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3〕1号
投诉人:哈尔滨国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4号B3栋19层2号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地 址: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4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局—地区公安局视频监控中心液晶拼接屏建设项目(项目编号〔******〕DC〔CS〕********)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未能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秉承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得出错误复核结论,影响中标结果且回复函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成交供应商中标人黑龙江奥浦锐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投标、涉嫌伪造证明材料。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相关供应商、制造厂商、检验机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针对投诉所涉及事项,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告知书中对投诉人提出的事项进行回复,具体内容清楚,但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奥浦锐特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LCD显示单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SETI-2021F******C)”与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留档检验报告内容一致,不存在伪造证明材料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55寸液晶拼接屏第14项至第24项“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成交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第15项至第24项为无偏离,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投诉举证及说明函》中,说明“拼接屏DS-VW55/L35X”参数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及与检验报告对应项。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在调查核实中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符。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告知书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但具体内容清楚。针对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告知书未列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的情形,责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限期整改。
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奥浦锐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内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修改磋商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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