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水利局长沙县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桩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县水利局长沙县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桩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25-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水利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星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桩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界桩制作及埋设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详见磋商文件1027******
2告示牌制作及埋设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详见磋商文件21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万零贰佰柒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品牌

规格型号

单项(元)

总价(元)

备注

1

界桩制作及埋设

1027

钢筋混凝土

1、界桩尺寸:l50mm×130mm×1000mm;

2、埋入地下600mm

800

******

2

告示牌制作及埋设

210

1、告示牌材质为304不锈钢;

2、埋设:两根直径60mm不锈钢管;

1、告示牌尺寸:1000mm×800mm;

2、埋深不小于500mm

1327

******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货到工程现场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界桩及告示牌制作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款的90%,界桩及告示牌埋设完成及相关资料完成并通过验收且确认供应商无违约行为后凭等额有效的合格发票支付剩余结算价款。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星城支行(长沙星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00*****5508016)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防洪标准》(GB*****-2014)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调水工程设计指南》(SL430-2008)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SLIT213-2020)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7930-2008)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IT793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1-201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006)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 技术规范(CHIT2009-2010)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008)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 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 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J285 号)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 号)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湘水办函[2020]227号)

(1)外形及尺寸

采用长方形柱体(修边),尺寸 l50mm×130mm×1000mm, 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边长 10mm。地面以上高度为 400mm,地下600mm。界桩顶部应刻注十字丝或植入钢钉,以精确定位界桩坐标。

(2)制作材料

界桩桩体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需外喷白色仿花岗岩外墙漆,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30,并在四角配置四根长度700mm的Φ12钢筋。

(3)标注

长方体(修边)界桩地面以上各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保护)范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保护)范围外立面为背面。长方体(修边)界桩正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和“管理(保护)范围界”5个汉字;背面标注中国水利标志图形和“严禁移动、严禁破坏”8个汉字;左面标注水利工程名称;右面标注界桩编号、管理单位名称及设立日期。

(4)界桩埋设

1)埋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基本走向为原则。一般以坝顶、坝脚排水沟以及溢洪道作为控制点埋设。

2)工程临水侧不埋设管理与保护范围界桩。

3)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建安 (2016) 87 号),界桩密度宜为 100~1000m,关键部位应适当加密,相邻两界桩之间应尽量相互通视。在水利工程无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地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

4)在水利工程坝区、取水口、电站等重要设施处,水利工程拐弯(角度小于 120°)处以及事纠纷和水势案件易发地段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边界应增设界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此采购人或使用单位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它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见磋商文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见磋商文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地址:开元鑫贸大楼1幢2102号
法定代理人:栗柱法定代理人:吴琦
委托代理人:周知辉委托代理人:吴永武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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