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数字乳腺X摄线摄影系统等设备一批合同公告

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数字乳腺X摄线摄影系统等设备一批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7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采购数字乳腺X摄线摄影系统等设备一批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7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数字乳腺X摄线摄影系统 医用X线设备详见第四章技术参数1*******
2口腔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 医用X线设备详见第四章技术参数1******
3牙科种植机 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详见第四章技术参数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零叁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固定合同总金额小写:*******元人民币整;大写:贰佰零叁万捌仟元人民币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验收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3.1.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1.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1.3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经拆封。

3.3.1.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安装调试

3.3.2.1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2.2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乙方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甲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3.3.2.3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2.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给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所有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按验收标准的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金10%在质保期满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的经济纠纷等)无息付清。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湘雅支行(长沙民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90*****09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量标准

5.2.1.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合同以及采购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1.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1.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质量保证

5.2.2.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贰年。若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超过贰年的,以厂家正常保修期为准;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超过贰年的,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为准;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及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贰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应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2.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开箱、装机及使用后三个月验收合格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并请上级专家库内专家验收合格(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退货或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3.6技术参数均需附产品白皮书页码为佐证材料。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售后服务

6.1.1系统维护

6.1.1.1定期免费上门维护

6.1.1.2免费对甲方不定期上门维护

6.1.1.3配合甲方修改设计要求并进行改正

6.2技术支持

6.2.1提供7X24小时的故障受理

6.2.2敏感特殊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6.3故障响应

6.3.1提供7X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6.3.2对重大故障提供7X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X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4小时

6.3.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6.3.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6.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认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乙方应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6.5乙方需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乙方产品厂商在国内设立维修机构,有相应的零配件保税库

6.6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件、硬件,及测试用耗材和试剂。

6.7技术支持与培训

6.7.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6.8培训计划

6.8.1培训内容:产品的机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4.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4.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7.5.2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除了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外,甲方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的合同价款。

7.5.3若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4若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乙方须按照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一(0.1%)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售后服务期间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第三方购买售后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11月2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路口镇三惠路157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中路一段206号锦绣华天1601房
法定代理人:邹满法定代理人:贺剑鸣
委托代理人:周利委托代理人:袁锡初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设备一批 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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