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成交公告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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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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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采 购 人: 海口市水上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LWHN2023-CG-004
采购代理机构: 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采购 需求 .......................................25
第四章 合同文本 .......................................41
第五章 磋商办法 .......................................89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00
竞争性磋商文件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海 口 湾 水 上 游 船 观 光 穿 梭 项 目 一 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国机中洋公馆2号楼3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
01 月 17 日10:00 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WHN2023-CG-004
2项目名称: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990345.48元
5最高限价:3990345.48元
6招标范围: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包括:服务中心平台主浮桥支浮桥等,具体范围详见
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采购需求: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包含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涵盖的
内容为主
8合同履行期限工期:90日历天
9质量要求:合格。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资格承
诺函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竞争性磋商文件
2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时
间必须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加盖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特定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港
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换发新证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
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 01 月 06 日至2023 年 01 月 13
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时,下午14:30 至17:00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国机中洋公馆2号楼302室
3方式:现场报名,由委托代理人携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及在本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到上述地址报名并领取采购文件注:所提供材料为
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可提供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
托书
竞争性磋商文件
3
4售价:200.00元人民币/套,含图纸,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 01 月 17 日 10 : 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开标室 3
五开启
时间:2023年 01 月 17 日 10 : 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开标室 3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有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补遗澄清及变更信息以上述网站公告与下载为准,采
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采购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
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口市水上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岛六西路15号海南生命科学孵化器第五层
联系人:韩工
联系方式:13198978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国机中洋公馆2号楼302室
联系方式:0898-65325807
3本项目联系方式
本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  话:0898-653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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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
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 项目名称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2.2 项目编号 LWHN2023-CG-004
2.3 采购人
名称:海口市水上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岛六西路15号海南生
命科学孵化器第五层
联系人: 韩工
联系方式: 13198978666
2.4 代理机构
名称: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国机中洋公馆2号楼302室
联系人:陈工
联系方式:0898-65325807
2.5 采购预算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3990345.48元,最高限价为3990345.48元
,以上金额为含税价。各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2.7 供应商能力
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证
明材料或资格承诺函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
其他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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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含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或提供2022年01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季度的供应
商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新成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格式自拟,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0
1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
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因相关政策规定免于缴纳的情形,可提供
相关部门办理事项或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的声明函:提供声明函,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6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没有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时间必须为
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止,提供查询结果截
图加盖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也可根据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
的通知对上述部分内容实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特定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
证,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
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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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号换发新证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
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
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
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证明材料: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社会保险(2022年01月至今任意3
个月),复印件加盖单位章网上打印的社保清单有加盖社保管理
单位电子公章。
其他人员要求
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

证明材料:提供职称证书社会保险(2022年01月至今任意3个月)
,复印件加盖单位章网上打印的社保清单有加盖社保管理单位电
子公章。
其他要求
1信誉要求: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暂停,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供应商必须书面承诺:供应商成交后按开工时间安排响应文件中
填报的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派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3供应商必须书面承诺: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使用的单
位公章必为企业注册的公安机关备案的合法有效印章。若是非法印
章,接受被取消投标及成交资格没收磋商保证金,并接受被上报
市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8 合同履行期
限工期
90日历天
3.2 委托代表人
的资格条件
磋商时需提供:1法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纸质版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人身份证原件2授权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
委托书纸质版复印件加盖公章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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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供应商,采购
人或代理机构不予接收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3.3 委托代表人
的代理权限
委托代表人只能代表委托人处置磋商活动中的一般事务。提出询问
质疑投诉等特殊事项,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
7.1 现场考察和
答疑会
不组织
12.3 是否允许
选择性报价
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13.1 磋商保证金
数额
是否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要求
磋商保证金金额:大写:壹万元整
小写10000.00元
13.2
磋商保证金
缴纳截止时

2023年 01 月 17 日 10 : 00 时:
注:磋商保证金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转入指定账户。以实际到
账时间为准,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时必须计算资金在途时间,由
于资金没有及时到账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3
磋商保证金
缴纳账户信

