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F202*****011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芙蓉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芙蓉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环卫车与扫路机保险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F202*****01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芙蓉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环卫车与扫路机保险采购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为长沙市芙蓉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65台新能源环卫车(含洗扫车、洒水车共53台,扫路机12台)提供保险服务。保险车辆(设备)为全新车,保险公司必须按非营运车辆承保,采购险种需按政采要求投保,投保险种保额如下:洗扫车、洒水车交强险、商业险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乘客)座位险2万/座。),扫路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 项 | 1 | ******.96 | 合计金额小写: ******.96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叁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玖角陆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长沙市芙蓉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环卫车与扫路机保险采购 2.保费:******.96元(大写:陆拾叁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玖角陆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23 ——2023-12-22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依照本合同、招投标文件、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等约定的方式履行,并按上述文件顺序解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实际数量保单及等额的保费发票后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90*****09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服务内容: 为长沙市芙蓉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65台新能源环卫车(含洗扫车、洒水车共53台,扫路机12台)提供保险服务,采购险种按政采要求投保,投保险种保额如下:洗扫车、洒水车交强险、商业险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乘客)座位险2万/座),扫路机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 2.保险方案: 2.1车辆保险: 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乘客)座位险2万/座。 2.2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每台车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其中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7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元,法律费用5万元;附加险:附加驾驶人责任保险,保额5万元。 3.理赔材料要求: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抄件; (二)事故认定书; (三)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理赔服务 当被保障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事故后,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启动赔付。 (一)报案热线:*****/40086*****,365天×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专线。 全天候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服务,无论何时、何地出险,均可拨打*****/40086*****及时报案,我司将有专人受理报案。接受报案后我司统一调配查勘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也可以直接向本项目专项服务团队协赔人员报案,服务团队所有人员手机24小时待机,随时应对各种情况。 (二)出险接报案后现场查勘时效 接到出险报案后,查勘人员将在5分钟内与客户取得联系,乙方确保市区15分钟内、郊区2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必要时提供紧急事故担保。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除查勘现场外,还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协助客户处理。 (三)定责勘损 乙方现场查勘将和甲方一起据实确定是否为保险责任,不能现场确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若认定属保险责任,乙方将出具《保险责任认定书》,由甲方填写《出险通知书》,并备齐索赔材料后启动核赔程序。 1.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理赔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2.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上的理赔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四)赔付 对于任意金额案件, 乙方在索赔材料提供齐全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于需要后续协商且当事双方不同意一次协议解决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理赔。遇到甲方认定的较大案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预付赔款服务,预付赔款比例不低于已确定损失的50%。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保费不超中标金额(******.96元)。 2.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相符。 3.按照约定完成赔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交清保险费。 2.订立保险合同,乙方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甲方应当如实告知。 3.被保险人信息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4.在保险期间内,甲方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5.甲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乙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2.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乙方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5.乙方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后尽快完成赔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国际广场17A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