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浙鼎丽招【2022】023-1号
二、项目名称: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联和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开发路88号
被投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99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联和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省丽水市开发路88号 |
2 | 丽水安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经济开发区男名录768号5-6楼 |
3 | 丽水市神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省丽水市绿谷大道1号 |
4 | 青田侨乡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原侨乡汽校办公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联和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省丽水市开发路88 |
2 | 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丽水市开发路808号11楼 |
3 | 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 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99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浙鼎丽招【2022】023-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三位评委专家业绩分均打0.5分,实际上其公司按要求提供了4份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但评审专家穿越法定权限范围认定业绩得分结果,从而影响后续内容的客观评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是导致整个投标结果的根本原因。
事实依据:对此事项其公司提出质疑文件后,代理机构的答复“贵公司提供的四份合同均非应急救援行业业绩”,对业绩的评审细则设置涵盖的行业范围较窄,造成了以特定行业业绩限制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事实,应予修改进而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自由充分的竞争。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2.《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以特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会对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之外的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或排斥。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废标并重新组织开标,扩大竞争参与范围,减少社会矛盾,降低投诉或其他法律风险,进而提高采购效率;2.追究相关当事专家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辩称: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解释中指出: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也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由此可见,类似业绩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
本项目评分标准:“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1分。注:提供合同扫描件导入磋商响应文件,否则不得分。是否属于类似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以上评分标准设置了类似业绩,并未设置特定行业业绩。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的规定,统一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业绩中只有一个业绩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类似。
被投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辩称: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解释中指出: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也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由此可见,类似业绩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
本项目评分标准:“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1分。注:提供合同扫描件导入磋商响应文件,否则不得分。是否属于类似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以上评分标准设置了类似业绩,并未设置特定行业业绩。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的规定,统一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业绩中只有一个业绩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类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说明》;2.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说明》;3.评审专家《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4.关于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事宜的《专家说明》;5.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采购人代表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另本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3年1月18日举行听证。
本机关查明:一、本项目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浙鼎丽招【2022】023-1号)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2年11月1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开标时间为11月28日14点,浙江联和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安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丽水市神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田侨乡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对4家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后认为4家均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2022年11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丽水安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2月2日投诉人就招标过程、招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2年12月7日,被投诉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质疑予以回复。2022年12月8日,投诉人就评审专家存在限定业绩所属的行业的评审因素等质疑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正式受理。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浙鼎丽招【2022】023-1号)第二章采购需求一4(4)规定“队伍职责:主要负责莲都辖区内防汛防台、森林防灭火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应急装备维护保养,综合应急救援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突发事件下负责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浙鼎丽招【2022】023-1号)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细则 3.2资信商务部分规定“业绩 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1分。注:提供合同扫描件导入磋商响应文件,否则不得分。是否属于类似业绩由磋商小组根据合同的内容、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
四、本项目共有四名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并通过初步审查,其中第一成交候选人丽水安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9.61、第二成交候选人得分为83.17分、第三成交候选人得分57.82分。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第一,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细则规定对于业绩分部分仅要求具备“类似业绩”,并未限定特定行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法律规定禁止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本质目的是为了打破行业封锁或垄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竞争。在特定情况下,可支持评审专家对于供应商综合情况予以评价,即是否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主要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根据其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二是保证供应商的数量具有竞争性。
首先,该项目采购标的为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外包,服务内容主要负责莲都辖区内防汛防台、森林防灭火等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应急装备维护保养,综合应急救援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突发事件下负责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与一般安保服务存在差别。针对该项目服务特点,供应商服务人员具备应急救援知识以及相关工作经验等尤为重要。因此,将“应急救援”工作内容作为类似业绩考量因素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在本项目中,采购人要求有类似业绩,实质上是对供应商履约经验或能力的评价,不能简单将要求类似服务内容等同于特定行业。
其次,本项目潜在供应商3家以上,满足充分竞争。
第三,至于投诉人所称一名评审专家评分明显低于另外两名专家,存在严重的专家不专甚至存在操作投标结果并系影响投标结果的主要原因,无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浙江联和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浙鼎丽招【2022】023-1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法院详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处理日期:2023年01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张鹏
3、联系电话:137*****807
标签: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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