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县级融媒体中心服务项目

新华通讯社县级融媒体中心服务项目

新华通讯社县级融媒体中心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DCGC[DY]*******-1作者:漳浦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时间:

新华通讯社县级融媒体中心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DCGC[DY]*******-1_1_********MA2Y3CB51X_6201)

一、合同编号:[******]DCGC[DY]*******-1_1_********MA2Y3CB51X_6201

二、合同名称:新华通讯社县级融媒体中心服务项目(合同包[******]DCGC[DY]*******-1_1_********MA2Y3CB51X_6201)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DCGC[DY]*******-1

四、项目名称:新华通讯社县级融媒体中心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漳浦县融媒体中心

地 址:漳浦绥安

联系方式:0596-*******

供应商(乙方):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中路2号新华社福建分社三层

联系方式:0591-********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产地类型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map.catalogueCode}} {{:map.catalogueNo}} - {{:map.catalogueName}}{{:map.detailProjectName}}{{:map.brand}}{{:map.num}}({{:map.unit}}){{:map.price}}{{:map.totalMoney}}{{if map.ifimport=="Y"}}进口{{else}}国内{{/if}}{{:map.model}}{{:map.productProperty}}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2001 - 新闻服务 新华通讯社县级融媒体中心服务项目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 中央级 ******

工程类

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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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148,000.00

