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2~2025年度项目施工第16标段
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2~2025年度项目施工第16标段
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022~2025 年度项目施工第16标段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2日
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022~2025年度项目施工第 16标段
合同编号:DZ(2022~2025)XDGQ-SG-C16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
承 包 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 10月
合同协议书
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邵阳市大圳灌区“十
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2022~2025年度)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邵阳市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
套与现代化改造(2022~2025 年度)项目(项目名称)第 16 标段(标段名称)的投标, 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贰万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肆角壹分(¥*******.41 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李宝灵。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及以上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180天。
9.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盖单位公章)承包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盖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发包人: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
1.1.2.3承包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1.1.2.4(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姓名:
李宝灵 执业证书号:豫 241*****6986身份证号码:410*****880*******水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豫水安 B(2017)*****技术负责人姓名:徐龙 身份证号
码:410*****830*******专职安全员姓名:张莉芬身份证号码:410*****910********水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豫水安 C(2021)*****。
1.1.2.5分包人:不允许。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日历天。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邵阳市大圳
灌区管理局。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
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
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约定为:发包人应在开工前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
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
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1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受汛期
及工程通水运行等因素影响,发包人有义务告知承包人现行场地所能具备的施工条件,并
将各单位、分部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及时通过监理人告知承包人,发包人只对现行施
工条件的可施工性负责,承包人对如何施工及达到设计和质量标准负责。
2.8.2施工场内所需的水、电、电讯、道路等: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场地承包人的进
场,但不保证项目场内的水、电、通讯、场内道路等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应费用
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8.3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8.4建设资金与实施计划:本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
资金在招标阶段尚在落实之中。发包人将按照已落实到位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计
划,并将该实施计划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承包人不得由于建设资金
到位时间、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违约、索赔;发包人也不得由于此原因导致承包人阶段性
暂停施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和中止合同。对于已按实施计划组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
受合同条款各项约束。若发包人安排的实际实施内容最终金额≥合同金额的 70%时,工程支
付和结算均按合同条款执行,不予调整价格;若发包人安排的实际实施内容最终金额小于
合同金额的 70%时,工程支付和结算按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对不足 70%部分的,予以该不
足部分进行间接费和利润补偿(如:假设合同金额为 800万元,发包人安排的实际实施内
容为 500万元,则补偿费为(800*70%-500)*(相应间接费率+利润率)),其他内容不予
调整。
本项目 2022年已到位中央资金 6536万元,省级配套资金 1401万元,2023-2025年将
陆续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本标段 2022年到位 400万元,作为 2022年实施任务,其余工作
量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安排。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 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按第 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 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 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 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 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 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 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 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 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 3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
材料进场到位。并于开工时间前 5 天内提交一套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必须包含渠道混
凝土衬砌工程及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及措施)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
4.1.10.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
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
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
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
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
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
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
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
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
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
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
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
以公示。
4.1.10.8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按《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
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86 号)和湖南省水利厅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2021〕
416 号)要求进行电子考勤。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
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规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
(见附件七《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
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
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
资料。
4.1.10.10承包人应按第 2.8.4项约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实施计划组织施工。
4.1.10.11湖南省大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2022~2025年度项目
施工共计划分 16 个标段,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标段承包人必须协调解决好与相邻
标段承包人施工的工作界面划分问题以及施工搭接协问题等。
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
撤销的独立保函)或现金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的 10%。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4.1、4.4.2、4.4.3 条全文。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7〕113号),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备标后履约功能,施工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将被自动锁定,在工程完工之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25.1条,工程竣工或完工后项目负责人解除锁定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25.3条。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 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5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 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2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6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
水发〔2019〕14号),承包人应对施工企业所聘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以真实身份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农民工进场作业前,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省水利厅根据职责对各地水利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7.1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5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 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 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2000
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4.8.7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
发〔2016〕1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湘人社规定【2022】4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 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 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 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
人社发〔2019〕53 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9〕53 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 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发包人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
和水文条件、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未预测到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
自然条件,如遇见废弃的地下管道、隧道掘进遇瓦斯突出等。
4.11.3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 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删除通用条款 5.1.1项全文,并以下文代之:
除工程量清单中只计取安装费的材料或设备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外,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各 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 的材料和设备负全责。
5.1.2删除通用条款 5.1.2项全文,并以下文代之:
承包人在采购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提前 14 日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计划
(含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提供样品,供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与供货人的供货协议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用于隐蔽工程或工程隐蔽、关键部位 施工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检验和交货验收还应通知发包人参加。
5.1.4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1)本项目采用高强度等级砼,且要达到快硬早强的目的,承包人必须使用普通硅酸
盐水泥 PO42.5。使用前承包人必须将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2)
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
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
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
5.2.1(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
5.2.1(2)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程设备。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施。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改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
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7.2.3承包人应对修建的施工临时道路,必须按原有现状进行恢复。
7.2.4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渠顶、堤顶等进场道路)作为施工临时道路时,在合同实施期间应负责维修和养护道路,对压损破坏进行修复,完工后要求渠顶(或堤顶)恢复至原路面高程,且平整不积水,对单个标段使用的道路其维修费用由本标段负责,对多个标段使用的道路,由发包人组织各标段共同维护和养护,其维护费用由各标段按合同价比例分摊。 各标段渠顶(或堤顶)由各标段自行维护和养护,并确保其他标段同行畅通。
7.3.3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需要修建和改建进场临时道路的, 由承包人申报方案报发包人的监理人审定后实施,并在临时工程暂估价限额内据实计量签证。 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
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
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
