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食安办关于对长春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结果的公示

吉林省政府食安办关于对长春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吉林省政府食安办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长春市进行了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跟踪评价工作。评审组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从基础工作、能力建设、生产经营状况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经评价,长春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长春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向省政府食安办反映,内容要求真实有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长春市2022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监督电话:0431-********;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协调处,邮编:******;电子邮箱:jlssab8@126.co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跟踪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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