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2~2025年度施工第14标段中标结果
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2~2025年度施工第14标段中标结果
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022~2025 年度项目施工第14标段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2日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DZ【2022~2025】XDGQ-SG-C14
发包人: 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
承包人: 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022~2025年度项目施工第14标段(项目名称),已接受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022~2025年度项目施工(项目名称)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022~2025年度项目施工第 14标段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陆拾万捌仟陆佰零柒元柒角叁分(¥ ********.73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李渊。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
9.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正本2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1份; 副本4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1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承包人: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
(盖单位公章)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专用合同条款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
1.1.2.3承包人: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1.2.4(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
负责人:李渊、身份证号码:430*****930*******、执业证书号码:湘243*****750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湘(水)建安 B(2021)*****; 技术负责人:孙孟龙、身份证号码:430*****751*******;专职安全员: 徐婉、身份证号号码:430*****90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湘(水)建安C(2017)*****。
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 日 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日历天。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 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 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
2.3.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约定为:发包人应在开工前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 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1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受汛期及工程通水运行等因素影响,发包人有义务告知承包人现
2.8.2施工场内所需的水、电、电讯、道路等: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场地承包人的进场,但不保证项目场内的水、电、通讯、场内道路等条件,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应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8.3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 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 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1.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 3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并于开工时间前 5天内提交一套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必须包含渠道混凝土衬砌工程及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及措施)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
4.1.10.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 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 调度。
4.1.10.3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 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 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 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 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 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 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4.1.10.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 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按《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86号)和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关
键岗位人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416 号)要求进行电子考勤。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规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 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或现金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
(不含暂列金)的 10%。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
(无息)给承包人。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4.1、4.4.2、4.4.3 条文。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备标后履约功能,施工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将被自动锁定,在工程完工之前不 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25.1条,工
程竣工或完工后项目负责人解除锁定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25.3 条。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5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 70%), 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试行)》的通知(湘水发〔2019〕14号),承包人应对施工企业所聘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以真实身份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农民工进场作业前,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 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 省水利厅根据职责对各地水利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7.1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5万元人
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 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 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 20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湘人社规定【202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 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
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3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 〕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11.3 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1.1删除通用条款 5.1.1项全文,并以下文代之:
除工程量清单中只计取安装费的材料或设备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外,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全责。
5.1.2删除通用条款 5.1.2项全文,并以下文代之:
承包人在采购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提前 14 日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计划(含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提供样品,供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与供货人的供货协议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用于隐蔽工程或工程隐蔽、关键部位施工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检验和交货验收还应通知发包人参加。
5.1.4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5.2.1(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
5.2.1(2)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临时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7.2.3承包人应对修建的施工临时道路,必须按原有现状进行恢复。
7.2.4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渠顶、堤顶等进场道路)作为施工临时道路时,在合同实施期间应负责维修和养护道路,对压损破坏进行修复, 完工后要求渠顶(或堤顶)恢复至原路面高程,且平整不积水,对单个标段使用的道路其维修费用由本标段负责,对多个标段使用的道路,由发包人组织各标段共同维护和养护,其维护费用由各标段按合同价比例分摊。
各标段渠顶(或堤顶)由各标段自行维护和养护,并确保其他标段同行畅通。
7.3.3 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款补充:
8.2.3承包人必须按《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 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测量精度应满足要求。
8.2.4在开工前实测工程部位的原始地形图或断面图,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测绘不同材料的分界线,并定期测绘收方地形图或断面图;工程竣工后,必须实测竣工地形图或竣工断面图。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编制测量成果。
8.2.7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测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测量收方的工程量计算成果为依据。
8.2.8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区原始地形测量、竣工验收测量前 7日通知发包人、现场监督人、监理人和设计人参加,参加测量的人员应代表合同各自的当事方对测量原始记录和成果签字确认。若一方对成果有疑义, 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复测;若复测后仍存疑义,疑义提出方可以自行组织测量或委托第三方测量。施工区原始地形测量成果没有得到上述各方共同确认的,监理人不得签发开工通知。竣工测量成果没有得到上述各方共同确认的,承包人不得申请合同工程完工结算。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 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 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
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 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 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 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 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 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2000元/处的罚款。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24.5m/s的 10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超过 3天;
(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连续超过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在的大雪持续5 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20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建议不超过5%)。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项目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全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工程质量等级应至少达到合格。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若发包人有备案资料缺失时,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缺失的备案资料。
13.9.1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 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 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由承包人现场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保管过程中,设备、材料有遗失的,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材料的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范要求见证取样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本项第(1)目修改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但该变更指示必须是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的,发包人给予金额奖励,奖励额度由发包人在变更指示中明确, 未明确的,奖励额度按(实际降低价格*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利润率) 确定,其余合理化建议不再予金额奖励。
15.8.1 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施工图纸以外的东西,或者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可能产生工程费用,采用现场记录并形成文字性资料的事项。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先报监理人确认,并进行现场记录形成文字性资料,资料经监理人确认报发包人同意签认后,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签证费用。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方式,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湖南省水利厅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主要材料调差时,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邵阳市造价信息上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准,即施工当期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与财评预算编制采用的价格(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 2022年第二期邵阳工程造价信息)相比较(若无造价信息或造价信息上没有该类材料价格,则按实际采购价与财评预算编制采用的材料价格相比较),若材料价格相差±5%(含±5%)以上,则对相差±5%以上部分价差进行调整(±5%以内部分不予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施工当期造价信息是指按第 17 条[计量与支付]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
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30 天的造价信息或材料价格。主要材料调差按一般计税法。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主要材料采购数量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与工程需要数量相匹配,对于数量明显不相匹配的采购数量,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由于承包人延误工期,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材料价差只调减,不调增。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材料价差只调增,不调减。
材料的运杂费和保管费等其他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
17.1.6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 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2007)的规定。
17.1.7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 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 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 10%。
预付款的付款时间为:合同协议书签订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同等金额的工程预付款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
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一次性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70%时全部扣清。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付余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无。
进度付款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一式陆份。
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每月足额拨付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4)建设项目所在地对于政府投资资金进度付款有规定的,应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本条中第 17.3款、第 17.4款、第 17.5款、第 17.6 款与地方政府规定有不一致的,均以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17.4.1 在完工结算时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定金额的 3%。删除 17.5 款全文,并以下文代之: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捌份。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历次支付凭证及证明文件等。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号,2017年修正)要求,验收程序为:按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照发包人委托监理人 发送的书面通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无。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18.7.3 本工程无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增加下列条款: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所有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的单位工程和工程设备。
18.9.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365 日历天 。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 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保修范围:所有已验收工程。
保修责任: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发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
投保内容: 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合同总价的 0.45%,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 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
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 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2.1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等)投保人员工伤事故的保 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 险费率:按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的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 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2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等)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 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 结束为止。
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将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等同被保险人。具体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水发〔2019〕5号)要求投保。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保险合同执行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200万元;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 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 能减少损失,并于 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
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 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 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水发[2019]5号)文计算。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14 天内。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7)目,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包括如下情况: 1)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
工。
2)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 项
中的控制性进度 15 天(日历天)以上。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 10天(日历天)以上。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修改)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 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 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提供了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25.1.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交易平台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 符合变更条件且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上公开。
25.1.2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
25.2.1承包人主要人员应统一使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考勤。考勤要求应按湖南省水利厅最新的相应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25.2.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并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9〕15号)开展信用评价。
25.2.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工程竣工或完工后开展完工评价,评价完成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将解除锁定,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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