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0069-1 采购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复合碳源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006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复合碳源采购 |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 | 详见采购需求 | 吨 | 2000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柒万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采购内容 | 参数要求 | 数量(吨)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1 | 复合碳源 | 详见“(二)产品技术指标要求”中“复合碳源指标要求” | 2000 | 988 | ******* | 说明 | 说明: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包含13%增值税。本合同不含税总金额*******.57元,不随税率调整而变化,不因原材料价格、人工或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最终将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合同期限:本合同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或合同期满24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达到任一条件,双方合同终止。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本合同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或合同期满24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达到任一条件,双方合同终止。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辖各污水处理厂,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供货方式按计划、分批次由甲方通知供货(以甲方采购订单内容为准),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当出现特殊情况时,乙方能积极响应甲方要求并于 2 小时内到货,采用适用本项目服务需求的专业的药剂专用槽罐车运输,并确保能正常使用,货物经甲方收货验收确认前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合理调配供货,不得以采购订单量多少为由拒绝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供货。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出现累计三次未按要求时间供货的,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合同,乙方除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 2.供货期内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最终到达地点并经甲方测量后,由需方指定人员签收确认货物量,视为相应批次的交货完成。并提供货物运输条件相关文件,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件为准。投标方需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 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单批次供货碳源装货车辆毛重必须小于50吨,确保到厂后能顺利卸货并保持现场整洁(运输、保险、装卸等均由乙方负责),并不得损坏甲方厂区道路、绿化等设施,如果损坏,赔偿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按当批次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 5. 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并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乙方须加强派至现场人员的组织管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6.货物投放要求:乙方交货时需将所供货物直接投加入甲方指定储药池或储存点,甲方不提供将货物投加入药池或储存点的泵及管道等工具,乙方需自备投药泵及管道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以完成货物投加进指定药池或储存点的工作。在投药的过程中需做好无缝对接措施,确保药液不外泄。 6.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药剂,不得引入其他任何杂质)、相关人员的保险等其他费用。 7. 乙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送货单、过磅单、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每三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乙方结算资料提供不齐全的, 甲方有权暂缓费用的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湖南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80*****04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质量保证 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 2.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参照《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5960-2021)。 2、复合碳源指标要求 表1 复合碳源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格指标 | 备注 | 1 | 外观 |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 | 不得有与所复配原料不相符的气味 | 2 | CODcr(mg/l) | ≥******mg/L | | 3 | BOD5/CODcr | ≥0.55 | | 4 | PH值 | 4.0~9.0 | | 5 | 密度(20℃) | 1.00~1.26g/cm3 | | 6 |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2% | | 7 | 凝点 | ≤-15℃ | | 8 | 总磷(以P计)质量分数 | ≤0.005% | | 9 | 总氮(以N计)质量分数 | ≤0.025% | | 10 | 氯化物(以CL计) | ≤0.025% | | 11 | 硫酸盐(SO4)的质量分数 | ≤0.025% | | 12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5% | | 13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 | | 14 |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05% | | 15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2% | | 16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05% | | 制造商名称:东莞市环洁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凯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复合碳源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水生化法脱氮处理过程中有机碳的补充,复合碳源应满足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复合碳源的要求;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见《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5960-2021)。 2.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1)本次所采购产品须符合我国最新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货物应为原厂地产品,天然产物发酵加工而成,以EM活菌数为评判依据,不得含石化类合成产品添加物,且未曾经过二次加工,与规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相符,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生产,并提供生产厂家出厂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2)单一碳源及生物碳源生产原料中不含废酸碱及含重金属的工业废料;氮、磷、重金属含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没有镉、汞、六价铬、铅、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元素释放,以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 (3)乙方须提供产品主要技术指标、生产工艺、质量水平等相关文件,单一碳源及生物碳源都不得含有葡萄糖、淀粉等有机物,并提供产品无糖证明,以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 (4)产品生产过程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乙方需提供产品无乙醇、无甲醇、无乙酸证明,以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 (5)乙方提供的货物生产原料必须是正品,且是通过国家相应技术规范生产的产品。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出水水质超标,而引发的污染环境罪或罚款,甲方除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环保及相关部门处罚产生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3.原料要求: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应原材料,以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不得有与其不相符的气味;安全要求应按照GB*****执行。 4.复合碳源应储存稳定,无后续化学反应,易溶解于水,绿色环保,无腐蚀、无浮渣、无不良气味,不含危废、重金属等有环保隐患的物质。 5.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或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产。 6.若被发现所供货产品采用使用过的原料生产(如废酸废碱等三废),当月所供产品即被认定不合格,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若导致甲方被相关单位查处则乙方要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2、项目服务要求 1. 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乙方服务响应时间为甲方提出服务需求后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为1小时内,乙方必须做好及时供货的准备。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1小时内派遣技术人员到达甲方厂区进行售后服务,4小时内完成应急供货。 2.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并确保质量;并免费向甲方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如甲方对乙方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乙方自费重新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报告。随车每批次出具相关检测合格证明(具体事项转验收标准)。 3. 乙方无偿提供使用初期的调试工作,并保障达到使用效果,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响应,并予以解决。 