履约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

履约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11-23

九、其他补充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新华社专线供稿服务:县级融媒体专线、新媒体专线、短视频专线、音频通稿线路 2.“现场云”平台传播服务 提供现场云联合主题策划、直播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点优质内容可在新华社客户端总端进行传播推广。 3.新华社客户端传播推广服务 在新华社客户端福建频道提供传播服务,将漳浦县融媒体中心所生产且符合条件的优质内容在新华社客户端地方频道和新华社全球视频聚合分发平台予以展示推广,每年共6次。 4.开设新华社终端订阅号。 为切实帮助各地县级融媒体中心提升业务、做好运营、展现新时代县域发展风貌,新华社将在新华社客户端为漳浦县融媒体中心开设订阅号,助力漳浦县融媒体中心形成渠道丰富、覆盖广泛的移动传播矩阵。双方共同努力,壮大主流媒体和权威声音的传播力、影响力;联合开创主流媒体共建共享的互联网舆论新生态。 5.全球视频聚合分发平台 为漳浦县融媒体中心开通平台账号,提供自主下载及上传短视频渠道,符合条件且优质的视频将通过全球视频聚合分发平台向新华社客户端推荐。 6.培训服务 依托自身综合实力,突出“实战”“实用”“实践”,为漳浦县融媒体中心提供融媒体业务系列在线培训服务3次,帮助漳浦切实提高媒体融合质量。 稿件使用范围 报纸杂志,具体为: 金浦报 广播电视台,具体为: 漳浦广播电视台、漳浦人民广播电台 网站,名称及网址: 漳浦新闻网(www.zpxww.Cn)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APP,名称: 漳浦县融媒体中心、金漳浦 □其他类,请具体注明 供稿服务方式 甲方以互联网传输方式向乙方供稿,乙方进入甲方 新华全媒新闻服务平台 互联网供稿系统,网址为 http://home.xinhua-news.com 系统的账户名为 。□rss(仅限新媒体专线),对接接入□网站: ;□客户端APP: 。 第二条 合作费用及其支付 1、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15 万元。(服务如上) 2、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于协议结束前将全年费用支付给甲方。 3、甲方开户银行: 户 名: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账 号:140*****196******** 4、乙方开户银行: 户 名:漳浦县融媒体中心 开户行: 工行漳浦县支行 账 号: 955*****090********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签约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方式向乙方供稿。 2、随时听取乙方对供稿质量、传输时效及技术服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接收稿件,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排除故障。 4、甲方所供稿件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为新华通讯社及相关权利人所有,不存在著作权纠纷。 5、新华通讯社有权对所供稿件内容进行其它形式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出版音像制品、图书,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客户端、各类公号、屏幕、移动端信息流等新媒体载体及渠道上发布内容等。 6、甲方对其提供的供稿内容负责,确保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7、甲方保证按时、保质向乙方提供供稿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将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行补传。 8、乙方应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各类稿件,甲方对乙方不当使用稿件造成的一切政治错误或不良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播发的中央领导人照片,从播发之时起下载时限为72小时,超过时限的,乙方只能浏览样图,不能下载使用;若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播发的超过72小时的中央领导人照片,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若因此给甲方或新华社造成不良影响,应赔偿全部损失。乙方如需使用甲方播发超过72小时的中央领导人照片,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按照供稿流程进行审批。如照片使用尚需其他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10、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如有软件升级、改造或其他综合服务需求,甲方应予以配合,如涉及到额外费用或其他服务方式,双方另行商议。 11、甲方可协同推广乙方信息内容,但不负责对乙方信息内容的审核,也不因发布乙方信息产生的任何影响负任何连带责任。 12、甲方提供乙方现场云平台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现场新闻采集、编审系统。帮助乙方实现移动端直播、视频、图片、文字采集和发布。 (2)甲方为乙方提供现场新闻技术服务。双方协商,在乙方优先选择的自有终端落地实现。 (3)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存储、视频转码、负载均衡等现场新闻所需的云服务。 13、甲方有义务在出现改、撤、删稿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对相关稿件进行处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若乙方平台中有后续媒体进驻,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后续进驻媒体承诺,一旦进驻乙方融媒体平台,必须承担此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后续进驻媒体若违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乙方有权浏览、下载甲方所供稿件,并有权在内部管理、决策、研究、分析时使用。 3、乙方有权对甲方稿件质量、传输时效、技术服务提出意见,要求甲方改进。 4、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甲方稿件的权利,但不享有甲方在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乙方的其他权利。 5、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稿件时, 应保留新华社电头,或按新华社电头及落款处标注信息,准确注明或说明稿件来源于新华通讯社或相关权利人,并保留原作者署名。 6、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方式,准确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不得随意编辑制作或剪辑图片、音视频稿件,及更改稿件所附的文字说明。专题类节目不得作为素材进行编辑或剪辑使用。如重新制作稿件标题,须符合新华社稿件原意。若因乙方对甲方提供稿件的加工处理导致舆论导向的偏差或事实性错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问题稿件进行修改或撤换,并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位置播发更正声明;若乙方拒绝更正,甲方有权在其它媒体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做出声明或更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使用新华社稿件时,不得擅自将新华社稿件与其他媒体稿件进行编辑综合后,以新华社名义刊发。媒体合并采用新华社和其他渠道的发稿内容,按国际通行体例,应分别在引用处详细注明出处。若因乙方对甲方供稿内容的加工处理导致舆论导向的偏差或事实性错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如果未按约定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并对甲方或新华社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甲方或新华社将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9、对于在使用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另行取得稿件内容所涉及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时,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10、乙方在使用甲方稿件时应注意: (1)不在本协议未列明的载体、端口、渠道、平台等上使用甲方的稿件。不在其主办、参股或有关联关系的机构所属载体、端口、渠道、平台等范围上使用甲方提供的稿件。确需使用,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供稿协议或与甲方签订集团供稿协议。 (2)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甲方的稿件。 (3)乙方电子版使用的甲方稿件,不得超出乙方在授权媒体上已刊登或播出的内容,电子版是指与授权使用甲方新闻产品的乙方纸质媒体刊登或播出内容及表现形式完全相同的数字化载体,且不对纸质媒体内容作任何形式的拆分和单独展现。 (4)除本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外,乙方不得将甲方稿件用作其他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传输到乙方本地局域内部工作网络之外的任何网络。确需使用,应与甲方另行签署供稿服务协议。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稿件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无线增值业务,制作成各类形式出版物,编辑、制作成各类作品或各类节目及栏目,展览及广告宣传等。乙方如需以上述方式使用,须与甲方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6)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参股、合作单位以及关联机构)提供甲方的任何稿件及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7)不在其它计算机上使用甲方提供的稿件处理软件拷贝,不出租、出售、出借及以其它任何方式转让该软件产品。 (8)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甲方稿件仅在其编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编辑、发稿及其他图片处理系统)浏览、编辑,不将图片传输或下载至乙方编辑处理之外的任何系统或设备。 (9)乙方在使用甲方稿件时,应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11、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甲方稿件的检索权,不得复制、解密检索软件。乙方应当对进入甲方系统的密码保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密码被第三方获悉,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更改密码,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如因乙方丢失或泄露用户名、密码给自身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甲方或新华社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所供稿件适用于新闻传播,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乙方应实时播发使用。因超越时效用稿引发的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授权期限终止后,乙方不得再次使用所订购的新华通讯社新闻产品,如需再次使用(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稿件使用范围上首次发布后持续展示的情形除外),应重新与甲方签订供稿协议取得授权。 13、乙方如需将甲方稿件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出版、广告等)时,需自行报请相关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自行获取除稿件著作权外的其他相关权利。 14、除本协议明确约定范围外,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LOGO等,亦不得以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或宣传。在任何时间或情形下,双方均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其自身、下属机构、关联机构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误认为其与对方有任何从属关系。违反上述约定的,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守约方指定载体发布澄清说明;若违约方拒绝,守约方有权选择在任何载体发布澄清说明,所需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15、乙方提供发布的内容应确保内容真实、形式有效,确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损害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乙方提供的内容失实或违法,造成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被有关部门处罚,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6、乙方使用现场云平台时: (1)乙方采集、播发的现场新闻可带有自身的标识logo。 (2)乙方组织记者积极开展现场新闻报道。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组织在岗记者、编辑统一注册现场云ID。 (3)乙方积极开展现场新闻的策划组织,建议每周不少于两场现场新闻、不少于一场视频直播。不断提升现场新闻的新闻性、时效性、可读性。 (4)乙方记者可参与甲方或现场云入驻机构发起的现场新闻报道,由现场新闻发起方负责对稿件进行审核。 (5)乙方提供发布的稿件应确保内容真实、形式有效,确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损害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乙方提供的稿件如因版权及肖像权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乙方理解并接受甲方会因各种因素影响,出现改、撤、删稿情况。乙方在接到甲方改、撤、删稿通知后,应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撤换或者撤销。因乙方处理不及时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均有权向其提出口头或书面交涉,并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用,乙方应支付自违约日至继续履约日期间的违约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支付应付未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 3、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或平台,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或提前解除协议。 第七条 互相协助义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或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为新华社授权营销新华社新闻产品的惟一单位。为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时确保乙方所获得的稿件质量,乙方承诺不向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或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订购新华社新闻产品;若发现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或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新华社或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推销新华社新闻产品,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通报。 第八条 保密 1.甲乙双方均同意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另一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2.本合作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无论本协议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或无效,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第九条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外部通讯系统故障、重大技术故障和法律、政策的变化等。 第十条 协议的续期和终止 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若任何一方有异议,应当在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本协议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如下任意一种方式解决: 1、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A A甲方所在地、B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盖章签字后,自2022年 10 月 31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 壹 份,副本存档使用),乙方执 贰 份。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公告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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