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CZC2022-J1-*****-GXCS
二、项目名称: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哈尔滨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5号赫时1号楼1306室
被投诉人:防城港市农业农机服务中心;广西崇善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四川路170号;崇左市江州区城南区新城路西段南侧(阳光名邸)第C4栋103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投诉称,其公司参与了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采购项目的投标,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以投诉人响应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为由,判定该投诉人废标。投诉人认为其公司已按货物的实际信息及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条件下标注了货物的规格型号,均满足要求,不认同专家废标结果。
投诉事项二:拟定成交人广西南宁维普琳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填报的从业人员68人与中国企业信用档案库官方信息中的25人不符,填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应标。
(二)投诉请求
取消拟定成交人广西南宁维普琳商贸有限公司的成交资格,重新组织谈判。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为公正处理本案,特聘请专家协助调查,并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经审查查明:
(一)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竞标报价表》《货物配置清单》未按该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填写有机肥料的规格型号和具体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等相关内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虽然投诉人提供的“中国企业信用档案库官方信息”显示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的参保人数为25人,但参保人数不等同于从业人员人数,不能证明成交人广西南宁维普琳商贸有限公司填报的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68人与事实不符。此外,成交人广西南宁维普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了其公司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提供货物的制造商(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作出了承诺,且成交人广西南宁维普琳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由钟祥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开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该证明证实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因此,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成交人提供虚假文件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人哈尔滨中标科技有限公司对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CZC2022-J1-*****-GXCS)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维持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化学肥料和有机肥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CZC2022-J1-*****-GXCS)原中标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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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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