保证金汇至: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蓝天支行
账号:2201 0238 0920 0039 806
13.4 磋商保证金
缴纳方式
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交磋商
保证金的,受益人为采购人,且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审核,否则按无
效响应处理。
14.1 响应文件
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60日历天
15.1 响应文件
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一份(U盘,须为签署盖章后的PDF格式)
18.2 是否退还
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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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 磋商小组
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3名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专家1名,随机抽取相
关类别专家2名。
20.2 评审方法
本项目实施两轮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5.3 成交候选人
数量
推 荐 2-
3名成交候选人除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情况外
30.1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注:
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本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
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
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
2成交单位中标后须提供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给招
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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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说明和释义
1 适用范围
1.1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活动。
1.2 本采购活动及结果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2 采购说明
2.1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投资模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供应商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
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11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
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
2.12磋商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
加。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2.13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
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磋商。
2.14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若发现有伪
造编制,弄虚作假骗取成交,采购人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成交的取消成交资
格,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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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借用他
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直接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二承包人违规将合同段
主要或重要的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包的,直接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三施工单
位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备选项目总工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或在岗或在施工期间更换后不满足资格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或其他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要求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等失信行为,纳
入省厅及省局的动态信用评价管理四所有已查明故意隐瞒业绩人员实
力信用等级的投标企业,纳入省厅及省局的动态信用评价管理在投标有效
期内发现并经查明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 磋商授权委托
3.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表人处理磋商事务。
3.2 委托代表人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委托代表人的代理权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
委托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符合格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
附件。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磋商的全部费用。
B.采购文件
5 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采购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供应商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采购合同
五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六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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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采购文件中陈述的所有事项,遵循格式文件的
规定和签署要求。
6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
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
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
6.2
澄清或者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以公告的方式发布。
7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C.响应文件
8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2
响应文件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应当附有该
文字的中文译本。供应商承担未附中文译本或中文译本不准确而引起不利后果

9 联合体
9.1 不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
10.1.1 磋商报价(详见采购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0.1.2 商务响应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0.1.3 技术响应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
10.1.4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 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1.1
响应文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统一格式顺序编写,要求响应文件全部内容
制作详细的目录包括页码的编制,为评审时查询作索引。
12 磋商报价
12.1 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包括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的全过程服务费,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保险及其它福利在内的一切费用总报价,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费用,
视为已包含在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之中,且并不因此影响项目进度。
12.2 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2.3 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12.4
供应商不能低价恶意竞争,降低项目质量。对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其成交后采购人有权要求其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采购合同金额的5%
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成交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则
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12.5
响应文件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
修正:1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
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
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2.6
响应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
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
,其投标无效。
13 磋商保证金
13.1 磋商保证金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
13.2
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须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磋
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上用途需备注(项目名称)保证金或项目编号保证
金用以确认为本项目保证金。
13.3 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5 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13.6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
理退还手续。
13.7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其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
手续。
13.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3.8.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8.2 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8.3
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8.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8.5
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后,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参加磋商,且未在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声明放弃磋商的
13.8.6 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8.7
供应商在本次磋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扰乱磋商评审秩序的行
为或恶意利用规则谋求不法利益的行为。
14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
14.1
自开启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
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应
当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其磋商保
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拒绝接受延长有效期要求的
供应商,其磋商将被拒绝,磋商保证金将被退还。
15 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
响应文件正本均须打印或印刷,响应文件副本的所有资料,可以用响应文件的
正本复制。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当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响应
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5.3
响应文件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加盖供应商公章

15.4
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无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要
求实施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错误且必须修改的。修改处应由供应商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证明。
15.5 传真或电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D.响应文件的递交
16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记
16.1 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
16.2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6.2.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封装为一个密封袋,将所有副本封装为一个或多个
密封袋。在密封袋上,要清楚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6.2.2 响应文件的密封
竞争性磋商文件
15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所有密封口处粘贴密封条,不得出现裸露密
封口,在密封条上标明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或密封
条字样,并在密封条与密封件交接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件标明招标代理
机构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磋商响应文件字样,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6.2.3
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密封及书写标记,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
购人有权拒收。
16.2.4 响应文件的装订做到整齐干净牢固即可。
17 截止时间
17.1 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17.2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将在不晚于原定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天
发布公告。
17.3 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8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不得在磋商有
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否则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8.2 响应文件提交后,均不予退还。
E.磋商程序
19 响应文件的送达
19.1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应当拒收。
19.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
竞争性磋商文件
16
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19.3
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磋商仪式。磋商仪式由采购代
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必须参加磋商仪式。
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
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本项目第一次报价不再公开
宣读。
20 磋商小组
20.1 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2 评审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磋商方式和内容
21.1
磋商小组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分别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2
磋商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承诺合同条件采购要求的优化建议
等。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1.3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的实际情况决定磋商的轮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轮磋商

