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化合同文本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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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 )农商个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贷款利率为第 种: 1.4.1 固定利率 以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0.01%,下同,即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1.4.2 浮动利率 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0.01%,下同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贷款利率在每次贷款发放日前一日执行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按前述加减基点规则确定,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为准。 1.5 浮动利率调整方式 前款约定采用浮动利率的,在贷款期间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执行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1 在贷款存续期间内不作调整。 1.5.2 年初调整,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 1.5.3 放贷日期起定期调整,指每隔 个月,在放贷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当月若无对应日,则于月底进行调整。 1.6 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二条 下列条件之一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持续有效。 2.3 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贷款资金支付 3.1 借款人取得的贷款资金,存入如下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采取如下支付方式择其一 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3.2 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1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每半年/季/月后3日内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3.3 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3.3.1 信用状况下降 3.3.2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3.3.3 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中约定: 4.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1.2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4.1.3 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4.1.4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在该还款方式下,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每月为一期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 元,还款日为每月 号,还款总期数为 期。 4.1.5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在该还款方式下,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每月为一期偿还贷款本金,每期还款 元,还款日为每月 号,还款总期数为 期。 4.1.6 其他方式 。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借款人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5.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5 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5.6 接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5.7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名下住宅设立居住权。 5.8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或者提交环境风险报告,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6.2 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6.3 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或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6.4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同属法人内的任何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收或止付。 6.5 借款人存在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担保人存在逃避贷款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或公开披露,通报或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或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贷款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6.6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由贷款人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的顺序。 6.7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8 借款人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贷款人无关,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6.9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7.1.1 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7.1.2 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7.1.3 对提前偿还部分计收一个月利息。 7.2 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7.3 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担保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8.1 保证担保的: 8.1.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连带责任保证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8.1.2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8.1.3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1.4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可直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止付,直至债权人认可的保全措施落实到位也可直接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划收以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保证人特别授权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对上述账户进行解密账户币种与债权计价货币不同的,按划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无需向保证人承担任何责任。 8.1.5 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8.1.6 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2 抵质押担保的: 8.2.1 抵/质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抵/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上述抵/质押物品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8.2.2 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8.2.3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8.2.4 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8.2.5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8.2.6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出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给贷款人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2.7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代偿物等优先用于偿还或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可以将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向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2.8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8.2.9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或丧失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担保或拒绝恢复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并将拍卖变卖或兑付所得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2.10 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负有赔偿责任。 8.2.11 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贷款人保管,否则,贷款人不予发放贷款。 8.2.12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8.2.13 抵押人承诺,在法院执行公告之日起30日内,对抵押物予以腾空,逾期视为对抵押物内上物品的抛弃。 8.2.14 抵押物为住宅的,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设立居住权。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8.2.15 抵押物为动产且所担保的债权是该动产的价款的,抵押人应当在该动产交付后的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9.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即借款到期日,节假日不顺延起在本合同约 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按月计收罚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9.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百分之 (大写)按月计收罚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在贷款期内按月以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月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并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宣布到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电话函告通知等。 9.6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9.7 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9.8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9.8.1 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出租争议居住权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已经设立抵/质押或抵/质押物存在隐蔽瑕疵,或权利凭证已被公示催告等情况。 9.8.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9.8.3 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连带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1.1.1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1.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12.3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逃匿触犯刑法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借款人担保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贷款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借款人担保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借款人担保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担保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16.1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贷款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16.2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更或调整如利率登记等,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公告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借 款 人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 款 人 贷款人: 负责人: A角经办人: B角经办人: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面签风险管理员:质 押 合 同 权利质押 合同编号: 农商权质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 质权人全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权质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 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用途本金期限 1.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 1.2被担保的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1.3被担保主债权用途: 。 1.4被担保主债权的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第三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3.1质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质押物,上述质押物品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2上述出质的权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4.1出质人已按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4.2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4.3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被公示催告等情况。 4.4以存单出质时,如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人承诺自出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时,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为最新章程,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章程一致,对外提供担保的债权总额及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数额不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 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出质时,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为最新章程,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章程一致。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法及证监会和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所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该担保事项信息已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4.5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4.6质权人依本合同第八条处置出质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4.7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或有关部门同意。 4.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4.9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各项约定而无效。 4.10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质权人无关,由出质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6.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 6.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它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6.3出质权利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6.