银龙村粮食生产基地人行步道建设工程)(1).doc

标签: 粮食生产 基地 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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