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超声仪及附属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便携超声仪及附属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便携超声仪及附属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wx[GK]*******_1_915*****698******C_5285)
一、合同编号:[******]wx[GK]*******_1_915*****698******C_5285
二、合同名称:便携超声仪及附属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wx[GK]*******_1_915*****698******C_5285)政府采购合同
四、项目名称:便携超声仪及附属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路2999号
联系方式:0592-*******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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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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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1,899,00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
履约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12-14
九、其他补充事宜:15.5.1廉洁条款: 15.5.1.1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廉洁告知书》相关内容履行,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进行商业贿赂。 15.5.1.2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任何索贿行动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15.5.1.3乙方违反《廉洁告知书》相关内容的,严格按《廉洁告知书》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5.5.1.4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15.5.1.5《廉洁告知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2其他约定: 15.5.2.1合同实际付款金额以医院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15.5.2.2乙方负责送货到交货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卸装费、保险费、伴随服务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操作人员培训费、税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直至交付甲方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负责验收及付款工作)。 15.5.3 乙方承诺由乙方开具、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清单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或因发票及清单存在虚假、无效、不规范、基础信息错误、种类错误、迟延送达等情况,无法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不能抵扣或监督检查等,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乙方无条件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元/次的罚款,如甲方认为情节严重的,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承诺若向甲方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或清单,导致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支付的款项(如有)中直接扣除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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