21.4 供应商在磋商中作出的承诺,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内容的保密
22.1
磋商后,至正式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所
竞争性磋商文件
17
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都不能向供应商或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
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资格
被取消。
23 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23.1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见第五部分
24 确认成交结果
24.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
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
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24.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将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通知书是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成交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F.授予合同
25 成交人的确认
25.1
磋商小组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
较,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排序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
25.2
磋商小组有权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定并推荐成交候选人,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
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5.3
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
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文件
18
26 合同授予标准
26.1 采购人应当与磋商小组推荐的第一顺序成交候选人签订合同。
27 成交通知
27.1
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
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应当规定签署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2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成交通知
书规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28.2
成交人拒签合同,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
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8.3 成交人放弃成交项,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8.4
成交人放弃成交项目或被取消成交资格后,采购人有权按磋商小组推荐的顺序
确定备选成交候选人成交并与之签订合同。所有被确定成交的候选人均放弃成
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
应商不得参与重新采购。
28.5
成交人拒签合同或放弃成交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赔偿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
的实际损失。
28.6
前款所称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指顺延成交供应商的成交
价格高于违约人成交价格的高出部分。
28.7
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依据,采购文件
中的合同草案条款仅供参考,实际以与采购人最终确认的为准。
29 验收
竞争性磋商文件
19
29.1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响应文件承诺的条件进行验
收。
29.2
采购人可以独立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出现争议时,成交人可以与采购人
协商共同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
30 代理服务费
30.1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G.询问质疑和投诉
31 询问
31.1
供应商对本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询问。
31.2 询问应当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1.3
对询问的答复,将依据是否是重要的共性问题,决定是否同时告知其他供应商