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与质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6.5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6.6出质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或变现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8.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2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3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出质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9.2.1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撤销被异议被公示催告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等情况。 9.2.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9.2.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0.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2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质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质权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出质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记载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出质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因出质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出质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出质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质权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出质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 质权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出 质 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最高额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 合同编号: 农商高质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高质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为了确保(全称) 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用途及最高额 一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质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提供担保。借款用途: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 减免保证金开证 出口打包放款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进口押汇 银行保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出口押汇 其他业务: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出质人对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担保责任。 五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万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第三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一质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质押物,上述质押物品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出质的权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三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被公示催告等情况。 四以存单出质时,如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人承诺自出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时,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为最新章程,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章程一致,对外提供担保的债权总额及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数额不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所形成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 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出质时,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为最新章程,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章程一致。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法及证监会和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所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该担保事项信息已公开对外披露。 五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六质权人依本合同第八条处置出质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七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八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九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十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质权人无关,由出质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 二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它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三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出质权利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四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与质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六出质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或变现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出质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撤销被异议被公示催告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等情况。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质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质权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出质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出质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因出质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出质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出质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质权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出质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 质权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出 质 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借款展期协议 合同编号: 农商借展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借款展期协议 合同编号: 农商借展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鉴于债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人申请展期,债权人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担保人同意为其继续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币种及金额大写 ,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 原约定借款到期日和金额 展期后到期日和金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条 展期期间借款利率确定如下: 2.1展期期间,以签订该展期协议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0.01%,即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为 。 第三条 债务人及担保人自愿承担下列义务: 3.1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3.2本展期合同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长,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3原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责任产生的时间顺延至展期贷款到期日,责任期限的长短不变。 3.4原借款合同有质押担保的,质押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出质手续。如用以质押的权利凭证的到期日早于展期贷款到期日的,债权人有权按期兑付收贷或将兑付款项提存。 3.5原借款有保证担保,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后又同意展期的,展期期限自原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起算,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协议是对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展期后变更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以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债务人担保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债权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债务人担保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债务人担保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因债务人担保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债务人担保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九条 特别声明 9.1债权人已提请债务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债务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债 权 人 债权人: 负责人: 或经办人: 债 务 人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合同编号: 农商个房借字 第 号 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 农商个房借字 第 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鉴于乙方向丙方购买商品房,并以该房产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贷款,甲乙丙三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同中,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1 欠款:乙方所欠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1.2 购房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买本合同抵押房地产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其他购房协议。 1.3 抵押物:购房合同项下的房产及一切与该房产有关权益的统称。 1.4 抵押预登记:乙方所购住房在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为获取借款而凭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等资料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备案。 第二条 乙方借款向丙方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具体内容如下: 房屋座落于 。详细地址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房地产价值: 房地产权证编号: 购房合同编号: 第三条借款金额 3.1 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小写 元,为乙方所购房屋总价款的 %。 第四条借款期限 4.1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大写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零 月,分期归还。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期限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 5.1 贷款利率为第 种: 5.1.1 固定利率 以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执行的一年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定价基准,加/减个基点1 个基点0.01%,下同,即年利率为,在贷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5.1.2 浮动利率 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执行的(一年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 个基点0.01%,下同确定贷款利率。 5.2 利率调整方式 重定价周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合同期限。利率调整方式分为年初调整放贷日起定期机动调整和固定利率三种方式。 贷款期间内,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1 固定利率,指在贷款期间内不作调整。 5.2.2 年初调整,指以 年为重定价周期,自放贷日起次年1月1日进行首次调整,之后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次年1月1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以调整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按约定的加减基点重新确定。 5.2.3 放贷日起定期机动调整,指以年为重定价周期,在放贷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当月如无对应日,则于月底调整,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以调整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按约定的加减基点重新确定。 第六条 借款划拨 6.1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预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抵押预登记证明书后,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划拨借款。 6.1.1 甲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银行卡账户账/卡号 内甲方同时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划款扣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一次性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 ,账号: 。 6.1.2 甲方直接依据乙方预先签署的划款扣款授权书和甲方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按揭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将借款金额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售房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七条借款偿还 7.1还款方式 7.1.1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7.1.2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 ,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第 20 日为乙方的每期还款日,最后一次利随本清。借款人按照所列的方法还款,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借款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有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乙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每月还本金额为金额大写 ,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乙方每月相等的金额偿还本息。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 每月等额还本息金额为金额大写 。 其他还款方法 。 7.1.3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还入款项按照前期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7.2 扣款方式 乙方在获得甲方贷款之前必须在甲方处开立存款账户账号 ,开户行 。每期还款日前,乙方应在上述存款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当期应还借款本息的资金。甲方于每期还款日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划款扣款授权书直接从存款账户中扣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有关款项。