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疾控中心固定资产(办公)搬迁服务履约验收公告

省疾控中心固定资产(办公)搬迁服务履约验收公告

省疾控中心固定资产(办公)搬迁服务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4日

一、合同编号:JH21-******-*****-001-01

二、合同名称:省疾控中心固定资产(办公)搬迁服务

三、项目编号:LNZC2022-0046         

四、项目名称:省疾控中心固定资产(办公)搬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 

联系方式:136*****465 

供应商(乙方):辽宁奉天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一街60号

联系方式:133*****4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

履约要求:★1、服务要求 搬运车辆需车厢内尺寸深3.6米以上的箱货,费用包含车带至少2名搬运人工费、运输车辆、打包材料、设备拆装、物品运输等一切费用。对于搬运现场可能发生的机动搬运量的调整,供应商要无条件配合搬运。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搬迁所需打包加厚纸壳箱3000个及搬迁所需2000卷宽胶带及2000个玻璃丝绳等,纸壳箱规格80*50*60CM及以上,加厚纸壳箱由采购人自行支配,分发给中心各部所打包;同时配备搬迁固定资产所需相应的工具及配套保护包装。 此次搬迁服务项目特殊性为阶段性搬迁,即采购人不能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执行集中搬迁。原因是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担负着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处置任务,由于任务的不确定性及关键实验室搬迁必须满足的客观条件需要都可能导致搬迁工作的临时开始及随时结束,因此每次阶段性搬迁起始和中断时间节点均需按采购人临时通知要求进行。这一特殊性就要求供应商在服务人员、车辆、设备配备等方面具有出色的应急反应和服务保障能力并能按服务需求响应表中对供应商的要求标准执行。 ★2、服务范围 本服务搬迁固定资产是指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其他资产由一地搬迁至另一地及同址内搬迁。 (1)一般办公设备指全中心部所公用家具及个人办公家具(部所公共家具为21个部所办公所用的柜、沙发、会议室设备、家具用具等,个人办公家具为430人份的办公桌、椅、凳等)。 (2)、专用设备指办公专用设备、实验室专用设备。 ①办公专用设备指全中心21个部所的办公电脑、复印扫描机、文体活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电话通信设备、灯光设备、档案室的专用设备(含档案)、两处单位食堂自用餐饮具、炊具、装饰品等。 ②实验室专用设备指用于实验室科研工作的相关仪器设备、专用器械、各种样本及试剂(其中包括搬运人员不能直接接触的有毒有害物品)。实验室专用设备部分清单附后。 (3)其他资产指除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外的中心其它固定资产及单位职工工作需要的书籍、资料和个人用品。 ★3、现场规范及服务要求 (1)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服从采购人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督促。 (2)绝对服从采购人的指挥。接受任务前有请示,任务完成后有汇报,搬迁资产需按要求完成搬迁前性能确认、对其拆卸、装箱、运输、安装恢复调试、移动等工作,提供所有搬迁用包装材

履约期限:服务期限暂定为二年,可延期(不具备实验室搬迁条件或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工作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等政策性要求)。搬迁为阶段性搬迁,每次搬迁要求人员、车辆数量按服务需要响应表中对供应商的要求标准执行。

履约地点: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部(和平区砂阳路242号)、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部(沈河区文化东路54号)搬迁至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抚新区金枫街同城路)和其他市区内指定地址(如中心库房等地)。

七、验收日期:2022年12月14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孙颖 张宇罗妍 

九、验收意见: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固定资产 疾控 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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