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集团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中标结果

国资集团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中标结果

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集团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31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0045-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国资集团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国资集团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164.5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为国资集团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项目,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包含:

项目清单

评估类型

面积(平方米)

黄材镇石狮村一宗商服、住宅用地(宗地号:1912)权证号: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土地转让资产价值评估

*****.39

黄材镇石狮村一宗商服、住宅用地(宗地号:1911)权证号: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17

黄材镇黄材村一宗商服、住宅用地(宗地号:1910)权证号: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6

黄材镇石狮村一宗商服、住宅用地(宗地号:1913)权证号:湘(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

*****.03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29 ——2023-04-17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估价人员根据估价对象具体特点,选择适当评估方法,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测算,得出初步评估结果,并撰写评估报告,整理评估底稿;

2、评估报告类型:各种估价报告;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估规范实施评估;

4、协助作好评估备案工作;

5、单次评估提供一式三份评估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本合同含税金额为:

叁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00元)

2、结算办法:

①本项目采用单宗评估按实结算方式,结算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文件要求,进行阶梯计价,再按上述标准计价收费的40%结算。

②评估费用的最终结算:根据参照上述折扣计算方式,确定最终评估费用。本条第1项约定的“合同金额”系服务期限内累计付款上限值: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价高于“合同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作为累计最终结算价;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价低于“合同金额”,则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为最终结算价。

③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评估工作,根据单宗或具体项目的评估需要,乙方须就承接的单宗或具体项目的评估出具经甲方或甲方下属子公司认可的评估报告,并根据上述约定的评估费结算办法与甲方办理结算、报甲方审核备案后,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符合财政局、支付局要求的票据,评估费用由甲方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指定帐户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账户:

开户名称: 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201 0300 0000 *****

4.2收款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820*****0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简易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或甲方下属子公司必须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估需要,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如下资料:

①、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②、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③、宁乡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实测宗地图

④不同项目所需权属资料及评估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2、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评估费。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务,乙方安排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与评估相符的资质;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数量向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提供评估报告书;

3、对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4、乙方应当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此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5、乙方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收取服务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经乙方书面告知后仍不予更正的,乙方有权终止估价工作,甲方需承担因上述行为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2、若因乙方原因中导致本合同解除,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无需支付还未支付的价款,已经支付了的乙方需退回。同时乙方需赔偿因上述行为给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无法计算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价款的10%-30%酌情计算。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估价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应按评估费的30%向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仍应在逾期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若乙方逾期超过五日,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4、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如中途无故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过半,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则应付给乙方全部估价服务费,如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或甲方的下属子公司则应付乙方全部估价服务费的50%。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保密义务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11.2知识产权条款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11.3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③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④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3)合同的终止: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1.5通知及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进行送达(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甲方地址: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南太湖社区滨江南路18号

收 件 人:吴昊

联系电话:**1*****387

乙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社区花明南路**6号

收 件 人:赵晓超

联系电话:135*****386

2、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资料等,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6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负责人、指定联系人及相关人员行贿或变相行贿,否则,一经查核属实,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外,并按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7其他约定

1、每个具体项目评估工作的承接,由甲方或甲方下属子公司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确定承办。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南太湖社区滨江南路18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南路**6号
法定代理人:曾辉法定代理人:赵晓超
委托代理人:吴昊委托代理人:杨蓉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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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价值评估 转让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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