4.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优于本合同约定的,并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执行。 3、项目实施要求 (一)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 供货方式按计划、分批次由甲方通知供货(以甲方采购订单内容为准),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当出现特殊情况时,乙方能积极响应甲方要求并于 2 小时内到货,采用适用本项目服务需求的专业的药剂专用槽罐车运输,并确保能正常使用,货物经甲方收货验收确认前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合理调配供货,不得以采购订单量多少为由拒绝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供货。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出现累计三次未按要求时间供货的,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合同,乙方除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 2.供货期内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最终到达地点并经甲方测量后,由需方指定人员签收确认货物量,视为相应批次的交货完成。并提供货物运输条件相关文件,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件为准。投标方需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 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单批次供货碳源装货车辆毛重必须小于50吨,确保到厂后能顺利卸货并保持现场整洁(运输、保险、装卸等均由乙方负责),并不得损坏甲方厂区道路、绿化等设施,如果损坏,赔偿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按当批次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 5. 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并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乙方须加强派至现场人员的组织管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6.货物投放要求:乙方交货时需将所供货物直接投加入甲方指定储药池或储存点,甲方不提供将货物投加入药池或储存点的泵及管道等工具,乙方需自备投药泵及管道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以完成货物投加进指定药池或储存点的工作。在投药的过程中需做好无缝对接措施,确保药液不外泄。 6.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药剂,不得引入其他任何杂质)、相关人员的保险等其他费用。 7. 乙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要求 1. 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称重、装卸等工作,直至该产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 2. 甲方将对采购批次的每车货物进行过磅检查,交货现场不具备过磅检查设备时,至交货现场就近的经法定计量检验的地磅站过磅称重,重量以甲方核查的重量为准,产生的称重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过磅点的,乙方须按照指定过磅点对药剂进行过磅称重,同时提供过磅单;若甲方没有指定过磅点的,乙方须提供过磅单;每车货物须对卸货前后的毛重、皮重过磅。 3. 验收时间:单批次的供货,甲方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成阶段供货(三个月供货)进行验收时,甲方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 甲方的验收行为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留样检测或抽检,若在检测中发现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视不同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方式,验收时乙方须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该产品检测书面报告不作为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但可作为交货时双方进行交货现场检验的参考。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若乙方供货时不能出具该批次所供货物的检测书面报告,甲方有权拒绝该批次所供货物的签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并更换该批次所供货物,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验收标准: (1)每批次出厂的标的物都应有质量证明书,相关国家要求的资质和许可批文必须在供货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相关有效期的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按不合格货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不接受使用签订合同厂家外产品及新型号的药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生产和异地溶解的药剂,不接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药剂。 (3)甲方对每批次药剂进行日常采样检测。甲方实行不定期的单批次抽检,如在不定期抽检中累计有两次不合格,或在一次抽检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指标不合格,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关于乙方交付货物不合格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检测结果有质疑可委托权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甲方的留样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4)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5)违约金优先在结算货款内扣除,如当月货款无法抵销违约金扣罚的,将在次月的结算货款内扣除。 3、其他说明 1.乙方投标前已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装卸、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包括税费)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各使用部门,就本合同标的物的供货、到货、验收、付款及相关服务等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实施。 3.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对方地址送达,一方向对方指定联络人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的短信或电子邮件亦视为已送达对方。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或变更指定联络人,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原指定联络人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售后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合同期内提供免费的质保服务。 2. 技术支持 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培训 1. 培训达到掌握产品的调试与使用等方法的目的。 2. 培训参加人员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 3. 乙方在现场调试时,需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4. 培训由乙方负责师资及教材,由用户来提供场地和培训设备并负责组织实施。 5. 乙方应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安排、人数、次数、培训内容、培训组织方式等。 6. 乙方应提供不少于四次的免费培训。 3、其他要求与说明 1. 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采购清单内标明的数量,是依据往年甲方正常运行所需量(或按设计要求所需量)以及预计进水水质变化幅度进行估算的。本项目供货期间如遇水质异常或实际调整等情况,造成采购数量变化,甲方有权对采购数量作相应的调整(以乙方《分项价格表》中列明的单价按实进行结算),乙方不得因单品货物采购量的增减,而拒绝供货。 3. 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原因。乙方因此无法按要求供货,须与具备生产资质同类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协调送货,无条件的保证甲方正常生产运行。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或转包。 5.乙方提供所投产品的质量承诺书,并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并加盖乙方公章。 4、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公司一份,对委托采购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付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未按约定期限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乙方出现累计3次未按要求时间供货,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 2. 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无条件进行更换和负责清退、运离不符合的货品,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还应按当批次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乙方供货累计3次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终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相应赔偿。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特别说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无需支付剩余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补足违约金给甲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第1.1款 | 甲方名称、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 第五章 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9.2(1) 项 | 质量保证期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9.2(3) 项 | 响应时间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14.2(6) 项 | 伴随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R诉讼 □ 仲裁 | 第五章 第23.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双方协商解决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时中南路5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栋1704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