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医疗设备(第九批)中标结果

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医疗设备(第九批)中标结果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120-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九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1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麻醉机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5*******
2手术无影灯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11*******
3单臂外科麻醉塔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8******
4双臂外科麻醉塔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6******
5多功能电动手术床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4******
6ICU桥式医护工作站及吊柱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14******
7妇科射频治疗仪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
8腔镜塔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2*****
9移动式无影灯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3*****
10无磁紫外线消毒车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1*****
11壁挂式空气消毒机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47******
12移动式空气消毒机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13*****
13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1******
14卡式快速消毒机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详见附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柒拾捌万肆仟捌佰玖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采购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金额:详见附件

2.乙方所有交付的设备必须完全符合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条款。

3.本合同为含税报价,合同总价包括了标的货物、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未列明的费用,视为免费提供。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分批次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到现场考察,4天内出安装布局图并通过甲方审查。每批均应在收到甲方通知30天内完成交付、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预验收合格稳定运行1个月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下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采购人付清余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湖南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30*****51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配合和指导医院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

(2)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采购人或医院将通知中标人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乙方应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7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并在医院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中标人未在7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采购人或医院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3)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乙方需按相关规定,委托国内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5)乙方须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中标人负责。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设备安装后,采购人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进行验收。乙方应向采购人或医院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

3.甲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全部商品和对其安装调度进行检查监督。

4.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如因乙方未按时指派人员安装而委托第三人实施的,第三人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缺失、损坏和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票时,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更换、补足。

7.甲方有权要求要求乙方的保持期限内无偿修复,更换等,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8.甲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设备。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的质量提供约定的设施设备,并承担设备的质量责任。

3.乙方应当负责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和安全责任,如在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当负责装卸所提供的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在装卸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负责所提供的货物进行安装和调试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履行合同后续包括不限于技术指导、保修、保养、维护等应尽的义务。

7.乙方须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

8.乙方保证对所售卖的设备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该等设备的出卖是乙方合法有权的行为。乙方保证所供设备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政府釆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乙方逾期完成交付、安装、调试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1%的违约金,逾期十日的甲方还可解除合同;如乙方逾期或不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每次支付甲方总货款0.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提供相关服务,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7、如乙方未履行履行合同后续包括不限于技术指导、保修、保养、维护等应尽的义务,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0.1%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2年11月25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 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三.保密义务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四、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湖南长沙市宁乡春城北路249号

收件人:陈再强

乙方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二期A17栋102-302号

收件人:肖代炎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 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上述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五.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釆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③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④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4.合同的终止:

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备品备件,详见附件3,人员培训详见附件3,售后服务,详见附件3,作为本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宁乡市司法局审查备案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24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二期A17栋102-402号
法定代理人:童志国标法定代理人:高忠辉
委托代理人:童志国委托代理人:杨勇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附件列表
  1. 附件.pdf
  2. 合同明细.xls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易地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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