如存款不足扣收的,则该期应还贷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 7.3 提前还款 7.3.1 乙方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未到期贷款。 7.3.2 乙方申请提前还款,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未有欠款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办理。 7.3.3 乙方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到期借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进行调整。 7.4 逾期还款 对逾期未交的贷款本息,乙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 7.4.1 在上述存款账户内存足款项,由甲方直接扣收。但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间,甲方仍向乙方计收逾期罚息及其复利。 7.4.2 乙方到甲方的信贷部门领取欠款清单,再凭欠款清单到营业柜台交付现金,从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利息及其复利。 7.5 延长还款期限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必须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延长借款期限书面申请,经甲方按程序进行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借款期限等相关手续。乙方申请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30 年。原借款期限加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7.6 乙方丙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其他购房协议项下就购房事宜产生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欠款的按期偿付及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是指以乙方提供的所购住房及其全部权益作抵押,乙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乙方发放贷款的方式。 第九条 房产抵押 9.1 抵押物。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向甲方借款所购买的住房及全部权益,抵押房产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第二条。 9.2 抵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保管费和处置费过户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9.3 抵押登记预登记 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丙方或乙丙双方共同以本合同购房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在有权受理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先后办理预购商品房和商品房的抵押预登记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登记后,乙丙双方应在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按揭贷款的三个月内办理好以甲方为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他项权证书,交甲方保管,否则甲方有权从乙丙双方的任一账户中扣款,提前偿还全部按揭贷款。抵押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须交甲方收执和保管。 9.4 抵押期限。抵押担保的期限自办妥所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日止。 9.5 抵押的解除 乙方向甲方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甲乙双方向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将购房合同抵押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9.6 抵押物的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9.6.1 乙方连续超过三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9.6.2 本合同借款总期届满,但乙方仍有欠款未还的。 9.6.3 乙方或丙方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 9.7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9.7.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及有关税款。 9.7.2 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抵押担保范 围内的费用。 9.7.3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和丙方追索。 第十条 保证责任 10.1 保证方式:丙方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连带责任保证为不可撤销的保证。 10.2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0.3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10.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向其发送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后,及时足额代偿乙方全部责任并放弃抗辩权。 乙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且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借款期内乙方发生死亡被宣告失踪被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某一种情形后,乙方无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的。 乙方的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在发生第项情况后拒绝或无能力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处理抵押物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10.5 丙方承诺在甲方处分抵押物时,愿按乙方购房原价回购该项房产,丙方在获得该项房产后,有权自行予以处分,由此而发生任何损失或纠纷,一概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所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认证。 11.2 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11.3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11.4 甲方有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甲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11.5 合同项下的抵押关系解除后,甲方须将抵押物及其所有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文件交还乙方,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登记注销手续。 11.6 乙方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业务,而由丙方代乙方清偿欠款的,甲方须将抵押物有关的证明文件转交丙方处理。 11.7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12.2 乙方有义务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借款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12.3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12.4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并在甲方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此账户内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12.5 乙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鉴定等费用。 12.6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如抵押房产发生部分或全部毁损,无论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 30 天内重新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7 房产除自用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让舍弃托管重复抵押或其他处分。 12.8 抵押期间,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9 乙方在还清欠款后,有权从甲方取回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2.10 乙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 5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12.11 在丙方履行了保证责任,代乙方偿还欠款后,丙方代位行使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权利。 12.12 乙方承诺,在法院执行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抵押物予以腾空,逾期视为对抵押物内上物品的抛弃。 12.13 乙方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设立居住权。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丙方有了解咨询和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13.2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丙方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在丙方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重新落实前,丙方仍履行保证责任。 13.3 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甲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13.4 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13.5 丙方必须按时保质完成抵押房产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 13.6 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申领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并协助乙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将办妥的有关资料移交甲方保管 13.7 在发生购房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致使购房合同提前解除时,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房屋预付款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并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分别向甲方和乙方支付利息。 13.8 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抵押物回购义务。 13.9 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 5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14.2 乙方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甲方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15.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按月计收罚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本金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罚息利率不随之下调。 15.3对应付未付利息,在贷款期内按月以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月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5.4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15.5 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15.6 因乙方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的合理费用。 15.7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5.7.1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居住权有隐蔽瑕疵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15.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15.7.3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6.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6.1.1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1.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7.1 乙方丙方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甲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乙方丙方未在合同上的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乙方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丙方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乙方丙方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 第二十条 提示 20.1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 负责人: 或经办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高保个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 借款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金额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 1.2借款用途: 。 1.3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确定: 1.4.1固定利率 以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 1个基点0.01%,下同,即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1.4.2浮动利率 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 1个基点0.01%,下同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贷款利率在每次贷款发放日前一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按前述加减基点规则确定,具体利率以借据为准。 1.5浮动利率调整方式 前款约定采用浮动利率的,在贷款期间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执行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1在贷款存续期间内不作调整。 1.5.2年初调整,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 1.5.3放贷日期起定期调整,指每隔 个月,在放贷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当月若无对应日,则于月底进行调整。 第二条 下列条件之一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持续有效。 2.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贷款资金支付 3.1借款人取得的贷款资金,存入如下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采取如下支付方式择其一 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3.2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 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每半年/季/月后 日内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3.3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3.3.1 信用状况下降 3.3.2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3.3.3 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据中约定: 4.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1.2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4.1.3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借款人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5.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5.6接受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5.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名下住宅设立居住权。 5.8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或者提交环境风险报告,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6.3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或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6.4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同属法人内的任何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收或止付。 