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非甲烷总烃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招标编号:RDZB-2022-CS-08)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非甲烷总烃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中标人:兴安盟蓝康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价格:14.8500万元
二其他:
一合同编号:RDZB-2022-CS-08
二项目编号:RDZB-2022-CS-08
三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非甲烷总烃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四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地址:乌兰浩特市圣山街41
联系方式:0482-8269648
供应商乙方:兴安盟蓝康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85号兴安盟人防办办公楼
联系方式:18604820482
五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含税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非甲烷总烃系统运维服务项目1包148500.00见合
同附件1
合同金额:148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
履约期限:一年。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履约地点:乌兰浩特市圣山街4-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2月5日
七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2022年12月16日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地址:乌兰浩特市
联系人:周磊
电
话:13734821023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瑞德项目管理有限贵任公司
地
址:
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104号原人防综合楼四楼
联系人:刘工杨工
心
话:0482-8396558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31501o5他
0000336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非
甲烷总烃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技术服务合同
签订日期:2022年Y月厂日
签订地点:乌兰浩特市
甲方委托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MB1M45630X
地址:乌兰浩特市圣山街4号-1
乙方受托方:兴安盟蓝康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税号:91152201MA0R63EA3B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85号兴安盟
人防办办公楼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采购乙方技术服务
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技术服务的价款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款为148500.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伍佰元
整大写含增值税),该合同总价款包含一切费用。甲方无须再向
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该合同款项以电汇方式支付。
3.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金额为服务合同总价
款10%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14850.00元的银行保函,
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及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待服务期满后,根据技术服务协议内容考
核后,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甲方返还履约保函。
第二条技术服务的技术要求
2
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与规范,具体服务指标要求按本合同附件
(运维技术协议)执行。
第三条服务期限
一年。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第四条保密责任
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者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
同项下义务时知悉的任何关于甲方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此类信息文件资料交付或泄露给任何
第三方,也不作任何除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它用途。对于甲方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甲方有权于本合同目的实现后随时要求乙方返还或者
在甲方监督下予以销毁。乙方基于诚信合作,不得对外发表不利于甲
方的言论。若甲方不愿第三人知悉有关本合同之存在或本合同之内容
,则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开列为客户名单,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本条
款在合约终止后10年内仍有效。
乙方违反本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支付等同于本合同总
价50%的违约金并对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按期进行支付相应款项。
(2)甲方有权按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技术服务指标对乙方或乙
方技术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乙方或乙方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考核
或未完成考核目标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运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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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负责运维过程中的全程管理及监督,对不符合本协议
及相关规程标准要求的事项可直接提出整改要求,由乙方进行整改
(4)出现以下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现场运维人员
a该人员被发现犯有严重的错误环保数据弄虚作假或被指
控有犯罪行为
b有充分资料显示该人员能力与表现无法胜任承担的工作任
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自行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管理。
乙方自行配置运维所需交通工具,并承担关于交通工具发生的一切费
用。
(2)完成对甲方指定项目相关设备的运维工作。
(3)运营维护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定,履行合同内容,按照技术协议和相关标准进行设备技术服务,
保证甲方指定的需要运维的设备的运行结果达到国家及行业的技术
标准和甲方要求的考核指标。
(4)因乙方维护不当或维修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异
常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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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责,不得人为控制编造
修改监测数据,不得擅自更改参数,并保证分析仪工控机和数据监
控平台保持一致。
(6)乙方负责配合甲方指定的项目在线监测设备通过当地生态
环境监测站等环境监管单位的比对测试,若未通过比对,则相关责任
以及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7)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全部在线设备的巡检检修维修
保养校准标准物质及配件耗材更换运维档案管理及站房卫生清
理等全部内容,保证完成甲方设定的考核目标。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制度。乙方应对
所派人员的安全负责,应购买工伤或意外类保险,保险公司赔付的赔
偿费应确保如实发放给运维人员
(9)乙方在运维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国家相关
规章,对于工作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由于乙方过错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做出违法违章行为,
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1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过错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
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2)乙方需按时为甲方提供的运维人员发放工资,并有义务
为甲方提供运维人员的工资支付证明材料如因为乙方未按时发放工
资,导致运维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运维工作质量下降的,乙方需承
担相应责任
(13)乙方提供本合同中所有在线设备备品备件和运维涉及的
各类工器具材料等。
如出现类似情形2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
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
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通知本合同的
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由有
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
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项目进度未能得到执行,项目进
度将相应顺延。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如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
及另一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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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技术协议规定,未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巡检校准工
作,或巡检校准维护校验等运维台账记录不完善不完整,考
核乙方200元/次:
(10)站房未做到清洁卫生,辅助设备工作异常,承诺书公示
表未上墙或公示内容有误等,考核乙方100元/次
(11)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数据补遗,造成业主单位数据严重缺失
的,考核乙方500元/次
(12)接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未到达现场,考核300元/次:
(13)未按照技术协议按时上报相关报告报表,考核200元/次
五未尽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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