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本款补充:
8.2.3承包人必须按《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测量精度应满足要求。
8.2.4在开工前实测工程部位的原始地形图或断面图,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测绘不同材料 的分界线,并定期测绘收方地形图或断面图;工程竣工后,必须实测竣工地形图或竣工断面图。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编制测量成果。
8.2.7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测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测量收方的工程量计 算成果为依据。
8.2.8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区原始地形测量、竣工验收测量前 7日通知发包人、现场监督人、监理人和设计人参加,参加测量的人员应代表合同各自的当事方对测量原始记录和 成果签字确认。若一方对成果有疑义,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复测;若复测后仍存疑义,疑义提 出方可以自行组织测量或委托第三方测量。施工区原始地形测量成果没有得到上述各方共同 确认的,监理人不得签发开工通知。竣工测量成果没有得到上述各方共同确认的,承包人不 得申请合同工程完工结算。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主动提供相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
承包人负责收集,若发包人有部分资料,可以向承包人提供,但资料的复印等费用由承包
人负责。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
利部令第 26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
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
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
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
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
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
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
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
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2000 元/处的罚款。
10.1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依据: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计划,承包人、监理人依据实施计划,并按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和审批。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超过3天;
(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连续超过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 10mm的大雪持续 5 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20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
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建议不超过 5%)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项目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全部重要隐蔽单元工
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工程质量等级应至少达到合格。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若发包人有备案资料缺失时,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缺失的备案资料。
13.9.1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 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 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 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由承包人现场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格 中。保管过程中,设备、材料有遗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进场后的交货检查 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材料的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范要求见证取样的全部试
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约定: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执行,(一)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或调减工程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30%(含 30%)时,其综
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
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本款全文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除第 19.2.4
项约定的未能修复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
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
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4
条[争议解决]处理。
15.3.1变更的提出
补充(5):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意向书、变更指示均需发包人同意,且必须经
发包人签认后方能发出,否则该变更意向书、变更指示无效。
本项第(1)目修改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但该变更指示必须是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本款第 15.4.3项修改为:对于技施设计图发生变更的,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子
目定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
条款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单价确定的原则如下:
人工工资、材料、风、水、电、机械台班费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
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则依次以邵阳市当期造价信息、发包人认可的
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次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水利部水利工程、湖南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其他行业等最新预算定额指标;变更单价按以
上原则计算后再整体下浮,下浮比例为[(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格)/招标最高投标限
价]*100%。
变更部分最终结算单价以财政评审或审计核定为准。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的,发包人给
予金额奖励,奖励额度由发包人在变更指示中明确,未明确的,奖励额度按(实际降低价
格*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利润率)确定,其余合理化建议不再予金额奖励。
本款修改为:暂列金额主要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
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按照监理人的
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均由发包人组织
招标。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施工图纸以外的东西,或者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可能产生工程费用,采用现场记录并形成文字性资料的事项。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先报监理人确认,并进行现场记录形成文字 性资料,资料经监理人确认报发包人同意签认后,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签证费用。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
额方式,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湖南省水利厅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 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2)主要材料包括水泥、钢筋、砂、碎(卵)石、块石可以调差,其余材料不予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主要材料调差时,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邵阳市造价信息上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准,即施工当期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与财评预算编制采 用的价格(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 2022年第二期邵阳工程造价信息)相比较
(若无造价信息或造价信息上没有该类材料价格,则按实际采购价与财评预算编制采用的 材料价格相比较),若材料价格相差±5%(含±5%)以上,则对相差±5%以上部分价差 进行调整(±5%以内部分不予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施工当期造价信息是指按第 17 条[计量与支付]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30 天的造价信息或材料价格。
主要材料调差按一般计税法。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主要材料采购数量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与工程需要数量相匹配, 对于数量明显不相匹配的采购数量,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由于承包人延误工期,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材料 价差只调减,不调增。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材料价差只调增, 不调减。
材料的运杂费和保管费等其他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
17.1计量
17.1.6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 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7)的规定。
17.1.7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 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 10%。
预付款的付款时间为:合同协议书签订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同等金额的工程预
付款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时,由承 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天内予以一次性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70%时全部扣清。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付余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 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无。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一式陆份。
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工程款中 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每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 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2)目中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利息,利率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折算至天,违约天数从逾期第一天起至最终支付前
一天计算,利息基数为逾期付款总金额。除非发生第 22.2 款[发包人违约]情形,承包人不
得因发包人逾期支付而停工。
当累计付款达到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80%时,暂停支付,按第 17.5.2项约定,
待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含档案验收)后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时,再支付到审定金额的 97%,
其余 3%作为质保金。
(4)建设项目所在地对于政府投资资金进度付款有规定的,应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本条中第 17.3款、第 17.4款、第 17.5款、第 17.6款与地方政府规定有不一致的,均以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17.4.1在完工结算时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定金额的 3%。删除 17.5款全文,并以下文代之: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由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本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造价审 计。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后 28天内,申请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合同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承包人提交进行造价审计的资料应经监理人、发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署 同意提交审计的意见。
若发包人或承包人对造价审计结论存在争议,可按合同条款第 24条的约定处理。若双方对造价审计结论均已签字认可,则造价审计结论即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
(2)承包人应在竣工(完工)结算审计完成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6份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经审计的完工结算合同 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3)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修改第(1)目全文内容: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
成核查,发包人在收到后 28天内审核完毕,报财评审定(本项目若需要时,审定时间按财
评规定时间),经财评审定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
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及财评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或审定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捌份。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2)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及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发包人以经审计的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程项目及数量进行最终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总价小于中标总价的,发包人不予 补偿。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历次支付凭证及证明文件等。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
段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2017年修正)要求,验收程序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 30 号,2017 年修正)规定。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照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送的书面通
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无。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与竣工验收
一并进行。
18.7.3 本工程无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增加下列条款:
18.7.6 档案验收