6.5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担保人存在逃避贷款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或公开披露,通报或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或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贷款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6.6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由贷款人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的顺序。 6.7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8借款人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贷款人无关,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6.9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7.1.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7.1.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7.2 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7.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抵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万元。担保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8.1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8.1.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连带责任保证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8.1.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8.1.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1.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可直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止付,直至债权人认可的保全措施落实到位也可直接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保证人特别授权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对上述账户进行解密账户币种与债权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无需向保证人承担任何责任。 8.1.5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8.1.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2抵质押担保的: 8.2.1 抵/质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抵/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上述抵/质押物品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8.2.2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8.2.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8.2.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8.2.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8.2.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出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给贷款人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担保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2.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代偿物等优先用于偿还或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可以将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向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2.8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2.9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或丧失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担保或拒绝恢复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并将拍卖变卖或兑付所得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2.10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负有赔偿责任。 8.2.11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贷款人保管,否则,贷款人不予发放贷款。 8.2.1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8.2.13抵押人承诺,在法院执行公告之日起30日内,对抵押物予以腾空,逾期视为对抵押物内上物品的抛弃。 8.2.14抵押物为住宅的,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设立居住权。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8.2.15抵押物为动产且所担保的债权是该动产的价款的,抵押人应当在该动产交付后的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9.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按月计收罚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9.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按月计收罚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在贷款期内按月以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月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并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宣布到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电话函告通知等。 9.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9.7 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9.8 担保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9.8.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出租争议居住权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已经设立抵/质押或抵/质押物存在隐蔽瑕疵,或权利凭证已被公示催告等情况。 9.8.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9.8.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连带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1.1.1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1.2 仲裁。提交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12.3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逃匿触犯刑律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借款人担保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贷款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借款人担保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借款人担保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担保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16.1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贷款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16.2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更或调整如利率登记等,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公告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借 款 人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 款 人 贷款人: 负责人: A角经办人: B角经办人: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 保 人 担保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面签风险管理员: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固借字 第 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二条 借款种类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六条 提款条件 第七条 提款安排 第八条 还贷保障及还款 第九条 担保 第十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附则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甲方因本合同3.1条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1.2 甲方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1.3 甲方若为新设项目法人的,甲方的控股股东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1.4 国家对甲方的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该要求 1.5 甲方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1.6 甲方的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已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1.7 甲方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1.8 甲方依法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1.9 甲方所提供的项目借款调查评审管理的各类会计报表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借款种类 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借款。 第三条 借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具体贷款用途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为准。 3.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4.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5.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 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的20日/ 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结息日不顺延。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确定: 5.2.1固定利率 以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0.01%,下同,即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5.2.2 浮动利率 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贷款利率在每次贷款发放日前一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按前述加减基点规则确定,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为准。 5.2.3 浮动利率调整方式 前款约定采用浮动利率的,在贷款期间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执行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1在贷款存续期间内不作调整。 5.2.3.2年初调整,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 5.2.3.3放贷日期起定期调整,指每隔 个月,在放贷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当月若无对应日,则于月底进行调整。 5.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款条件 6.1 每次提款前,甲方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6.1.1 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6.1.2 与贷款同比例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6.1.3 其他应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 6.1.4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 6.1.5 已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且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6.1.6 已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提款手续 6.1.7 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的情况 6.1.8 已按乙方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提款安排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款方式按下列 项的约定执行: 7.1.1 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并将借款全部划入其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 7.1.2 甲方共分 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日期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7.1.3 以上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甲方的交易对手。 7.1.4 其他提款方式: 。 7.2 甲方应按本合同7.1条的约定提取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应出具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7.3 甲方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在本合同确定的提款日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7.4 本合同之具体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上所记载的实际日期为准。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除日期用途外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还贷保障及还款 8.1 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8.1.1 8.1.2 。 8.2 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得援用8.1条而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8.3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8.3.1 一次还本,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8.3.2 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8.3.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8.3.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8.3.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8.3.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8.3.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元 期数较多时可附页 8.3.3 其他还款方式: 。 8.4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3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8.5 甲方提前还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补偿乙方的预期收益损失及其他费用。且归还本金不得少于大写 ,并应是大写 的整数倍。 8.6 甲方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8.3.2条的还款顺序倒序冲减。 8.7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授权乙方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甲方账户主动划收。 第九条 担 保 9.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 9.2 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并使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9.3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第十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 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和借款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10.1.