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0014-1 采购人(全称):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通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园区穿梭通勤巴士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园区穿梭通勤巴士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41 | 合计金额小写: ********.41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零肆拾贰万壹仟捌佰零贰元肆角壹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费用按每*******.5元/年计算。 2.运营期内,如甲方根据实际需求对路线及时间进行调整,调整未超过10%,包含10%以内,甲方不再另行调整费用,如超10%根据采购预算签订补充协议相应调整。 3.如合同履行期间终止合同,则按实际已发生服务期测算费用进行结算。 4.以上应付服务费用均不含考核后的奖惩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3 ——2025-12-02 3.2 履行地点: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运营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购买服务”的运营模式,由乙方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纯电动车、选聘符合驾驶资质的驾驶员,负责园区企业职工的接送工作,并承担穿梭巴士运营的全部管理工作,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运营车辆定性为望城经开区企业员工穿梭巴士,由甲方提供收费账户,乙方负责督促乘客按单程票价1元/人次标准,通过公众号或者移动电子平台扫码支付。具体办法由甲方统筹安排。 3.3.2运输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以下时间点、线路运行: (1)穿梭巴士运行时间为早上6:30至晚上21:30,早高峰、午高峰、晚高峰及夜间倒班高峰发车间隔30分钟,平峰时段发车间隔1.5小时,单向每日共发行20趟。各线路均为双向发车,每条线路每日共发行40趟。 (2)线路构成: (a)望城经济开发区园区通勤C1线成本测算(趟公里14公里、每天40趟、营运车辆4台、每台车10趟、日营运140公里) (b)望城经济开发区园区通勤C2线成本测算(趟公里23公里、每天40趟、营运车辆4台、每台车10趟、日营运230公里) (c)望城经济开发区园区通勤C3线成本测算(趟公里19公里、每天40趟、营运车辆4台、每台车10趟、日营运190公里) (d)望城经济开发区园区通勤C4线成本测算(趟公里13公里、每天40趟、营运车辆4台、每台车10趟、日营运130公里) (5)望城经济开发区园区通勤C5线成本测算(趟公里11公里、每天40趟、营运车辆4台、每台车10趟、日营运110公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每半年支付一次,自乙方提供服务开始后每满半年,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税务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年费用的50%;考核设百分制,采购服务费用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发放。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服务费用按100%进行支付;得分为80分至89分(含80分)的,服务费用按80%支付,得分为60分至79分及以下的,服务费用按60%支付。如乙方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2收款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友谊路支行(湖南通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549*****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所有投入使用的车辆均需取得合法营运证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2)首次投入的车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新能源车,所有车辆必须安装视频监控、GPS、车载电视机、车载消费终端等设备,如出现车辆故障,必须确保及时调配相应车辆抵班。 (4)乙方所投放的车辆须在正式运营前购买保险,每台运营车辆所购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三责险(200万以上)、座位险(50万以上),车损险、乙方不得漏保、虚保。 (4)乙方所投放的每台运营车辆必须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锤(8个)、具有A、B、C三种灭火功能的4公斤灭火器(2个以上)、警示牌(1个以上)、三角木(2个以上),防滑链(2条以上)。 (5)统一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杜绝使用违规、报废车辆; (6)所有车辆车身颜色必须一致,制作相应线路指示牌。车辆外观无明显划痕,如带有泥沙及时清洗。空滤干净无沉积物。驾驶员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角状物及杂物,车内卫生清洁。 (7)穿梭巴士5条线路共配置20台具有前后门的新能源纯电动车辆,每条线路各配置4台。所有车辆车身喷涂“国家级望城经开区穿梭巴士”字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1.1验收要求: (1)由甲方制定考核方案,以普查和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对穿梭巴士线路运行及服务情况进行考核;甲乙双方约定,该考核方案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予以执行。 (2)考核设百分制,采购服务费用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发放。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服务费用按100%进行支付;得分为80分至89分(含80分)的,服务费用按80%支付,得分为60分至79分及以下的,服务费用按60%支付。 5.1.2验收标准: (1)甲方安排所属管理部门根据《穿梭巴士采购服务考核方案》(详见附件)对乙方的各线路的运营、管理、服务、车况、卫生、准点时间、乘车缴费等进行考核。进行年度考核; (2)乙方必须制定线路运营的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管理、车辆维护、驾驶员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主动配合甲方管理,遵从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乙方未制定管理办法的或无故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经开区通勤车运营中企业与乙方之间的工作协调。 (2)甲方对乙方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监管,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发放相应服务费用; (3)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6.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及时获取服务费用; (2)服从甲方监督,以服务园区,积极配合解决企业员工园区内快速通勤为目的,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3)当线路、停靠站点及运营时间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时,调整路线不超过采购服务路线10%,包含10%以内的,不再另行计算服务费用,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 (5)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范营运行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交接手续等各种档案、台帐; (6)定期统一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内外整洁。杜绝使用违规、报废车辆; (7)按采购需求配置车辆,选用合格驾驶员,自行承担购置车辆、保险上牌、车辆办证年审保养等全部费用。所有车辆统一购买保险,除法定强制险按标准缴足外,还需购买每车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三责险、承运人险、车损险,配备车载电视机、监控录音设备、安全锤、三角木及有效灭火设备; (8)依法与司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对司乘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司乘人员开展培训,并对其相关证照严格审核,明确司乘人员职责。及时足额向司乘人员发放工资福利,及时为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司乘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9)对穿梭巴士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含交通事故)及风险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及下属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第三人因乙方事故发生损失而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负责妥善处理好,因未妥善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穿梭巴士车辆只能专门用于望城经开区内企业员工上、下班通勤,不得承接此业务以外的任何营运业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5非本合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应按剩余合同期服务费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视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11.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壹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望城同心路1号经开区管委会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168号雍晟时代园1栋1108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