32 质疑
3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
或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2.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
32.3
质疑应当用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送达。信函的邮发地必须是供应商的注册地
发出传真的号码和发出邮件的邮箱必须是供应商以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布的号
码及邮箱。
竞争性磋商文件
20
32.4
不符合本章第32.132.2和32.3款规定的质疑是无效质疑,不予受理。
32.5
对于供应商的有效质疑,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32.6供应商应当慎重使用质疑的权利。属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产生一般
疑问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规定提出询问,本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
作出答复。
33 投诉
33.1
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的,可以依
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3.2
供应商的投诉,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H.纪律和监督
34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4.1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5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5.1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
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拒不遵守磋商纪律,
故意扰乱磋商会场秩序或其他无理取闹行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
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成交资格将
被取消。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36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6.1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
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采购文
件评审标准规定之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7 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1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
常进行。
38 政策采购政策落实:
38.1 节能环保要求
38.1.1
根据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采
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
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
门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产品及相关规定为准环境标
志产品的优先采购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准。
38.1.2
对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单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涉及到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复印件。
38.2 绿色产品要求
38.2.1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
竞争性磋商文件
22
通知,对于绿色产品的投标单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
标产品涉及到绿色产品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
内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8.3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38.3.1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财政部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书财库201468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
9 号要求,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
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
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
,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
分。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
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
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
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
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
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
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8.3.2 投标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竞争性磋商文件
23
1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
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
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
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8.3.3 相关要求
1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
不作区分。
2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依据国务院
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
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
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竞争性磋商文件
24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
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型企业
38.4 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优先采购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
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
相关信息及数据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
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或绿色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38.5 关于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
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
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
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提供的产品
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
供有效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8.6 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求如有
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
007119号的要求,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
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对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
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的投标单价给予1%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
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的,应提供有效的签订
合同。
竞争性磋商文件
25
竞争性磋商文件
26
附录 1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27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
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
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
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28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工程量清单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 一 册,共 一 册
建设项目名称: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招标单位名称: 海口市水上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名称: 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29
编 制 日 期: 2023 年 1 月 3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30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海口市水上旅游开发管理
有限公司 造价咨询人: 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31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2023 年 1 月 3 日 复核时间: 2023 年 1 月 3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32
单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单位:元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 备注
1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合计
竞争性磋商文件
33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统一格式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制
竞争性磋商文件
34
竞争性磋商文件
35
编 制 说 明
1.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海口市。编制范围内容主要
有:服务中心平台主浮桥支浮桥等。
1.2. 工程招标范围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包括:服务中心平台主浮桥支浮桥等,具体范围详见
设计图纸。
1.3. 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
2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
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说明及相关图集标准
3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
4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2019沿海港口工程船舶机械艘台
班费用定额2019沿海港口工程参考定额2019沿海港口建设工程
投资估算指标2014
5缺项部份参考海南省有关相近定额
6其它有关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和规定。
竞争性磋商文件
36
1.4. 其他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规范等文件
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项目特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包括材料的
消耗损耗周转材料的摊铺等机械检测质检安装缺
陷修复管理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
务和一般风险
3施工环保费及专业暂估价以最终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结算
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安工程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5%计。
1.5. 填表须知: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规
定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中的全部内容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计价人均应填报
,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均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
单价和合价中。
4造价(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
竞争性磋商文件
37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一般项目
2 单位工程
2.1 服务中心平台
2.2 主浮桥
2.3 支浮桥
2.4 5m联系桥
2.5 15m联系桥
3 计日工项目
4 含税工程造价
竞争性磋商文件
38
金额元
序号 项目编码 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服务中心平台
1 100501004001 钢管桩
1.桩规格:管径(mm)
壁厚(mm) 42512
2.打桩类别:水上打钢
管桩
3.土类级别:一二类
4.接桩要求:焊接
5.平均桩长:16m
6.吸排管内淤泥及黏土
7.钢管桩施工平台安拆
根 46
2 100501004002 钢管试验桩
1.桩规格:管径(mm)
壁厚(mm) 42512
2.打桩类别:水上打钢
管桩
3.土类级别:一二类
4.接桩要求:焊接
5.平均桩长:16m
6.吸排管内淤泥及黏土
7.钢管桩施工平台安拆
根 1
3 100602080001 C30砼桩芯
1.名称:现浇砼桩芯
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3.安装拆除模板
m3 92.95
4 100701005001 现浇混凝土钢筋笼 1.钢筋种类规格等:综合 t 5.88
5 100602001001 现浇砼矩形梁
1.名称:现浇砼矩形梁
2.混凝土强度等级:C40
流动砼
3.安装拆除模板
m3 182.6
6 100602015001 现浇砼面板
1.名称:现浇砼面板
2.混凝土强度等级:C40
流动砼
3.安装拆除模板
m3 65.03
7 100701001003 现浇混凝土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等:圆钢 t 1.83
8 100701001004 现浇混凝土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等:螺纹钢 t 22.77
9 100800020003 栏杆 1.栏杆型式钢材规格等:不锈钢管 t 2.85
10 100200001001 挖淤泥
1.土质级别:类