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10.1.3 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调查了解及监督 10.1.4 自觉接受乙方对相关账户实施监控 10.1.5 在乙方认为必要时,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10.1.6 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情况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完整真实有效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10.1.7 积极支持乙方参与借款项目的三算审查概算预算决算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10.1.8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10.1.9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等事项的费用 10.1.10 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10.1.11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实施上述行为,乙方有权单方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全部到期,要求甲方清偿债权,并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 10.1.12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1.13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0.1.14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10.1.15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或者提交环境风险报告,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10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1 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10.2.2 乙方可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同属法人内的任何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收或止付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10.2.3 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或公开披露,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乙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10.2.4 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2.5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6 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乙方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甲方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10.2.7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0.2.8甲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由乙方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的顺序。 10.2.9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乙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办理并发放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11.5 甲方到期即借款到期日,节假日不顺延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甲方授权乙方划收甲方开立在 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同时对逾期借款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按月计收罚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划收款项为外汇的,按划收日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11.6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 (大写)按月计收罚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11.7 对应付未付利息,在贷款期内按月以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月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8 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条所列情形的,乙方应择其重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重复要求。 11.9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或取消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9.1 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9.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9.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9.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11.9.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9.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9.8 信用状况下降的 11.9.9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的 11.9.10 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 11.9.11 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的 11.9.12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赔偿损失: 12.2.1 甲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12.2.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12.2.3 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3 甲方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 项方式解决: 13.1.1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3.1.2 由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甲方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视上述情形对甲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影响程度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借款解除合同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4.2 甲方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乙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甲方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甲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4.3 其他 14.3.1 。 14.3.2 。 14.3.3 。 第十五条 附 则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合同履行中,如某个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不顺延。 15.3 合同履行期内,因国家政策变更或调整影响合同的,乙方可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乙方通知中根据国家政策对合同的调整。 15.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 方各执一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乙方已提请甲方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甲方和担保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借字 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借字 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因本合同2.1条的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含借新还旧等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2.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3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所记载的日期为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3.4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确定: 4.2.1固定利率 以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0.01%,下同,即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4.2.2浮动利率 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0.01%,下同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贷款利率在每次贷款发放日前一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按前述加减基点规则确定,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为准。 4.3浮动利率调整方式 前款约定采用浮动利率的,在贷款期间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执行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1在贷款存续期间内不作调整。 4.3.2年初调整,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 4.3.3放贷日期起定期调整,指每隔 个月,在放贷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当月若无对应日,则于月底进行调整。 4.4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5罚息 4.5.1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利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4.2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4.5.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4.2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4.5.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5.4对贷款期内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4.1条约定的结息方式,按照4.2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4.5.1条约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 提款条件 5.1借款人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5.1.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5.1.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5.1.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5.1.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1.5于提款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5.1.6贷款人要求的自有资金已足额到位 5.1.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5.2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 提款时间及方式 6.1借款人应按下列第 种时间和方式提款: 6.1.1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 6.1.2自 年 月 日起 内提清借款。 6.1.3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提款时间 提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大写: 小写: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填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6.2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贷款人同意放款的,有权就迟延提取部分按 的标准收取承担费贷款人拒绝放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按 的标准收取承担费。 6.3借款人提款的资金存入的账户择其一 借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6.4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书面贷款发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 6.4.1信用状况下降 6.4.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6.4.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6.4.4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6.4.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 7.1单笔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他贷款资金支付采取的方式择其一 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若本合同6.3约定提款存入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的,受托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若本合同6.3约定提款存入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的,自主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7.2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 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每季/月后 日内书面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3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7.3.1信用状况下降 7.3.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7.3.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7.3.4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7.3.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条 还款 8.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须按下列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8.1.1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8.1.2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 小写: 年 月 日 大写: 小写: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填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8.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存在多笔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提前还款金额的偿还顺序。 贷款人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 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8.3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还款。 8.3.1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在下述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8.3.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第九条 担保 9.1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择其一: 本合同属于担保人 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本合同属于担保人 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此外,由 提供 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其中:由该 担保合同所对应的债务金额不在前述最高额担保合同之主债务范围内,其余债务金额在其主债务范围内。 其他担保方式 9.2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等,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 声明与承诺 10.1借款人声明如下: 10.1.1借款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0.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10.1.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0.1.4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10.1.5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10.1.6借款人声明的其他事项: 10.2借款人承诺如下: 10.2.1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10.2.2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0.2.3接受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或者提交环境风险报告,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10.2.