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江新区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及近期示范线交通详细规划合同公告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湘江新区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及近期示范线交通详细规划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CS-202*****0021-1
采购人(全称):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及近期示范线交通详细规划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湖南湘江新区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及近期示范线交通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叁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

数量

小计

1

前期调研

******

1

******

2

规划编制

******

1

******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04 ——2023-12-30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面提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项目开展后,完成初步成果并通过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提交正式成果且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建设银行左家塘支行(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30*****06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及近期示范线交通详细规划

二、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强省会战略要求,需要以更高站位认识、定位、建设湖南湘江新区。“强省会”必先“强交通”,当前新区三环以内骨干路网规划实施率已达80%,已建、在建轨道交通线路规模约70公里。为进一步提升新区交通品质,打造绿色低碳新区,在继续完善推进路网、地铁建设同时,有必要研究谋划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近期利用示范线填补地铁未覆盖重点区域,弥补地铁建设周期长、近期规模有限的不足;远期与大运量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共同构建新区多层次公共交通出行体系。同时,需合理选取适宜新区的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制式,服务新区交通及产业发展。

三、研究范围

规划范围:湘江新区黄桥大道以东-湘江围合的范围。

协调研究范围:湘江新区全域及河东南部新城范围。

四、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订)

《长沙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7-2035年)》(在编)

《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

《长沙市小运量有轨公共交通线网规划》

《湘江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 》(在编)

《湖南湘江新区综合交通规划(2017-2035年)》

各重点片区综合交通规划或交通专题

规划范围内已编、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已编规划和研究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规划目标

根据湘江新区城市和交通发展现状及目标,结合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特征,合理规划湘江新区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布局,指导未来小运量公交系统建设,促进湘江新区多层次、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综合考虑片区开发、客流条件、道路交通条件等因素,研究提出近期示范线选线规划方案,打造新区品质公交亮点工程。

六、规划内容及要求

(一)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规划

1、交通现状分析

通过资料收集、现状调研、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分析湘江新区现状公共交通发展特征,识别现状发展问题。

2、发展趋势分析

通过对已编、在编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片区规划、专项规划的梳理,把握湘江新区未来空间、人口、交通发展趋势,判断公共交通特征和发展趋势。

3、经验借鉴

对国内先进城市新型中小运量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不同制式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的优缺点与适用性,总结对新区的启示和经验教训。

4、发展定位和小运量廊道识别

基于前述分析,结合新区城市空间发展和新型小运量交通特征,明确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在新区交通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并在全市及新区交通需求预测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新区规划情况对公共交通需求进行分析,识别小运量公交廊道。

5、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规划布局

结合廊道识别,综合考虑对重点片区、重要交通枢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与轨道线网的衔接、道路承载条件等点线面因素,形成小运量公共交通线网通道规划方案,包括线路起终点、功能、主要路由及规模等。

(二)近期示范线交通详细规划

1、近期示范线制式比选和建设规模研判

比较各新型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制式的优缺点,结合新区用地、交通、产业等多方面因素,合理选取适宜新区的小运量公共交通系统制式。并综合城市发展、交通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提出合理的近期线路规模。

2、近期示范线选线原则与选线方案

基于线网通道规划方案,综合考虑对片区服务、枢纽衔接、客流条件、工程实施条件等因素,对每条线路通道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并排序,合理选取近期示范线。

3、近期示范线交通详细规划方案

对选取的近期示范线开展深入研究,进一步明确每条线路的功能定位、线站位平面方案、路权及敷设方式、道路断面方案、车辆基地规模和选址等,并提出用地、交通、市政等方面需协调的事项及建议。

4、投资估算和运营组织建议

对近期示范线建设投资进行估算,并对小运量线路运营组织提出建议。

七、成果要求

(一)2份与设计成果内容一致的全套电子文件(文本文件须满足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二)6套纸质报告(包括全部文本文件和设计图纸以A4或A3规格缩印编排装订成册)。

八、时间进度要求

(一)2022年12月30日前,形成初步成果。

(二)2023年12月3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并提交最终成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不得擅自修改乙方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3)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另行立项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下,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之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详见《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费指导意见》(2013年版))。

(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成员,但需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份数及进度要求向甲方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8)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应使用CAD系统软件,并按编制办法要求制作规划成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

7.5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则每延误一天,应按照甲方应付设计费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定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850号地址:曙光中路165号
法定代理人:谭勇法定代理人:李彦波
委托代理人:周福委托代理人:彭波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共交通 交通 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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