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

产品买卖合同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01
出卖人:吉林省鑫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m之年月31日
买受人: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辽源
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配置说明
计量
单价元
总金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税率
不含税单价
含税单价
(元)
车厢可卸式
垃圾车
ZBH5180ZXXDFE6

1
13%
459,292.04
519,000.00
519,000.00
12m2移动
压缩箱
LYSZ12

2
13%
207,964.60
235,000.00
470,000.00
含税价金额人民币合计大写:
玖拾捌万玖仟元整
(小写):
989,000.00
说明:出厂标配。
附:1车辆类产品说明:买受人在出卖人开具销售发票的60日内完成上牌,出卖人予以协助。由于买受人原
因导致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合格证过期车辆公告过期保险事故不予子
理赔,被国家机关罚款扣留,无法上牌,无法继续运营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
本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须实现货物交接,超过6个月再进行货物交接的,出卖人保留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
3
因买受人要求需加装特殊配置,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按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按制造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质保条款
1质保定义:是指出卖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免费维修重作或更换出现功能失效性能严重下降
的零部件。人为损坏意外损坏及不可抗力损坏不在质保范围内。
2质保期限:是指出卖人对所出卖的产品的零部件进行质保的期限,逾期出卖人不提供质保服务。
质保期限自买受人收到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产品零部件质保标准:
序号
部件
质保期
1
底盘发动机
按照底盘发动机供应商质保条款执行
2
易损件易耗件
不提供质保
3
整车其他部件
二年(24月)
4
整体式垃圾压缩机产品
二年(24月)
第1页,共4页
3未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同买受人自行放弃质保服务: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产品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出卖人专业培训,具有正确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本产品的能力。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的使用要求正确操作维护保养本产品。
按照汽车底盘的规定按时进行保养。
按产品相关规定要求使用指定的专用油品及加注方法。
使用出卖人提供的如专用油品喷嘴扫刷扫毛等原装配件。
拆卸改装产品时,取得出卖人书面同意。
按合同约定支付主机款和配件款。
在发现故障时,买受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停止使用。
4买受人按本质保条款享受质保服务,质保期内出卖人只承担质保范围内的部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合
理人员工时及材料费用:质保期外出卖人将收取维修费材料费等费用。双方对故障原因存在争议时,出卖人
不应当以此拖延或拒绝售后服务:买受人亦不能以此拒绝或拖延出卖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修理
更换等。否则,由此扩大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整机为裸装,随机文件用资料袋包装,随机工具用工具箱包装,随机附件备品配件用通用物包装,包
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产品随机附件备品配件工具文件数量及供应办法
由出卖人按采购验收单提供,随同主机发运(采购验收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必须注明具体日期
合同签订后,货到验收合格3日内支付50%的货款,即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伍佰元,剩余50%货款一年内支付,
即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伍佰元,全款付清。
1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是分批次交付,对已交付部分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对应货款。
2买受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的,应将货款转入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采用非银行转账方式支
付货款的,在付款时应取得出卖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否则视同未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未取得出卖人收
款收据的前提下,支付现金票据等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交验货时间地点
交货验货时间:以买受人通知为准:
交货验货地点:在买受人指定地点验货:
收货单位人:
验货地址:在买受人指定地点验货:
经办人:
电话:
手机:
买受人变更收货单位人收货经办人以及货物到达地址的,应当在发货前书面通知出卖人。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货到买受人指定地点24小时内按照出卖人采购验收单验收,验收完毕,双方在采购验收单上签字
或盖章。如有异议,须到货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若有异议但未书面提出,视为验收合格,出卖人按采购验
收单向买受人履行了交货义务。若到货后24小时内,买受人不在采购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出卖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处置货物,并有权向买受人追偿损失。
第九条产品发票请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开票
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注: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单位税号地址电话号码在买受人
信息栏中写明,需注册上户的产品,买受人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增值税发票
第2页,共4页
注:如选择可抵扣的产品发票,买受人必须提供经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买受人单位全称开户银
行及帐号单位税号地址电话号码在买受人信息栏中写明。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迟延履行交货义务,需承担买受人已支付货款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
款,逾期需承担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并且出卖人有权停止售后服务,并有权要求买受人停止产品
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
全保险费差旅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未按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履约,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买受人选择非标配加装特殊配置
特殊涂装的产品,电动天然气底盘产品,其他非常规品种底盘及规格产品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产
品金额的20%作为定金。因买受人原因取消购买的,该定金出卖人不予以退还,作为买受人取消购买的违约金
支付给出卖人,如该定金仍不能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将损失另行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3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出卖人催告后30日内,买受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人可以收回
产品。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买受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1若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若货到买受人指定地点24小时内买受人不在采购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处
置货物,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产品。
4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达到全部货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产品。买受人
还应自发货之日起每台套按人民币1500元/日向出卖人支付产品使用费,产品使用费出卖人有权从买受
人己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如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
双方就产品质量产生异议,协商不成时,应当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授权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直接授权的对争议产品有质量检验鉴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鉴定。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其他增加变更减少出卖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必须加盖出卖人合同专用章后
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出卖人不予认可: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文件所有条款文字数字更改涂划必须在
更改涂划处加盖出卖人合同专用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出卖人不予认可。
2如未对配置做出特别说明,按出卖人出厂时的标准配置交货。
3对底盘车副发动机保修保养,按照底盘车副发动机生产厂家规定到其服务站进行维修处理。
4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必须汇入本合同约定的出卖人指定开户银行和账号,否则出卖人不予认可,由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5双方共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文件发票收据权证及相关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诉讼材
料裁定书判决书等)的送达以买受人在本合同签字栏中提供的信息为准,因买受人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
联系方式不准确无法送达,或者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出卖人无法送达,或者买受人拒绝接收文件而
导致退回的,相关文件应于向邮寄地址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已送达给买受人。
第3页,共1贞
6出卖人在出卖人处将车载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作为产品的一部分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知悉并
认可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已加装车载信息系统,并且同意出卖人通过车载信息系统对本合同项下的产品进行信息
化管理。
7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出卖人有权随时对产品进行停机锁机:出卖人对买受人采取上述措
施给买受人以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贵责任。
8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拆卸损坏车载信息系统: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设备故障与
产品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
经各方当事人签章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它组织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出卖人留存2份
买受人留存2份担保人/份。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及所有附件的所有条款均无疑议:出卖人提请买受人注意有关出卖人
的免责条款,并均已向买受人释明,买受人己完全理解和认可。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的复印件:买受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卖

买受人

称:吉林省鑫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称: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号:********MA177RCW50

号:912*****732******R

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吉林大路地
址: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与长吉南线交汇处中意之尊小区1
栋106室


0431-********
220
法定代表人:朱大传
******

话:177*****0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洋浦大开户银行:
街支行

号:158*****7058

号:

号:104*****3093

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注:上述开户银行帐号为出卖人指定帐户,买受人所付款项均应汇入该帐户。
第4页,共4页

标签: 产品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