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10.2.5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向其股东的借款,并且优先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所负的同类债务 10.2.6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10.2.7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并承诺其对外担保的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的 倍,且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不超过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额。 10.2.8借款人同意下列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为资金回笼账户,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10.2.9接受贷款人对上述结算账户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以及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并给予足够的协助与配合。 10.2.10借款人承诺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披露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为适用/不适用 11.1借款人属于贷款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2.1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2.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12.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12.1.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12.1.4发生本合同10.2.4条规定的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 12.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2.1.6借款人在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1.7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贷款人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1.8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12.1.9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12.1.10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12.1.11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12.1.12贷款申请文件信息失真。 12.2出现12.1条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2.2.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2.2.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12.2.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12.2.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宣布到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电话函告通知 12.2.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12.2.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12.2.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划收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且可以对上述账户进行止付。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划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12.2.8行使担保物权 12.2.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2.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权利保留 13.1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13.2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14.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14.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加以解决: 15.2.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5.2.2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贷款人其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所有应付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8.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8.2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贷款人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划归贷款人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贷款人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贷款人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18.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8.4借款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贷款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借款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借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8.5本合同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贷款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8.6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18.7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更或调整如利率登记等,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公告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催收公告 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担保人存在逃避贷款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或公开披露,通报或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或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贷款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特别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贷款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 款 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贷 款 人 贷款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面签风险管理员: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借字 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借字 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因本合同2.1条的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2.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循环借款额度和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借款人使用上述循环借款额度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 3.3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3.2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项确定: 4.2.1固定利率 以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0.01%,下同,即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4.2.2浮动利率 以贷款发放日前一日执行的 一年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作为定价基准, 加/减 个基点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贷款利率在每次贷款发放日前一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按前述加减基点规则确定,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为准。 4.3 浮动利率调整方式 前款约定采用浮动利率的,在贷款期间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执行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1在贷款存续期间内不作调整。 4.3.2年初调整,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 4.3.3放贷日期起定期调整,指每隔 个月,在放贷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当月若无对应日,则于月底进行调整。 4.4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5罚息 4.5.1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借款到期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利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4.2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4.5.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4.2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4.5.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5.4对贷款期内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4.1条约定的结息方式,按照4.2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4.5.1条约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 提款条件 5.1借款人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5.1.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5.1.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5.1.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5.1.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1.5于提款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5.1.6贷款人要求的自有资金已足额到位 5.1.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5.2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 提款 6.1借款人每次提款,应至少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填制相应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 6.2提款申请书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6.3借款人提款的资金存入的账户择其一 借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6.4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书面贷款发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 6.4.1信用状况下降 6.4.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6.4.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6.4.4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6.4.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 7.1单笔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他贷款资金支付采取的方式择其一 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若本合同6.3条约定提款存入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的,受托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若本合同6.3条约定提款存入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的,自主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7.2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 个银行工作日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每季/月后 日内书面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3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书面提款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7.3.1信用状况下降 7.3.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7.3.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7.3.4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7.3.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条 还款 8.1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A. 。 B. 。 8.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上记载的到期日和金额归还借款,如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不顺延。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8.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8.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存在多笔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提前还款金额的偿还顺序。 贷款人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 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8.5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还款。 8.5.1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在下述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8.5.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 第九条 担保 9.1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择其一: 本合同属于担保人 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担保。 本合同属于担保人 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此外,由 提供 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其中:由该 担保合同所对应的债务金额不在前述最高额担保合同之主债务范围内,其余债务金额在其主债务范围内。 其他担保方式 。 9.2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 声明与承诺 10.1借款人声明如下: 10.1.1借款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0.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10.1.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10.1.4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10.1.5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10.1.6借款人声明的其它事项: 。 10.2借款人承诺如下: 10.2.1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10.2.2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0.2.3接受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或者提交环境风险报告,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10.2.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10.2.5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向其股东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所负的同类债务 10.2.6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10.2.7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并承诺其对外担保的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的 倍,且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不超过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额,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10.2.8借款人同意下列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为资金回笼账户,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10.2.9接受贷款人对上述结算账户贷款发放专用账户以及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并给予足够的协助与配合。 