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晋11破1号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一次非现场表决中标结果

(2022)晋11破1号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一次非现场表决中标结果

《关于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引入“大数据精准获客服务”的方案》表决结果公告

尊敬的全体债权人: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晋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对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晋11破1号决定书,指定山西国晋(吕梁)律师事务所、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现将第一次非现场表决议案——《关于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引入“大数据精准获客服务”的方案》表决结果公示如下:

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通过各债权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十三位债权人送达了《关于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引入“大数据精准获客服务”的方案》。截止2023年2月17日,管理人共回收表决票10张(其中同意票10张,不同意票0张,废票0张),另有3家债权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结果。

根据《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第三条规定:逾期未提交表决结果或以空白票回复的,视为该债权人表决同意该次提交表决事项。故,视为3家逾期未提交表决结果的债权人同意本次表决方案。

综上,同意票占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经表决,债权人会议已通过《关于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引入“大数据精准获客服务”的方案》。

现特向全体债权人公告表决结果,如债权人对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特此公告!

吕梁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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