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0031-2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市维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增补2023-2024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价(元) | 价格调整规则 | 优惠条件 | 1 | 增补2023-2024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 238 | 按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执行。 | 按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执行。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报价文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乙方凭“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办理会议费结算支付。采用转账或公务卡(POS机)刷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单位自行支付的,按单位财务制度审核支付。 4.2收款账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亮中路支行(长沙市维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820*****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一)会议接待能力 投标酒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至少能容纳100人(课桌式)的会议室1间及以上,拥有客房数(标准双人间、单间)共50间及以上,餐厅能接待100人及以上同时用餐等。 (二)基本设施要求 功能要求:能够提供会议及培训服务,具备提供会议设施、住宿、餐饮、停车等项服务场所和能力,具有通讯、交通、应急医疗条件,有与会议接待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行业管理规范要求的标准。 能够提供“公务卡”结算服务,并打印“电子结算单”。 1、前厅 1.1 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前厅和总服务台; 1.2 总服务台有中文标志,24小时有工作人员在岗,有相应的电脑管理系统,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服务; 1.3 提供留言服务; 1.4 总服务台提供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内交通图、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与住店客人相适应的报刊; 1.5 能接受客房、餐饮预订;能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 1.6 有供客人使用的行李推车,必要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1.7 应有管理及保安人员,24小时在岗服务,设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1.8 设客人休息场所。 2、客房 2.1 满足各类会议所需客房; 2.2 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照明充足; 2.3 卫生间: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小时供应冷、热水; 2.4 有电话,可通过直拨或总机拨通国内与国际长途电话,电话机旁备有使用说明; 2.5 有彩色电视机; 2.6 客房无线网络全覆盖,套间提供上网服务; 2.7 有遮光窗帘;具备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2.8 客房门安全有效,有门窥镜及防盗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2.9 有简单的文具用品,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 2.10 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及床衬垫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衣、浴巾、毛巾等)材质良好,柔软舒适; 2.11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及时更换床单及枕套; 2.12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 2.13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提供一般洗衣服务; 2.14应客人要求提供送餐服务; 2.15客人在房间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 2.16 客房内有洁净的盥洗用具。 3、会议室 3.1 有相适应的各类大小会议厅、室(大会议室至少容纳100人)及投影、音响设施等; 3.2 有相适应的会议系统设施,包括有可供出租的LED显示屏,能免费提供电脑及电脑投影仪、普通胶片投影仪、录像机等设施。 4、餐厅 4.1 总餐位数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 4.2 有中餐厅,能提供中餐。21:00时之前能提供点菜服务; 4.3 能提供自助早餐服务; 4.4 有民族餐桌、餐厅; 4.5 餐厅厨房有消毒、灭虫害设施,需符合卫生标准和管理规范; 5、公共区域 5.1 提供回车线和停车场,并提供停车引导服务; 5.2 四层(含)以上的楼房有客用电梯; 5.3 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5.4 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5.5 有小商店或商场,出售日常用品; 5.6 代售邮票,代发信件; 5.7 有应急供电专用线和应急照明灯。 5.8 有医务室或附近有医疗点; 5.9 商务中心有打印、复印、收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设备,能为宾客办理传真、复印、打字、国际长话等商务服务。 6、其他设备设施要求 6.1 有完好的消防设施;监控设施; 6.2 具备方便残疾人的条件; 6.3 有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锅炉等设备运转正常; 6.4 具有双电源或自备电源; 6.5 客房的设施、卫生间用具的完好率应在98%以上; 6.6 会议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应在98%以上。 (三)服务要求 1、服务基本原则 1.1对客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地区、贫富、亲疏,不以貌取人; 1.2对客人礼貌、热情、友好; 1.3对客人诚实,公平交易; 1.4尊重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合法权益。 2、服务基本要求 2.1仪容仪表要求 服务人员的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服务人员应佩戴工牌,符合上岗要求; 服务人员应表情自然、和蔼、亲切,提倡微笑服务。 2.2 举止姿态要求 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服务,符合岗位规范。 2.3 语言要求 语言要文明、礼貌、简明、清晰,提倡讲普通话。 2.4 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时,应予以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2.5 服务业务能力与技能要求。 2.6 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3、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适应本接待单位运行的、有效的整套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有检查、督导及处理措施。 4、服务人员 4.1总经理和相关服务部门经理有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资质证明。 4.2其他服务人员受过正规培训合格,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上岗证。 4.3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相关部门人员有《健康证》。 (四)餐饮要求 1、要求确保饮食的原材料质量,其材料要求新鲜、卫生、不腐烂、不变质; 2、菜的品种齐全; 3、菜应具有多种口味(含少数民族、南北风味); (五)其他要求 1、应有全国性、区域性、有影响重要会议的接待经验; 2、安全保卫应有健全的组织,符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规定; 3、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4、如果市、区直单位到会议接待定点单位进行日常消费(含住宿及餐饮),则要求定点单位按投标的优惠承诺同等履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议接待定点单位的日常监管。会议接待定点单位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要求。 5.3.3会议接待定点单位凭“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办理会议费结算支付。采用转账或公务卡(POS机)刷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5.3.4会议接待定点单位应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和结算单,财政部门将不定期的进行审核。凡不履行投标承诺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 6.1.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1.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捡查; 6.1.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6.1.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6.1.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6.2甲方的义务: 6.2.1公布定点场所的名称、地理位置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6.2.2依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约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到定点场所开会。 6.3乙方的权利: 6.3.1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6.3.2会议举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6.4乙方的义务: 6.4.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房、餐饮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6.4.2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6.4.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6.4.4乙方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伙食费的价格(元/天或单餐价格); (以上价格详见附件:增补2023-2024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一览表) 乙方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6.4.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6.4.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应当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6.4.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6.4.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6.4.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酒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酒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6.4.10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酒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6.4.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其他情形: (1)无正当理由不接收会议接待工作,达三次的; (2)没有执行投标报价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且被机关事业单位(会议举办单位)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的; (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会议接待工作的; (5)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6)会议接待入围单位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和结算单并收到催报通知后仍不报送的;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一)保密条款 (1)除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发布外,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信息。 (二)详见附件-增补2023-2024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望城北大道1688号望城区行政中心三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与高源路交汇处锦绣佳苑8#栋0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