10.2.10借款人承诺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披露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为适用/不适用 11.1借款人属于贷款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2.1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2.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12.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12.1.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12.1.4发生本合同10.2.4条规定的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 12.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2.1.6借款人在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1.7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贷款人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1.8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12.1.9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12.1.10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12.1.11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12.1.12贷款申请文件信息失真。 12.2出现12.1条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2.2.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2.2.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12.2.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12.2.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宣布到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电话函告通知 12.2.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12.2.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12.2.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划收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且可以对上述账户进行止付。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划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12.2.8行使担保物权 12.2.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2.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权利保留 13.1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13.2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14.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14.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加以解决: 15.2.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5.2.2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贷款人其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费用 16.1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所有应付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 附件 17.1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8.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8.2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贷款人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划归贷款人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贷款人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贷款人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18.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8.4借款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贷款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借款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借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8.5本合同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贷款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8.6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催收公告 20.1 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担保人存在逃避贷款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或公开披露,通报或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或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贷款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特别声明 21.1因国家政策变更或调整影响合同的,贷款人可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加以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21.2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贷款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 款 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贷 款 人 贷款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面签风险管理员: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保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农商保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为了确保全称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用途本金期限 1.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 1.2 被担保的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1.3 被担保主债权用途: 。 1.4 被担保主债权的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4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5.1 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同意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进行检查监督。 5.2 如实向债权人反映保证人已承担的其他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 5.3 保证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5.4 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可直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止付,直至债权人认可的保全措施落实到位也可直接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保证人特别授权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对上述账户进行解密账户币种与债权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无需向保证人承担任何责任。 5.5 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保证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5.5.1 保证人发生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情况,或发生分立合并联营合资合作对外投资转让主要财产解散或其他事件时。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由原保证人的财产继受人承担。 5.5.2 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影响履行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事件的。 5.5.3 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 5.6 实施以下行为时,保证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5.6.1 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对外投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5.6.2保证人为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前述其他债权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5.7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在就该抵押物质物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得抗辩,保证人愿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5.8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同意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9 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债权人无关,由保证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第六条 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6.1 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全部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6.2 本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担保不可撤销,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约被保证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签署任何法律文件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而受影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 对保证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债权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8.1 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保证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债权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保证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保证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因保证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保证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保证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 特别声明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债权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保证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债 权 人 债权人: 负责人: 或经办人: 保 证 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高保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高保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为了确保全称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期限用途及最高债权额。 1.1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提供保证。借款用途: 。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各类具体业务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保函 其它业务: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重复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以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或同意债务人循环重复使用贷款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权额金额大写 万元内,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各保证人之间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5.1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同意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进行检查监督。 5.2如实向债权人反映保证人已承担的其他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 5.3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人立即无条件履行保证义务。 5.4保证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各项约定而无效。 5.5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可直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止付,直至债权人认可的保全措施落实到位也可直接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保证人特别授权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对上述账户进行解密账户币种与债权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债权人及债权人同属法人内的其他机构无需向保证人承担任何责任。 5.6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保证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5.6.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对外投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5.6.2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影响履行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事件的。 5.6.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 5.7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的,保证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5.7.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可能影响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5.7.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5.8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5.9保证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必送达保证人。 5.10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在就该抵押物质物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得抗辩,保证人愿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5.11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债权人无关,由保证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第六条 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6.1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全部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6.2本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担保不可撤销,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约被保证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签署任何法律文件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而受影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对保证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上公告。债权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8.