本项目竣工后,承包人必须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档案 整理,发包人及监理人进行档案验收评价打分,未达标的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一律视为 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项目完工验收。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所有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的
单位工程和工程设备。
18.9.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为:365 日历天。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 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
保修期限制。
保修范围:所有已验收工程。
保修责任: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
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合同总价的 0.45%,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
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并于 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承
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等)投保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
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的规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
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等)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将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等同被保险人。具体按湖南省水利厅《关
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水发〔2019〕5号)
要求投保。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 率: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200万元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
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 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 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 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水发[2019]5号)文计算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
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 14天内 。保险条件:保单副本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7)目,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包括如下情况:
1)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2)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
15 天(日历天)以上。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 10天(日历天)以上。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修改)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提供了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 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向
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1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25.1.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交易平台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且发 包人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 管系统上公开。
25.1.2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
25.2.1承包人主要人员应统一使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考勤。考勤要求应按湖南省水利厅最新的相应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25.2.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并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湘水发〔2019〕15 号)开展信用评价。
25.2.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工程竣工或完工后开展完工评价,评价完成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将解除锁定,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 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投标。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 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 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 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 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 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 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 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 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 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 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 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 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 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款、第 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 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 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 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 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 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 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 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 活动。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 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 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 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
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的约定办理。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 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 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 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 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 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
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
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 发包人。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 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 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 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 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 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 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 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 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
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 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
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
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 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 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 资金流估算表。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预付 款 | 完成工作 量付款 | 质量保证 金扣留 | 材料款扣 除 | 预付款 扣还 | 其 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 款 |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 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 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 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 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 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 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 理利润。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
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 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第 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
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 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 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 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 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 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 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 的标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 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 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 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 件上签字。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 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 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 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 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 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 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 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 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列入合同价格。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 付和扣回。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17.5.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 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 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计量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 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 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 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 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 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 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 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 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 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 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 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 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
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 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 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 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 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 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 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 合工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 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 人。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 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款或第 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 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
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 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 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 长不超过 2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 应除外。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 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 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1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 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条的规定办理。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 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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