2.挖泥平均水深:水深1
5m
3.运距:13km
m3 8000
主浮桥
11 101000004002 系船柱
1.名称:现浇砼系船柱
2.系船柱能力:150kN
3.混凝土强度等级:C35
流动砼
个 2
竞争性磋商文件
39
12 101000004003 系船柱
1.名称:现浇砼系船柱
2.系船柱能力:80kN
3.混凝土强度等级:C35
流动砼
个 14
金额元
序号 项目编码 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13 101000001004 橡胶护舷 1.护舷类型规格等:DN700轮胎护舷 套 218
14 101000009001 30mm厚防腐木
1.部位:桥面
2.材料品种及规格:30m
m厚防腐木
m2 320
15 101000008001 护栏
1.立柱:方木100100m
m,高1.2m
2.连接件:尼龙绳
3.防腐:刷漆
m 243.6
16 100800001001 主浮桥
1.部位:主浮桥
2.浮体:68mm厚钢制,
内置I200工字钢角钢
及连接件等
3.面层:I200工字钢I
160工字钢6040方钢
及角钢
t 55.5
17 100800018001 锚固拉杆 1.制作,装配对接,除锈刷油 t 0.52
18 100800018002 锚链 1.制作,装配对接,除锈刷油 t 12
支浮桥
19 101000004004 系船柱
1.名称:现浇砼系船柱
2.系船柱能力:60kN
3.混凝土强度等级:C35
流动砼
个 42
20 101000001005 橡胶护舷 1.护舷类型规格等:DN700轮胎护舷 套 132
21 101000009004 30mm厚防腐木
1.部位:桥面
2.材料品种及规格:30m
m厚防腐木
m2 240
22 101000008002 护栏
1.立柱:方木100100m
m,高1.2m
2.连接件:尼龙绳
3.防腐:刷漆
m 109.2
23 100800001002 支浮桥
1.部位:支浮桥
2.浮体:68mm厚钢制,
内置I200工字钢及角钢
3.面层:I200工字钢I
160工字钢6040方钢
及角钢
t 42.97
5m联系桥
24 101000009005 30mm厚防腐木
1.部位:桥面
2.材料品种及规格:30m
m厚防腐木
m2 12.5
25 100800001003 联系桥
1.部位:5m联系桥
2.面层:100100方钢
6060角钢及吊耳
t 1.33
竞争性磋商文件
40
26 100800020002 栏杆
1.部位:5m联系桥
2.栏杆型式钢材规格
等:镀锌钢管
t 0.95
金额元
序号 项目编码 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15m联系桥
27 101000009006 30mm厚防腐木
1.部位:桥面
2.材料品种及规格:30m
m厚防腐木
m2 18.75
28 100800001004 联系桥
1.部位:15m联系桥
2.面层:100100方钢
6060角钢及吊耳
t 1.17
29 100800020004 栏杆
1.部位:15m联系桥
2.栏杆型式钢材规格
等:镀锌钢管
t 1.38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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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1 100100105002 施工环保费 项 1
2 100100104001 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 1
3 100100101001 给排水消防供电照明专业暂估价 项 1
4 100100101002 自动控制及信息系统专业暂估价 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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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编号 名称 规格工种 计量单位 数量
1 人工
2 材料
3 船舶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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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
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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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四章 合同文本
注:参考格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约定内容自行修改,最终以合同签订
为准。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
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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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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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
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
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
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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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
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
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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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
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
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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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
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
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
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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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
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
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
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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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
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
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
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
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
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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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
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
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
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
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
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
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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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
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
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
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
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
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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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
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
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
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
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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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
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
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
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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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
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
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
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竞争性磋商文件
57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
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
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
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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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
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
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
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
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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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
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
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
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
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
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
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
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
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
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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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
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
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
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
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
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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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
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
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
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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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
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
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
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
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
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
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
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
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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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
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
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
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
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
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
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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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
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
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
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
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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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
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
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
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
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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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
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
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
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
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
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
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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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
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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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
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
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
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
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
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
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
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
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
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
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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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
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
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
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
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
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
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
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
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
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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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
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
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
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
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竞争性磋商文件
71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
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00302010 ntttt FBFBAP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
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
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
