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机采机制配套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协议书
《茶叶机采机制配套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协议书
《茶叶机采机制配套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协
议
书
日 期:2022年11月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成交供应商(乙方):宜宾市利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SCYZN*********
计划号/备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茶叶机采机制配套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CYZN*********)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货物
序号 | 货物品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随机 配件 | 履约时间 |
1 | 斯蒂尔单人修剪机 | HS87R | 台 | 2 | 4080 | 816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2 | 川崎双人修剪机 | SM110H-1 | 台 | 1 | 8450 | 845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3 | 大疆农业无人飞机 | T20P | 台 | 1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
4 | 川崎采茶机(双人) | SV100 | 台 | 1 | 8750 | 875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5 | 川崎单人采茶机 | NV45H | 台 | 1 | 2980 | 298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6 | 佳友鲜叶摊凉槽 | LCWD-5 | 台 | 2 | 696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
7 | 民茶茶叶蒸汽滚筒杀青机 | 6CST-80 | 台 | 1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
8 | 民茶茶叶滚筒杀青机 | 6CST-40D | 台 | 1 | 9290 | 929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9 | 民茶揉捻机 | 6CR-65 | 台 | 1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
10 | 民茶茶叶揉捻机 | 6CR-40 | 台 | 1 | 8550 | 855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11 | 登尧茶叶全自动理条机 | 6CLZ-80/16 | 台 | 1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
12 | 登尧茶叶理条机 | 6CL-60/12 | 台 | 1 | 6150 | 615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13 | 佳友解块机 | 6CJW-40 | 台 | 1 | 3000 | 300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14 | 佳友茶叶烘焙机 | 6CHP-9411五斗 | 台 | 1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
15 | 佳友碳烘笼 | 70型 | 台 | 4 | 1580 | 632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16 | 民茶茶叶风选机 | 6CF-40 | 台 | 1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
17 | 民茶滚筛机(大宗茶鲜叶分级机) | 6CJW-70 | 台 | 1 | 5400 | 540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18 | 民茶拣梗机 | 6CJJ-82A | 台 | 1 | 8800 | 8800 | 标配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
第二条采购标的及合同价款
采购标价为:******元。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捌仟玖佰元整,即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三)乙方须送交货物成品给甲方,送交货物成品必须与响应文件产品一致;每台货物上均应有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四)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产品生产厂家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一)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20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最迟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交货验收(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二)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乙方交货时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5日内申请正式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满足项目采购清单中备注栏要求)、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三)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四)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元(大写金额:贰拾肆万捌仟玖佰元整)。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第六条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二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第七条安全责任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设备安装过程施工安全,双方须严格执行。
(一)甲方和乙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甲方应督促乙方对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对其进行检查。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服从甲方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四)乙方人员在设备安装期间,造成电力中断、机械损坏等事故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若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10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一)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一)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两份,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盖章)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乙方:(盖章)宜宾市利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址(住所):宜宾学院临港校区地址(住所):翠屏区西郊九家村
开户银行:建行宜宾大学支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宜宾分行
账号: 510*****618*********账号:4312 8010 0100 0354 30
电话:电话:0831-*******
传真:传真:0831-*******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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