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取证执法装备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取证执法装备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取证执法装备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2月23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36-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检美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电子取证执法装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电子取证执法装备采购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见附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玖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货到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乙方对于其自行生产的产品提供36个月的免费保修期。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交货前的产品运输,将产品运输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费用由乙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港支行(中检美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403*****04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应保障产品的质量,如果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应重新安装调试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其中产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无须安装调试的产品,甲方签署发货回执即为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0号404室A006
法定代理人:周志辉法定代理人:葛鹏
委托代理人:谢宁鲁委托代理人:袁天野
电话:0731-********电话:0592-*******
传真:07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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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子取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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