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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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
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
,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
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
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
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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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
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
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
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
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
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
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
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
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
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
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
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
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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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
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
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
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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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
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
,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
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
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
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
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
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
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
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
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
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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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
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
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
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
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
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
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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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
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
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
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
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
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
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
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
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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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
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
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
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
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
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
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
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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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
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
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
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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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
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
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
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
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
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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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
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
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
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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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
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
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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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
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
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
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84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
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
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
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
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
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
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
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
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
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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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
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
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
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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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
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
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
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
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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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
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
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
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
申请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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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
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
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
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38.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
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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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
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
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
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
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38.2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
38.3 1.5 合同协议书
  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
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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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
38.4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
38.5 1.7 联络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38.6 1.8 转让
  1.8 合同转让:    。
2 发包人义务
38.7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
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
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
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
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
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
38.8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38.9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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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
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
要。
38.10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
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监理人
38.11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 监理人职责:         。
  3.1.5 监理人的权力:        。
4 承包人
38.12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
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
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
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
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
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10 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1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
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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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        。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
时设施的施工。
  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
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
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
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
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
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
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
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38.13 4.3 分包
  4.3.6 分包:        。
38.14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38.15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8.16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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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
38.17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 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        。
8 测量放线
38.18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38.19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
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
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
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38.20 9.4 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
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10 进度计划
38.21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
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份每月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份。
38.22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
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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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
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1 开工和竣工
38.23 11.1 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
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沼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
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38.24 11.2 竣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
38.25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
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2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
  (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38.26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 1,其中P 1:    。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38.27 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    (同意或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提前工期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竞争性磋商文件
95
  工期提前天数P 2,其中P 2:    。
  提前工期奖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12 暂停施工
