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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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002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启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2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 职业中介服务详见附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肆万壹仟零伍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23   

(4)合同含税金额:(小写)¥*******.00;(大写)贰佰陆拾肆万壹仟零伍拾陆元整

(5)项目内容:乙方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相关服务,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服务人员上岗前需经采购人面试认可,面试时提供岗位相关证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7-15 ——2023-07-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所有人工工资、奖金、餐补、社会保险、培训费用、管理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在合同总价范围外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本项目服务费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按月度分12期支付。全年总服务费用以合同总价为上限,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4.1.1 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当月服务费用: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工资单等费用支出凭证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费用明细表》 (3)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贺龙支行(长沙启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596*****403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人员数量:41人

人员的基本要求:

5.2.1、正直可靠,思想品质好,服从指挥,遵规守纪,有较强服务意识,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5.2.2、能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廉洁自律;

5.2.3、无违法犯罪前科,无吸毒记录,无不良社会关系。

5.2.4、体貌端正,口齿清晰;

5.2.5、身心健康,本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体检合格;

5.2.6、原则上大专(含)以上学历,符合岗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有良好个人素质素养;

5.2.7、原则上年龄20周岁以上,45周岁(含)以下;

5.2.8、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2.9、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意识强、无违法不良记录,能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承担外包服务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理赔手续、食宿补贴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且不仅限于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5.3.2、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服务外包员工的工资待遇,并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确定工资待遇。

5.3.3、乙方应保证对服务外包员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礼仪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使服务外包人员能够顺利上岗。

5.3.4、乙方培训储备多于服务人数的外包人员,确保采购人正常工作日在岗人数不低于约定服务人数。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在岗人员,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5.3.5、工作时间必须根据采购人需要确定,每天工作时间与采购人工作时间同步。特殊情况有加班任务时必须加班,甲方应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安排调休。

5.3.6、在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符合采购人的管理要求。采购人全程参与、监督招聘过程。采购人原聘用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乙方的原则上须留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原件★)。具体情况待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5.3.7、外包服务人员接受采购单位和乙方的双重领导与管理,采购单位负责对外包人员的服务技能、服务质量的管理,乙方负责外包人员工作的人事管理、后勤保障。

5.3.8、采购人负责对外包服务人员定岗定责,并进行绩效考评。

5.3.9、如外包服务人员出现违规或有损采购人权益的行为,采购人有辞退的权利,同时乙方有及时补充人员的义务(保证新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到岗)。

5.3.10、采购人确定外包服务人员的数量、名单后,乙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保证外包服务人员上岗。如服务人员无法胜任工作或满足采购人正常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保证新员工在3个工作日内到岗)。

5.3.1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服务员工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整安排。

5.3.12、在合同期限内,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的全部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概不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享有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享受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服务。

6.1.2甲方可以与员工另行签订其它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该协议不可违反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诸条款。

6.1.3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且应该向员工明示。

6.1.4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具体见附件。

6.2、乙方享有的权利

6.2.1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6.2.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6.2.3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具体见附件。

6.3、甲方履行的义务

6.3.1甲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已包含乙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

6.3.2甲方应向员工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等。

6.3.3甲方依法使用派遣工同时用工总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6.3.4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与员工休息和休假。

6.3.5如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员工入职的日期与甲方要求乙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不一致,由甲方承担此段期间法律法规要求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3.6乙方应向员工明示工资、工作岗位、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工时制度、福利待遇、及员工守则和规章等制度。

6.3.7乙方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需提前支付医药费或赔偿金的情况下,支付该笔费用。

6.3.8乙方承担员工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6.3.9甲方应在每月5日至25日(除测算日)将人员基本信息以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如未按规定时日申报产生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3.12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见附件。

6.4、乙方履行的义务

6.4.1乙方应与其派遣到甲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办理工伤事故申报、认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相关事宜以及员工的入职(或离职)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工伤、职业病等相关赔偿的全部责任。

6.4.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由甲方选定的服务。

6.4.3乙方应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6.4.4乙方应在每月5日至25日(除测算日),将甲方邮件告知至乙方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在两个工作日申报至乙方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如未按时申报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4.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合同到期不续签,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派遣员工后续处理事宜。

6.4.6派遣合作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承担劳务派遣员工用人单位的法定法律责任。

6.4.7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对于特殊情况有加班任务时员工应服从安排。

6.4.8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与女性的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如员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而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待遇以致服务人数减少时,乙方应当另行安排员工,按照合同第5.2条的约定补足服务人数。

6.4.9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具体见附件。

6.5、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6.5.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6.5.2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报价、合同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标有保密字样的往来文件。

6.5.3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是指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一方不得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秘密信息。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6.5.4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搬迁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2.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2.2乙方应与其派遣到甲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办理工伤事故申报、认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相关事宜以及员工的入职(或离职)等相关手续。如果乙方未及时办理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足额赔偿。

7.2.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守约方书面提醒后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同时,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7月15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2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保密及廉政义务

6.1乙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甲方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出借、转让和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乙方如出现泄密行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乙方应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制度培训,严格督促服务人员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义务。如因服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致使甲方收到行政处分的,乙方应向甲方足额赔偿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难以对损失进行确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来确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数额。

6.3乙方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照执行且乙方有义务对本单位人员及派遣的相关服务人员进行廉洁教育,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双方人员有违反廉洁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无赔偿式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7.合同价款支付

7.1结算材料审核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7.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结算材料审核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7.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结算材料审核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7.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8.合同的变更

8.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8.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8.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9.合同中止与终止

9.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9.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0.合同转让和分包

10.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合同分包、转包。

10.2 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0.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2.2 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法律适用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4.通知

14.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本合同记载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各方法律文书、来往函件的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以本合同记载的为准。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189号地址: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4219房
法定代理人:周壵法定代理人:唐丹辉
委托代理人:宋锦委托代理人:袁佳斌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0731-********



标签: 劳务服务 政务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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