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72-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第一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丰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一医院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7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第一医院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 | 其他医疗设备 | 根据招标文件 | 台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品名:高清电子支气管镜(电子支气管内窥镜/高清)产地:日本宾得规格型号:EB15-J10单价:******.00数量:1总价:******.00 2、品名:便携式可视气管软镜(视频气管插管镜+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产地:珠海视新规格型号:QG-3052/HV-3101单价:******.00数量:2总价:******.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履约时间: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 履约地点:采购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指定地点。 履约方式:采购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指定方式。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一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汽运,送货上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安装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质保期后买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全部余款(具体付款流程按医院财务规定执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安装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质保期后买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全部余款(具体付款流程按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长沙丰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10*****58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保证满足招标文件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院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不超过1年(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免费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提供免费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列出培训计划,提供使用和维修中文手册。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质保期主机三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货到后由双方共同开箱视验收,并出具收货清单。若视验货时发现设备数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拒收设备,后续问题处理由中标方负责。各方视验货后,由中标方负责3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一切运输装卸、保险、安装特殊防护、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在安装运输及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责任由中标方承担。中标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按未交货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交付违约金,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以终止合同。因中标方延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中标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中标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连续正常稳定运行3个工作日后,由双方共同正式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长沙市第一医院设备验收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rfm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1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月亮岛路和银杉路交叉口润和又一城.映月湾29幢2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