38.28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1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13 工程质量
38.29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 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        。
38.30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
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4 试验和检验
38.31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
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    (进行或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    。
  14.1.5 承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    。
38.32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    。
  14.2.4 承 包 人     (委 托 或 不 委 托 )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试验检验。
  14.2.5 发 包 人     (委 托 或 不 委 托 )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
竞争性磋商文件
96
15 变更
38.33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
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8.34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  %奖励承包人。
16 价格调整
38.35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3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主 要 材 料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超 过     %时 , 超 过     
%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并计列相应的税金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
  (2)主要材料名称:        
  (3)主要材料基准价格:投标截止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4)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工程计量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5)工程所在地无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时:        。
17 计量与支付
38.36 17.1 计量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份。
38.37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10%的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
  17.2.2 预付款保函
  17.2.2.1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48小时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出具。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 
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达到合同总价的2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
至80%时扣清,中间每期扣回比例相同。
竞争性磋商文件
97
38.38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按 照 月 度 工 程 计 量 的     
%(不 少 于 80%)支 付 当 工 程 款 支 付 达 到 合 同 总 价     
%(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5%尾
款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
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38.39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签 发 后 , 承 包 人 应 在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
18 竣工验收
38.40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 包 人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天 前 ,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资 料 一 式     
份,声像资料一式    份。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8.41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分别为:
  (1)疏浚工程不设缺陷责任期
  (2)水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其他工程:        。
25 其他约定
38.42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
  25.1.2 总监理工程师:    。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
  25.1.5 发包人代表:    。
38.43 25.2 工程和占地
  25.2.1 永久工程:    。
  25.2.2 临时工程:    。
  25.2.3 永久占地:    。
竞争性磋商文件
98
  25.2.4 临时占地:    。
38.44 25.3 日期
  25.3.1 计划开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25.3.2 计划竣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日期:    。
  25.4 其他:    。
竞争性磋商文件
9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0
第五章 磋商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
办法。
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评审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
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5磋商小组发现采购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书面解释说明。
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和磋商过程中认定的文件,
不依据磋商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二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负责。
1资格审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1
1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审查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性进行评审,只有对资
格性审查标准详见附表1所列各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才能通过资格评审。
2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二家,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附表2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
进行符合性评审,只有对符合性审查标准所列各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对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争议的响应内容,磋
商小组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供应商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二家,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有以下情况的将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1供应商未能满足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磋商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4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接到通知后
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
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2
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
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
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3.1
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3.2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3关于政策性优惠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3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
磋商响应报价。
供应商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者,不重复享受本项优惠。均
按一次折扣3%的优惠折算后计算磋商响应报价得分。
3.3.1 小微企业
3.3.1.1小微企业供应商:指符合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通过投
标提供该企业制造的货物,由该企业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
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3.1.2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格式。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为:
1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
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3.3.2 监狱企业
3.3.2.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3.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3.3.1
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4
3.3.3.2
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特别声明:对于未能按照要求填写及未能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视同未提供,不享受价格优惠。
如有虚假骗取政策性优惠,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综合评分详见评审标准和方法
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
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4.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
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五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5.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5.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
形或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5
知财库2015124号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
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
顺序推荐。
六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6.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6.3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6.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
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6.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七终止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
不足3家的。
7.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
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6
附表1:资格性审查标准
序号 评审 内容 评审标 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 任能力的法人
须 提供三 证 营业执 照副本税 务 登 记证 组
织 机构代 码证 复印件或具有 统 一社会信用
代 码 相关 证 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
他 组织 法人 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
身份 证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具有良好的商 业 信誉和健全的 财务 会计 制度
提供 2021年会 计师 事 务 所出具的 财务审计报
告 须 含有 资产负债 表利 润 表和 现 金流量表
或提供 2022年 01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
季度的供 应 商内部 财务报 表复印件至少包
含 资产负债 表利 润 表和 现 金流量表,新成
立公司根据 实际 情况提供 财务报 表复印件
加盖公章,或 对 此内容采用 资 格承 诺 函
3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 设备 和 专业 技 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4 具有依法 缴纳 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 金的良好 记录
提供 2022年 01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一个
季度的 纳 税 证 明社保 缴费记录证 明复印件
加盖公章,或因相关政策 规 定免于 缴纳 的情
形,可提供相关部 门办 理事 项 或 规 定的 证 明
材料,或 对 此内容采用 资 格承 诺 函
5 参加政府采 购 活 动 前三年内,在 经营活 动 中没有重大 违 法 记录 提供声明函,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6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
.cn查询 :没有列入失信被 执 行人重
大税收 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 购严 重
违 法失信行 为记录 名 单 和在中国政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查询 :没有
列入政府采 购严 重 违 法失信行 为记录
名 单
查询时间 必 须为 本 项 目公告 发 布之日起至 竞
争性磋商截止 时间 止,提供 查询结 果截 图 加
盖公章
7 其他 资 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
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根据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7
注:也可根据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上述部
分内容实行试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格式见5.4资格承诺函。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
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
94号换发新证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
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港
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
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港口与航道专业一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注册建造师证
书社会保险(2022年01月至今任意3个月)
,复印件加盖单位章网上打印的社保清单
有加盖社保管理单位电子公章
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
类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提供职称证书
社会保险(2022年01月至今任意3个月),复
印件加盖单位章网上打印的社保清单有加
盖社保管理单位电子公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8
附表2: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评审 因素 评审标 准
1 响 应 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是否符合采 购 文件的式 样 和 签 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
2 响 应 文件有效期 是否 满 足采 购 文件要求
3 工程 质 量 是否 满 足采 购 文件要求
4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 是否 满 足采 购 文件要求
5 磋商 报 价 磋商 报 价是否 为 唯一的固定价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6 报 价 项 目完整性 是否 对 本 项 目内所有的内容 进 行 报 价
7 工程量清单 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 是否无其它无效投 标认 定条件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
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 是合格的,才能 进 入下一 轮 不合格的被淘汰。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9
评审标准和方法
本项目的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价格30分,商务技术部分7
0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一报价部分30分
1价格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磋商基准价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注:1价格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有效供应商为:未被磋商小组判定为无效响应的供应商。
2供应商为政府扶持特殊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者
,供应商同时满足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者,均按一次折扣3%的优惠折算后计算磋商
报价得分。供应商满足此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报
价一览表备注栏中写明,对于未能按照要求填写及未能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
整的视同未提供,不享受价格优惠。
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
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提
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
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0
二商务技术部分70分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商务部分
20 企业业绩
投标人2019年01月01日以来完成
的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每个得10
分。满分得20分。
证明材料:业绩时间认定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主。需提供合同协议
书关键页复印件盖单位章。
20
施工方案
结合施工方案的完整性合理可
行性以及先进高效等方面进行
综合评分。
优秀:得10.07.1分,
良好:得7.03.1分,
一般:得3.00.1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
质量保证措