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2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0.1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保证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债权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保证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保证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因保证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保证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保证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 特别声明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债权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保证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债 权 人 债权人: 负责人: 或经办人: 保 证 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保 证 人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抵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抵押权人全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抵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农商抵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抵押权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抵押权人予以说明。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 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用途本金期限 1.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 1.2被担保的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1.3被担保主债权用途: 。 1.4被担保主债权的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保管费和处置费过户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物品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4.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设立居住权等情况。 4.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抵押物出租及抵押物隐蔽瑕疵的情况。 4.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和有关部门同意。 4.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抵押后若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自愿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的相关损失。 4.7抵押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各项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4.8抵押人应主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经营状况及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 4.9抵押人同意任一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的任一部分或全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剩余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未到期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宜达成一致,无需另行协商。 4.10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抵押权人无关,由抵押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6.2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出借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处分行为。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给贷款人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出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6.3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代偿物等优先用于偿还或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可以将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6.4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6.5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改造,必须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6.6抵押物为住宅的,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设立居住权。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6.7抵押物为动产且所担保的债权是该动产的价款的,抵押人应当在该动产交付后的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债务人或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 8.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抵押物实际处置价值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优先偿还主合同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的其它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3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8.4抵押人承诺,在法院执行公告之日起30日内,对抵押物予以腾空,逾期视为对抵押物内上物品的抛弃。 8.5抵押权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权时,无需另行与抵押人协商,可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章视作其与抵押权人就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宜达成一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如遭遇抵押人阻挠,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9.2.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居住权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9.2.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9.2.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由抵押人与主合同债务人连带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1.1诉讼。由主合同中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2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抵押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抵押权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抵押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抵押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抵押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各登记机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抵押权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抵押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抵 押 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 押 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 押 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 押 人 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 押 人 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高抵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抵押权人全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年 月 日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农商高抵字 第 号 债务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抵押权人全称: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抵押权人予以说明。 为了确保全称 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及最高额 1.1 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提供担保。借款用途: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 减免保证金开证 出口打包放款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进口押汇 银行保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出口押汇 其他业务: 1.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为准。 1.3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或抵押人同意债务人循环重复使用信贷资金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对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担保责任。 1.5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万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2.1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保管费和处置费过户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物品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 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4.2 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3 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设立居住权等情况。 4.4 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以及抵押物的隐蔽瑕疵。 4.5 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或有关部门同意。 4.6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抵押后若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自愿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的相关损失。 4.7 抵押人应主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经营状况及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 4.8 抵押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4.9 抵押人同意任一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的任一部分或全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剩余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未到期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宜达成一致,无需另行协商。 4.10 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其现有以及历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担保等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政府核准的个人信用征信评级机构。上述部门或机构无论以何种目的用途使用或对外提供上述信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抵押权人无关,由抵押人自行与上述部门或机构协商处理。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5.1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6.2 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出借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处分行为。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给贷款人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代偿物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可以将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6.4 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6.5 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改造,必须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6.6 抵押物为住宅的,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设立居住权。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6.7 抵押物为动产且所担保的债权是该动产的价款的,抵押人应当在该动产交付后的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抵押登记 7.1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债务人和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同时,主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额度不再有效。 8.2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剩余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如遭遇抵押人阻挠,抵押权人有权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8.3 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8.4 抵押人承诺,在法院执行公告之日起30日内,对抵押物予以腾空,逾期视为对抵押物内上物品的抛弃。 8.5 抵押权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权时,无需另行与抵押人协商,可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章视作其与抵押权人就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宜达成一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如遭遇抵押人阻挠,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9.2.1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居住权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隐蔽瑕疵等情况。 9.2.2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9.2.3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承担 10.1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应付合理费用由抵押人与主合同债务人连带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1.1.1 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1.2 仲裁。提交泰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13.1 本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抵押人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将用于抵押权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其发送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抵押人未在合同上预留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抵押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自己提供或者依照本条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本人或者受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通讯未能被抵押人实际接收的,通讯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各登记机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16.1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减轻抵押权人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的条款对抵押人送达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 押 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 押 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面签客户经理: 风险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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