从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可行
有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得10.07.1分,
良好:得7.03.1分,
一般:得3.00.1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
施工进度计

结合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保
证措施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得10.07.1分,
良好:得7.03.1分,
一般:得3.00.1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
技术部分
50
施工组织方

施工安全措

根据施工安全措施合理可行等
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得10.07.1分,
良好:得7.03.1分,
一般:得3.00.1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1
施工设备配
置计划
施工设备配置合理可行等方
面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得10.07.1分,
良好:得7.03.1分,
一般:得3.00.1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2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项目编号:LWHN2023-CG-004
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3
初步评审表各项页码索引表
序号 评审项 响应情况 材料所在页码 第 页
1
2
3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4
综合评分表各项页码索引表
序号 评审项 响应情况 材料所在页码 第 页
1
2
3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5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
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历天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二 我 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一 式
份,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文档U盘提交,须为签署盖章后的PDF格式,并保证响应文
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
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
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
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6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7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
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
(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8
二报价一览表格式
2.1报价一览表(第一次)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含税总报价元
小写:
大写:
合同履行期限工

质量要求
是否享受政策性
优惠

是,我单位属于:填写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
备注:1此表内容不可更改,必须如实完整填写。
2报价应包括磋商文件所规定的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报价总金额包括本磋商
文件中要求的所有工程费用,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运输保险税收等相关费用,采购
人不再进行二次投入,请供应商注意。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9
2.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根据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放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0
三保证金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
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
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
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
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1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4.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真
如有
网 址
如有
组织结构 附后如有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普通人员
经营范围
备注 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2
4.2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证明文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资格承诺函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三证营业执照副
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证件复印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
审计报告须含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提供2022年01月含至今任意一
个月或季度的供应商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新成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对此内容采
用资格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01月含至今任意一个
月或一个季度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因相关政策规定免于
缴纳的情形,可提供相关部门办理事项或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提供声
明函,或对此内容采用资格承诺函
6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
cn查询: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时间必须为本项目公告
发布之日起至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也可根据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上述部分
内容实行试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格式见5.4资格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3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特定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港口与航
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
4号换发新证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港口与航道
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备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证明材料: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社会保险(2022年01月至今任意3个月),复印件加盖
单位章网上打印的社保清单有加盖社保管理单位电子公章。
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证明材料:提供
职称证书社会保险(2022年01月至今任意3个月),复印件加盖单位章网上打印的社
保清单有加盖社保管理单位电子公章。
二评分有关证明材料按采购文件相关要求提供
三采购文件规定的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内容
备注:本小节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采购文件给定的响应文件格式中已经涉及相关
材料,无需再重复提供。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4
4.3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备注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身份证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书3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等复印件。备注:所有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2022年1月至今任
意1个月或一个季度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 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6
三项目经理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
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7
五诚信承诺及相关声明
5.1诚信承诺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此声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而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造成任何法律和经济责
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2我方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情形,若经贵方查
出,立即取消我方磋商响应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方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4我方未被地市级及其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且该处罚在有
效期内的
5我方一旦成交,将严格按照我方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措
施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组织实施
6我方一旦成交,将按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8
5.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9
5.3不存在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0
5.4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我单位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我单位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
5.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海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同意此承诺书在市公共资源中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
督。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根据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上述
内容实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
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 采 购 文 件 资 格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2.供 应 商 可 删 减 1-
4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1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以下格式文件由投标人根据需要选用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
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2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146号
)相关规定。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3
附件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目采购活
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4
附件3
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
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
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同时
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5
七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业主名称 完成情况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联系方式 备注
注:
1. 业绩表中所列项目业绩应提供相关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
公章,业绩表中应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 表格长度和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状况进行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6
八方案
注:供应商自行编制。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7
九商务标偏离表
说明:请供应商对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用户需求书中有关项
目交货期磋商有效期质保期磋商保证金等商务要求以及该项目技术与服务
等内容的要求,如实完整准确的填写该表。磋商响应文件有正负偏离均应
在下表中列明。若无偏离,请标明完全响应。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 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
1
2
3
4 ......
未列入本表的条款 全部接受 完全响应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此表为样表,行数可自行添加,但格式不变。
2根据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分别注明正偏离完全响应负偏

3对磋商文件无偏离,视为对未列入本表的条款全部接受,注明完全响
应。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8
十技术标偏离表
说明:请供应商对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用户需求书中有关
项目交货期磋商有效期质保期磋商保证金等商务要求以及该项目技术与服
务等内容的要求,如实完整准确的填写该表。磋商响应文件有正负偏离均
应在下表中列明。若无偏离,请标明完全响应。
序号 磋商文件条款 磋商文件中技术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
1
2
3
4 ......
未列入本表的条款 全部接受 完全响应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此表为样表,行数可自行添加,但格式不变。
2根据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分别注明正偏离完全响应负偏

3对磋商文件无偏离,视为对未列入本表的条款全部接受,注明完全响应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9
附件:
最后报价
说明:最后报价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最后报价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磋
商后再递交。
最终报价表是各供应商在与磋商小组磋商后的第二次报价表,是响应文件
的一部分。本表无需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在开标时,供应商携带此最终报价
表,并盖好公章建议多盖几份空表以防笔误。
报价一览表(第二次)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含税总报价元
小写:
大写: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
质量要求
是否享受政策性优惠

是,我单位属于:填写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
备注:1此表内容不可更改,必须如实完整填写。
2报价应包括磋商文件所规定的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报价总金额包括
本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工程费用,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运输保险税收等
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进行二次投入,请供应商注意。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0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穿梭 渔港 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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